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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申诉书
尊敬的市长大人:
申述人:杨双福,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西结合医执业医师,身份证号:511321198010153496,家住四川省南部县碧龙乡袁家楼村1社,联系电话:15082787589。
请求:1、就欺诈劳动合同给予惩治;2、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3、给予执业医师变更注册;4、发放2014年5月份工资;5、影响工作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事实: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于2011年7月经朋友介绍来到四川省越西县的一家私立医院(越西康虹医院),内科住院部(临床)上班,经试用1月后,苟勒和他妻(张文定)认为我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于是我准备离开,在刚踏出康虹医院门时,康虹医院院长苟勒(康虹医院法人代表)打电话叫我回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表格式的合同让我签,由于我当时不懂法,就与苟勒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期限是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因当地彝族人占70%左右,我又不懂彝族语言,工作相当艰难,唯恐出现医疗差错;生活也不习惯,在那里经常患肠胃炎和皮炎,到现在仍未愈;而且我学的是中医,在西医临床科室上班也不适应;还有就是家人经常病痛折磨,经常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照顾家人,所以工作总是力不从心。曾经几次与苟勒协商,我说明理由准备辞职,但苟勒总是威胁我说:我们签了合同的,必须按合同办事,如果谁违反合同规定就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因为合同上说如果一方违约,就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我不知情不敢伸张,就在今年情况又发生了重大变化,父亲生病几乎每月都要到成都治疗,大儿子不听话,小儿子才1岁3月都需要照管,所以在2014年5月1日亲至向苟勒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现在一直不给予解决,所以我在各界人事建议下,决定将此情况反映到信访办。
理由:
1、在我工作期间苟勒未在社保局为我购买五险一金,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第7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我已经在1月前递交辞职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康虹医院欺诈合同强迫劳动者劳动,以违约金相威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第2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目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康虹医院没有给我培训,不存在违约金;4、非法强制克扣我执业医师变更注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章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5、父母生病并有病情证明及相关检查,孩子年幼多病亦有依据;6、现在我又考取当地事业单位,当地人民也需要我,7、虽他医院要达标升级,首先医院也不是达标升级才请的我,当然,我更不是为医院达标而来,所以,他医院达标升级与我无关;8、至于说给他医院造成影响和损失,就更不可能,因为我辞职是经内科主任及内科医生签字同意的,是不会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现因康虹医院苟勒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我相信党政法纪,依赖政府,相信政府会给我一个公道。
申述人:杨双福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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