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许祖庆,女儿许海蓉,出生于1982年8月27日,其丈夫彭治学出生于1979年7月7日,2006年5月8日两人于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育 有一儿一女,儿子彭家瑞出生于2008年4月27日,女儿彭家苇出生于2011年11月15日,出生申报上户日期分别为2008年5月20日和2012年10月15日。彭治学原户藉阆中市洪山镇董家店村1组17号,随妻于2008年7月11日迁入护安镇澎岩村三组57号落户,与本人一同居住,家庭成员7人,都是农村户口。
针对2012年国家统征澎岩村三组土地时,各项政府政策文件下达后,村组只承认彭治学、彭家瑞及彭家苇三人的户口,不承认应当享受补偿安置(此种情况本村共有9人)。我家情况如下: 1. 2008年7月2日本人向彭岩村第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彭治学入户,彭岩村第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加盖公章,彭治学于2008年7月11日迁入彭岩村三组57号。 2.因2008年地震房屋出现拉裂(现已倒塌) ,2009年2月12向彭岩村三组书面申请房屋迁建,由组长曾永全主持会议,与会人员20多人均同意并签字按捺。 3.2009年1月13日向彭岩村第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房屋迁建至安全地段,组上胁迫我签订《协议书》才同意我迁建(有当届书记及主任、现届书记的证人及证词),签订《协议书》后,彭岩村第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均同意并加盖公章。 《协议书》原文内容如下: 经彭治学与彭岩三组组长曾永全协商,一致同意以下事项:一、同意彭治学在彭岩村三组随妻临时落户,不参与村组任何工作;二、彭治学同意在本组暂时居住,不享受村组的任何利益;三、在2009年彭岩村三组统征时,不享受任何权利。以上三项双方都同意,特立此协议。 试问:上述协议前两条均已说明不享受,那么第三条该作何诠释?举例说明,某人在路边晕倒,旁人帮忙送至医院抢救,试问,一年后他还在抢救吗?是死是活是否该有结论?即第三条是加以定义,并且明白指出,是“在2009年不享受”,而非“从2009年不享受”。 且,因受地震灾害迁建房屋在2009年落成的有七户,唯有本户被迫签订此协议。 4. 2012年10月20日向彭岩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分户,彭岩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 5.2014年彭岩村三组全额代交全体组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彭治学、彭家瑞及彭家苇三人。 ………………………… 本组从2008年统征以来,不能享受补偿安置的组员共有9人,情况各异,护安镇镇政府按市政府37号文件已裁留相关的补偿款项,至今,已过了两年,未果。经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2013年年底镇政府帮请律师代理此案。前锋法院一审判决彭家瑞应享受补偿安置,而彭岩村三组再次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再则,2014年国家统征,我家彭家瑞、彭家苇及彭治学三人,组上为何说三人均不能享受?试问有什么凭据可以剥夺三人的享受权。
事情至今,已经走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呈述言证属实,提及的相关文件均有原件可以提供,我愿对以上言语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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