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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为哪般? ( 苍溪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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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原由:2011930日席龙林以930万元的价格与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达成《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兔毛加工厂土地及地上附作物。
 受骗经过: 2013425日受害人罗大华、龙明、熊代高、任小平等经牛珅、曾宁、蒋明文介绍与席龙林认识并与受害人达成《合作协议》并在各出资750万元(各占50%的股权)共同开发此地(同日在苍溪县公证处办理了(2013)苍证字第730号公证书),并出示了席龙林与兴昌兔毛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思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且已取得苍溪县住建局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由于席龙林缺乏资金,让受害人罗大华等先后出资共计1020万元(有付款凭证),
共谋诈骗:就在受害人催促席龙林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期间,席龙林与张思琴暗地与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不法法官、无良律师、国土、城建部门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将于受害人投资的同一标的物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的土地以2200万元的价格再次转让给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不择手段有预谋的侵吞投资人血汗钱而置投资人于死地的共谋诈骗犯罪行为。
  为了顺利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逃避国家税收。席龙林与其律师和张思琴、韩继华于201357号共同编造了(2013)苍溪民初字1206号民事调解书,原席龙林与张思琴为朋友关系,2005年张思琴
多次以囤积货物经营需要为由在席龙林处借钱,截止200588日共计借款2980000元,2010128日经张思琴与席龙林结算利息为808885元,本息共计3788885元。同日张思琴给席龙林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席龙林往来借款本息:叁佰柒拾捌万捌仟捌佰捌拾伍元整(3788885元)以上往来经双方核对无误”,张思琴承诺201012月底还清借款,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5%计算资金利息>>。而到了20131119<苍溪民初字1206号行成的张思琴所欠席龙林的资金数据去哪儿???
滥用权力 :  紧接着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1119日再次运用手中权力强行裁判(2013)苍溪执字第453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思琴(兴昌兔毛加工厂)已经歇业多年,无现金支付能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二组该厂实际占有的37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及该宗土地上的厂房、库房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席龙林,被执行人张思琴与案外人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被执行人张思琴兴昌兔毛加工厂将附属使用实际占有的37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库房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转让给案外人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得的转让费用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席龙林的借款本金3788885元以及从20111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等所有费用。而实际受害人从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悉,席龙林以2200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土地出让给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格悬殊达1800余万元。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席龙林(在押),所谓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经法院审判便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也正因为这一荒唐的枉法行为成就了席龙林的诈骗犯罪,助纣为虐。法院执行局的天职是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而本案所涉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谓的3788885元的债务标的额,根本未经诉讼,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个别法官急着将兴昌兔毛加工厂厂房、库房及其附属作物裁定执行给四川苹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什么利益让具有明显争议的兴昌兔毛加工厂厂房、库房及其附属作物让涉案法官枉法裁判了!目的何在?法理何在?
还我血汗钱:我们投资受害人迫切要求上级主管机构彻查,这里有我们十多户人家一千多万的血汗钱。作为受害人我们多次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而苍溪县人民法院却不予理睬,直至申诉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给予答复,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虽进行听证,但执行局局长邵某竟然不按
规定通知相关人员到场,也不听取申诉人提供的法理证据与维权辩解,在听证现场全神贯注玩手机,性质及其恶劣。最后武断口头宣布维持原裁定就让听证会草草收场,以法院名议多次发函给苍溪县国
土局,要求给苹果公司立即过户(原兴昌兔毛厂本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是什么动机让办案法官急不可耐……。
  这是我们十几户投资人一生的血汗钱和生存钱、包括部分残疾人抚恤金投资,目前我们的投资已经两年多,大部份残疾人家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法难以维持……。但,钱!却沉入苍溪县这恶劣
的个别官商勾结的血盆大口里让投资人血本无归,问天无助!我们投资人在焦虑中等待,痛苦中煎熬,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大媒体、网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真实的对此案件进行有力的监督报
道,严厉打击官商勾结的不法犯罪份子,为投资人在苍溪县个别人为的投资陷阱扫清雾霾,还苍溪县一个公平、公正、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受害人罗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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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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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
      你所反映的情况,我办已转至苍溪县人民法院。祝你生活愉快!
                        苍溪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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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
       你所反映的情况,我院经过调查研究,回复如下,感谢您的监督。
关于罗大华对席龙林与苍溪县兴昌兔毛厂执行案件信访情况的说明
席龙林与苍溪县兴昌兔毛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厂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席龙林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席龙林与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自愿用其所享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村二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偿应付申请执行人席龙林的本金3788885元、利息1648164.98元、诉讼费18555元,共计5455604.98元。该宗土地使用权证由申请执行人席龙林自行办理,并承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的其他费税。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协助办理。未交付前,申请执行人席龙林又于2013年11月19日以无钱交纳该宗土地在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为由,不同意以物抵债,反悔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书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席龙林与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兴昌兔毛厂的土地及附着物转让归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席龙林、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到法院达成转让协议,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将其使用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村二组37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应付申请执行人席龙林的借款3788885.00元及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诉讼费18555.00元等共计565万余元。双方还对土地交付、款项的支付、办证费、税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村二组37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向苍溪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及财物已交付,此案已执行完毕。
信访人罗大华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苍溪县兴昌兔毛厂的土地提出实体权利,主张所有权。称2013年4月,他与申请执行人席龙林达成协议,共同购买、开发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村二组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地上附着物,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定《合作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罗大华自2013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共给申请执行人席龙林达支付了1020万元款项。罗大华认为此《合作协议》及实际支付款项即证明自己与席龙林共同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取得了合同权利,申请执行人席龙林在未征得罗大华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使用权等擅自转让,侵害了罗大华的合法权利。要求中止对该土地进行转让。2014年8月6日,本院组织罗大华、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听证。查明:罗大华与席龙林的合伙协议是他们双方擅自对苍溪县兴昌兔毛厂的财产设立了权利义务,事中事后苍溪县兴昌兔毛厂对他们之间的行为没有书面认可。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有权将自己的37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四川省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罗大华与席龙林之间的合作协议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兴昌兔毛厂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又因罗大华的异议是在案件执行程序完结后提出,其异议不成立,应按执行信访处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于2014年9月16日对罗大华的异议予以明确答复。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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