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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反对垃圾电厂,可能性有多大?有多少人愿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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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反谁了,又删JB了?

发表于 2009-10-2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喜欢饭后散步,

发表于 2009-10-2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2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先练下口号:中国共.产.党万岁!

发表于 2009-10-2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提交者:反腐者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四川南充市也在建垃圾焚烧发电厂 百姓反应强烈 但当官的仍我行我素 望猫友过去声援一下
地址 http://bbs.mala.cn/forumdisplay.php?fid=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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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我都不怕,你怕个球呀。

 

还把名字里的“申请示.威”改成“申请”,什么毛病?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血天使在2009-10-28 15:02:00的发言:

垃圾不拿来烧。

埋到你家了去嘛

如果把垃圾埋在南充,受害的还是我们的后辈

现在还可以发电,满足了哟,

自己去发帖论证。

 

这帖是讨论示.威的事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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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南充拟建垃圾焚烧电厂论坛引发抗议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080238&star=1#7373647

 

发表于 2009-10-2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去散步的!

发表于 2009-10-2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2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2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

 

搞全市市民签名反对嘛

 

我怕他们到时候把你搞成暴民

 

就麻烦了

 

 

发表于 2009-10-2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举行集 会、游 行、示 威,必 须有负责人。
推荐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不拿来烧。

 

埋到你家了去嘛

 

如果把垃圾埋在南充,受害的还是我们的后辈

 

现在还可以发电,满足了哟,

发表于 2009-10-2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52]

发表于 2009-10-2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是个问题,不批准就不能游行的

发表于 2009-10-28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目前离家远,只能在精神上支持你们,先说声"谢谢你们,大家辛苦了"~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桧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表于 2009-10-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希望仅仅是希望,现实就是现实。
政府铁了心地就要实施垃圾发电厂,不需要理由,不理会反对。
看到了吧,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境遇。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祖,只能靠我们自己
这是一场战争,南充人民争取基本生存权利的战争,
形势严酷,对手强大,
只有凝聚最大的力量,才能挽救我们的未来,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
没有什么比团结更无敌。

为了严防各个击破,浑水摸鱼,
在此,强烈呼吁南充民众为了共同的目标团结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聚我们最大的智慧和力量,去争取斗争的胜利。

也许我们成功,也许我们暂时失败,但我们绝不放弃,
即使建起了垃圾电厂,我们也要让它关闭。

也许
明年金秋,南充人民将用美味飘香的二恶英和铺天盖地的环保标语,来热情欢迎各地的友人!!!!

发表于 2009-10-2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一个空头支票!! 你娃永远都不会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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