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乐山中院院长王雪梅的留言 我给乐山中院院长王雪梅的留言,点击即见: 其“留言”在乐山中院网。因该网“将内容一次发送完毕”不能成功,只好“将内容几次发送完毕”才能成功。但这样便显得内容很不联贯。 故在此“一次将内容发送完毕”,如下—— 尊敬的王雪梅院长: 你好。 现我将我于2014年10月11日给你的信照抄如下(以便你对其内容给予回复): 【一】 2014年9月27日我给你的信,主题是: “调解”的实际情况:“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更严重的是“承办法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分歧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你回信称:“你反映的案件裁判问题,我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乐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予以了逐一解答”。 遗憾的是,其“逐一解答”仍然是“承办法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分歧过大”。 【二】 尊敬的王院长,本案的案情你很了解—— 本案由易平、黄玲、黎琳组成合议庭审理时,黎琳应依法自行回避,但她不肯自行回避。因我要求她回避,合议庭报经了王院长同意,她才回避。这说明王院长对本案案情很了解。 再者,本案由宋道君、雷璐娜、吴维维组成合议庭审理时,宋道君应依法自行回避,但他也不肯自行回避。因我要求他回避,合议庭报经了王院长同意,他才回避。这又说明王院长对本案案情很了解。 本案再审中,我多次给王院长写信(交电子信箱),王院长多次给我回信(交电子信箱)。这更说明王院长对本案案情很了解。 王院长对本案案情很了解,那么,请王院长再看看本案再审的《立案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询问笔录》(包括法官赵孝贵、张劲梅对被告李春林及其丈夫赵明生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听证笔录》,从中也明显可见“承办法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分歧过大”。 【三】 我是教师,我只懂教育学,我不懂法学。但是,办案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我懂。 请王院长再看看本案再审的《裁定书》吧。是不是满篇歪歪理?无一“以事实为根据”?无一“以法律为准绳”?从中又明显可见“承办法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分歧过大”。 【四】 王院长说“望你服判息诉”。感谢王院长劝导。 但共产党培养我成教师,我知道应如何去服从真理,我也知道应如何不承担侮辱——即不俯首贴耳接受枉法裁判。 【五】 王院长还说“如你认为案件承办人有偏袒对方当事人或违纪违法行为,请提供相关证据并向我院纪检组举报。” 我曾向贵院的纪检组提交过《举报违法法官尹杰许桥周雯舒志军罗蓉》,但石沉大海,渺无音讯。纪检组不屑看我的举报。 我建议王院长下令法院自查一下吧。 我的“相关证据”不少,我已经提供了,尽在本案案卷。用不着我再多此一举。 此致敬礼。 黄绍林2014年10月11日 (2014年10月11日的信,照抄完毕) 谢谢王院长 黄绍林2014年10月27日敬上(全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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