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要求政府兑现公告有关收回64辆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 承 诺 尊敬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请求人:隆昌县64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主 代表:李昌厚、李代清、林代芬、卢永高、关传海 联系电话:15397749096;13730786419.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请求目的:请求兑现隆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第二轮经营权第二次延续有偿使用的公告》第五项第一条有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第二轮经营权第二次延续有偿使用手续的原业主,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第二轮经营权第二次延续有偿经营,此经营权由政府收回”承诺,请求参照周边县城的经验处置隆昌县人力客三轮车经营权。 事实理由:2004年4月11日,县政府通过拍卖出让47辆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拍卖成交价为每辆三万四千元(见证据1)。业主获得经营权后,每年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各项费用(见证据2)。一直经营到2014年 4月30日届满。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之前,全体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多次向县政府申请置换出租汽车无果。 2014年4月9日,在未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召开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情况下,发出隆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第二轮经营权第二次延续有偿使用的公告》(下简称公告)(见证据3)。公告要求业主从2014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前往运管所办理第二轮第二次延续有偿使用手续。但是,在办理第二轮第二次延续有偿使用手续之前,必须先签政府打印的格式承诺书(见证据4)。承诺书第一条称:“遵守县政府关于经营权延续使用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为期五年的决定。经营权到期后,无条件服从县政府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安排。”请求人认为:第1、公告出让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第2,承诺书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行为,是车主自己书写内容的自愿行为;第3,政府要求附加条件是欺骗、强迫、违法行为,于法无据。正因为政府的前述违法行为,业主害怕上当受骗,所以,多次去了运管所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也不敢办理延续经营手续。根据前述事实和公告第五条第一项行政决定,业主要求政府兑现公告有关收回64辆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承诺,事实充分,理由正当。但是,业主的合理合法诉求经过信访申请和复查申请均未得到解决(见证据5、6).这证明政府不讲诚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党中央开展的深入联系群众的实践活动中,64位人力客运三轮车主被迫网上曝光呼吁,请求上级政府责令隆昌县人民政府依法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此致 请求人: 20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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