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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偷韭菜三次获利8元被判刑半年:是一个”法律灰色地带“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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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为什么还有灰色地带?

举个例子。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卖淫合法外,其余各洲都将卖淫视为犯罪,但却极少有人因为卖淫嫖娼入罪。何也?因为他们将此罪的门槛设置得非常之高,只有警察在现场抓获嫖客付嫖资才算数,所以有的地方满大街都是站街女,却几乎不可能有妓女因为卖淫被捕入罪;无独有偶,日本的招数更阴,他们的法律默许按摩女因为“爱情”与顾客发生性关系,所以被抓住了只要说“我们是因为爱情”就可以脱罪。

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出此下策放卖淫嫖娼这等违背人伦的事情一马又一马?

这是因为,法律和人情有时候会起冲突。在部分无神论者和部分唯物论者以及部分新自由主义者的眼里,你情我愿的性行为算不上犯罪、顶多在道德伦理上有争议而已,而且持这种观点的人、特别是男人不在少数。因为法律要服众,当持异议者达到一定的比例,某些原本公认的观点和笃定的法律条文就变得摇摆起来,就变成了黑白之间、罪与非罪之间的灰色地带。

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上,执法就彷佛变成了一条橡皮,弹性十足。所以,就有了“只有警察在现场抓获嫖客付嫖资才算数”和“默许按摩女因为‘爱情’和顾客发生性关系”的规则。换句话说就是:我不承认你的行为的正当性、但我懒得抓你。

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

再来说偷韭菜那回事儿。

网络消息:近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三次去别人的菜地里盗取韭菜、一次去别人的菜地里偷取青豆,然后到城里变卖获利8元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偷三次韭菜加一次青豆获利8元算不算犯罪?按《刑法》来说就算,判决书上也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从道理上说,虽然金额不大,但多次故技重施,属于前科累犯,偷盗的“故意”性质明显,其用心很是恶劣;但是很多人认为盗取的金额太小、损失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够不上犯罪,治安处罚就足以为戒。

以上两种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分对错。这在事实上也构成了另一种“罪与非罪”、也即是“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的“法律灰色地带“。

那么,警方和司法机构在处置这样的违法行为时,按人之常情推理,很可能也会采取“模糊手法”:如果没有特别明显无误的“多次盗窃”证据,就当作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理,大事化小;但是一旦坐实有“多次盗窃”、触犯刑法的证据,再按治安案件处理就是渎职枉法了。

对于这起判决,一个名叫张新年的律师发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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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律师令我想起了一件往事。我家孩子刚上幼儿园的时候,有一天放学回家一本正经和煞有介事地说:你们说面包是面粉做的?错!面包是一种叫做面包树的树上结的!我一脸茫然,赶紧上网查阅资料,果然找到了那种“面包树”。孩子的话虽然并非全然凭空乱说,但彼“面包”非此“面包”也。因为那种面包树上结的果实实际上还是一种水果、只不过有点像面包而已,因此得名“面包树”。弄清楚后我不仅哑然失笑。

然而,孩子就是孩子,孩子弄不清楚面包和“面包树”情有可原,但是如果一个律师分不清楚“面包”与“韭菜”呢?

对于这起案件,我个人的看法是,既然已经确认了偷韭菜三次、偷青豆一次,已经符合《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多次盗窃”的定义,所以这个案件的判决很难说是“过度”惩罚,而且从目前的社会风气的角度上说,还应该推而广之。

1、从法律的角度说,法律就是法律,既然有法可依,按律判处就应该支持;至于该法律条款的尺度是否合理、是否该修改,也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判定和执行,法官无权更改和变通;这是作为律师应该知晓的常识;

2、从人情的角度说,“顺手牵羊不算偷”,这是中国多少人、多少朝代以来的陋习,历经数千个春夏秋冬、数十次改朝换代,依然“长盛不衰”,可见早已病入膏肓,不上手术台不足以根治其病,早就该严法惩处、以儆效尤,就算是矫枉过正,也是迫不得已、无可奈何。

碰瓷为何累累上演并且频频得手?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且社会习惯了息事宁人;城里人偷农民的白菜萝卜西瓜就算被抓了现场为何却能够轻易全身而退?因为“恶小”不咎。

就是因为这条善恶的界限被一再模糊,社会在邪恶面前的一再妥协,怂恿了邪恶的步步紧逼,将道德底线逼得步步后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成为只是写在书本上忽悠傻子和呆子的过时信条,“聪明的人”心领神会,他们面露奸邪和嘲讽的笑容,玩世不恭,步步为营,将善良和诚实之人逼入绝境。

3、这个张新年律师,其实不够格做律师,因为他对社会问题和法律的解读能力严重不足。他引用“一个人因为面包而犯罪,是这个社会有罪”来为偷韭菜者辩解,但他并没有理解二者的背景有何区别。

“偷面包”是一个美国典故:1935年的纽约,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为孙子已经饿了足足两天而自己又没钱买面包,所以冒险偷面包喂养孙子而被抓获,法官判处罚款10美元或是10天的拘役。在法庭上,该市市长拉古迪亚慷概陈词:“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并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 10 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 50 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太太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法庭一片肃静,在场的每位法官都默不作声地捐出了 50 美分。

显而易见,1935年的老太太偷面包,是因为饥饿、贫穷和保命的迫于无奈,而2021年的壮汉偷韭菜呢,显然是因为想不劳而获、不当得利。一个律师连这个社会问题都不会解读,不但枉为律师,而且不能不说是法律界的一大悲哀、是社会法制意识的一大悲哀。

如果因为饥饿而偷面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同时又没有巨大的天灾和战祸,那么,这个社会确实有罪;而为了变卖获利去偷韭菜却能够被公然宽容,那么,这个社会确实有病。

最后讲一句笑话:为何一个律师认为偷韭菜就不算犯罪?难道是因为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的“韭菜特性”、就合该被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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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从城里坐公交进村偷菜,村民:劝阻时他们躺地里装心脏病犯了 ——“我们抓到人交到派出所,偷菜的金额小,也不好处罚……”(村民)李铁柱说。

偷韭菜的另一个版本,层出不穷啊。

发表于 2021-11-27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同时又规定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男子多次盗窃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其盗窃的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免罪的规定,灵川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十分荒唐。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1、此人连偷四次,盗窃的主观意愿明确无误;
2、系有前科的惯犯;
3、目的是为了获利,动机没有值得原谅的地方;
4、后果和危害:直接后果确实显著轻微,但是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却不能不说是轻微。“顺手牵羊不算偷”、“法不责众”让很多人心怀侥幸心态,带坏了社会风气,这种风气若不及早刹住,已经危害了千年,还要继续危害万年!
5、之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不值得判刑,也是因为这种现象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缘故。但是,这恰恰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如果换一种形式,可能大家的看法就不一样。如果一个惯犯小偷连偷了四次钱包,总共只偷到8元钱,大家也认为他不构成犯罪吗?
如果大家认为连偷四次钱包的构成犯罪、而连偷四次蔬菜的不构成犯罪,原因何在?那大概是因为,偷钱包的小偷可能会偷每个人的包括自己的钱包,而偷蔬菜的只会偷农民的,对其他行业的人没有危害。
但这是一种严重的错觉,因为一旦这种“小偷小摸不算犯罪“的理念传播开来,最后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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