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检察院办理七名煤矿工人与威远县越溪镇白鹤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抗诉后成功获得法院改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2003年至2009年4月期间,唐南锋等七名矿工在威远县越溪镇白鹤湾煤矿(以下简称白鹤湾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9年4月,唐南峰等七名矿工被诊断患有煤工尘煤肺,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或六级伤残。2010年7月,在威远县越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七名矿工与白鹤湾煤矿达成职业病待遇一次性补偿调解协议,七名矿工分别获得5-7万余元的一次性赔偿。2010年8月,七名矿工不服,诉至威远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白鹤湾煤矿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审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七名矿工的诉讼请求。后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七名矿工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在内江市院的统一指挥下,该院依法对案件事实开展了调查核实,并查明:一是白鹤湾煤矿采取了欺诈手段,签订“阴阳”协议,使矿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二是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每名矿工所得赔偿不到应得的40%。法院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述理由,内江市院于2013年12月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再审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白鹤湾煤矿在原来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支付七名矿工各项待遇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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