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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医保滞纳金 营山医保局收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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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保滞纳金    收你没商量
营山医保局有没有尽到广泛的告知义务,有没有故意或失职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之嫌?医保参保人问:今年决定收滞纳金是营山医保局哪次会议定的?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全体人员?请营山医保局公示。给医保参保人造成多交费的事实,你局必须公示。
今年张贴在医保局大厅里某位置医保交费文件规定是2072元。据医保局开出的发票看实际超出了2072元。发票上注明是收了滞纳金和利息金额。据说年内前去交费的参保人员有疑问。工作人员告知:一、不在规定时间1——4月交费的就要收;二、往年一直没执行没收;三、在收费大厅的电子公告栏已经有告知。
参保人员再次质问:一、医保滞纳金收费的合法依据;收滞纳金数额的合法公式依据医保局出示纸质依据张贴在大厅醒目位置没有?二、为什么不在去年交费时由工作人员告知参保人下年开始收滞纳金一事?三、去年交费时不告知收滞纳金一事,今年心血来潮突然要收为什么不广泛的告知:
1、今年收滞纳金的纸质依据为什么不张贴在大厅醒目位置?
2今年收滞纳金的纸质依据为什么不张贴在各社区公告栏醒目位置?
3、今年收滞纳金的依据为什么不在营山论坛公告?
4、今年收滞纳金一事为什么不在营山电视台公告?
5、今年收滞纳金一事为什么不在营山县城大小街道墙壁醒目位置出示纸质张贴公告?
6、今年决定收滞纳金一事不作广泛告知除上述公告外其他形式的告知?……
从以上“6”条看,营山县医保局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尽到广泛的告知义务,有故意或失职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之嫌?
参保人员强烈谴责  “医保滞纳金,收你没商量” 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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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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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www.gov.cn/jrzg/2010-10/28/content_1732870_3.htm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营山医保局就是依据上述第八十六条征收医保滞纳金的。这条是针对职工的单位而言的,是强制单位给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是保护职工个人享受保险合法权益的法律?医保局用它来惩罚参保者个人?

请问:1、2014年营山医保局对下岗职工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个人征收医保滞纳金合法吗?
      2、2014年医保滞纳金=2072*万分之五*245{说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65天-31天-28天-31天-30天=245天。以本年的12月31日去交费计算的。你个人提前几天就再用245天-几天,一般都少于245天的。]}=253.82元人民币。这是按最多收的滞纳金计算的。任何职工都不可能超出这个数额。但发票上的滞纳金数额是怎么来的?是个谜?
     医保局实际收的多少,怎么算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enku.baidu.com/view/7b5506c29ec3d5bbfd0a7450.html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第二十二条),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http://www.gov.cn/flfg/2013-10/31/content_2518556.htm
第 20 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3年9月26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gov.cn/flfg/2013-10/31/content_2518556.htm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enku.baidu.com/view/7b5506c29ec3d5bbfd0a7450.html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1、缴纳社会保险费;2、滞纳金义务;3、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enku.baidu.com/view/7b5506c29ec3d5bbfd0a7450.html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1、缴纳社会保险费;2、滞纳金义务;3、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1、2014年营山医保局对下岗职工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个人征收医保滞纳金合法吗?
      2、2014年医保滞纳金=2072*万分之五*245{说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65天-31天-28天-31天-30天=245天。以本年的12月31日去交费计算的。你个人提前几天就再用245天-几天,一般都少于245天的。]}=253.82元人民币。这是按最多收的滞纳金计算的。任何职工都不可能超出这个数额。但发票上的滞纳金数额是怎么来的?是个谜?
     医保局实际收的多少,怎么算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保人员强烈谴责  “医保滞纳金,收你没商量” 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保滞纳金的刀,直接伤害到参保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www.gov.cn/jrzg/2010-10/28/content_1732870_3.htm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营山医保局就是依据上述第八十六条征收医保滞纳金的。这条是针对职工的单位而言的,是强制单位给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是保护职工个人享受保险合法权益的法律?医保局用它来惩罚参保者个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enku.baidu.com/view/7b5506c29ec3d5bbfd0a7450.html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1、缴纳社会保险费;2、滞纳金义务;3、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营山医保局是个事业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医保局“医保滞纳金,收你没商量” 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发表于 2014-12-13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的正能量。: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你没商量 营山医保局突然增收滞纳金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管管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管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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