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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死亡也不平等,足以让老师更加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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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死亡也不平等   足以让教师更加愤怒

    曾几何时,网民在炮轰退休养老保险双轨制时,我们还在为机关、事业单位优越的保险福利制度而感到欣慰。我们在指出企业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病时,国家三部联合出台的文件民发(2011)192号又将公务员与教师在退休病故死亡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拉开如此大的差距,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令人瞠目结舌,足以让教师更加愤怒。在此强烈呼吁,国家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及时出台补充文件,将参公事业单位、公办退休教师病故死亡抚恤金标准亦执行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不再适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四款之规定。
   


       摘要:民发(2011)1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人社部发(2008)42号解释民发(2007)64号文件:事业单位离退休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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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胡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25 15:18
有道理.抓住可以不放.

发表于 2014-2-2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加愤怒

发表于 2014-2-2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时候有过真正的平等??

发表于 2014-2-2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掌握了利益分配权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啊。
这行使这个权力的机构是否脱离了当初提出来的宗旨?精神?口号?
辛亥革命过去102年,进步在那?三民主义早就不谈了,呵呵。
无数英杰,英豪,志士鲜血换来的新时代ZF依然是个肥己的ZF,
这是讽刺呢还是讽刺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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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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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发表于 2014-2-25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4-2-25 20:07
转帖: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backcolo ...

那企业职工呢

发表于 2014-2-2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数英杰,英豪,志士鲜血换来的新时代ZF依然是个肥己的ZF。
*****
自私的本质就这样,天下为公还是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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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老来因病死亡得到国家的抚恤金0元,参保退休死亡:企业8个月,事业与参公单位20月,公务员上年的2倍加40个月。
   法国文学家、诗人雨果说:死亡是伟大的平等。看来这句话被民政部那帮龟(规)孙子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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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wdlpygh 发表于 2014-2-25 20:12
那企业职工呢

8个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世界没有平等,死后也是如此。穷人和官员富人死后用的火化炉都不一样,坟墓也不一样,穷人的坟一堆黃土,富人官员是一座灵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25 20:25
莫球名堂!也不想想教师工作几十年比其他人多享有了多少带薪假期!把这个扣出来抵那二十个月抵不了吧。

发表于 2014-2-2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老来因病死亡得到国家的抚恤金0元,参保退休死亡:企业8个月,事业与参公单位20月,公务员上年的2倍加40个月        唉、、、、、、、
发表于 2014-2-2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一国两制

发表于 2014-2-2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官到嘛,你不想一哈,人家活着,什么门都出来了,贪官一大路,那要贪好多钱了,死了就是发上一年工资的十倍,也应该感谢他们死得好!!又为下一个贪官让了位,但至少,下一个上来还是要做点实事的。

发表于 2014-2-2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退休是原工资的100%,公务员是90%,怎么这点就没人开腔了?要平等,先把这点平等了再说!;P
发表于 2014-2-2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不必为这个问题互掐。
发表于 2014-2-2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1.184.x 发表于 2014-2-25 20:25
莫球名堂!也不想想教师工作几十年比其他人多享有了多少带薪假期!把这个扣出来抵那二十个月抵不了吧。

你在几个板块的谈话里都提到教师的“带薪休假”,根据你的一贯意见我也觉得这是教师自己设计的假期,这就等于公费旅游,这相当于官僚腐败,就应该取缔,就应该废除。你太有才了,支持你下一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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