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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李庄两公交车相撞,宜宾公交公司逼迫重伤乘客出院(宜宾市政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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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着酒都之称的宜宾市,一座山清水秀,曾令我十分喜爱的城市。但最近发生了一件很肮脏的事情,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让我十分失望。我一普通百姓,只能用笔写下无力的文字,盼望心中装着人民的官员能进行有力的干预。

    2009913早上7点,在宜宾市李庄镇与长胜村交接处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两辆公交汽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上乘客23人不同程度地受伤。大致状况为:一司机的腿当场被撞断;一位售票员被弹出车窗,摔倒在公路旁的水沟里;很多乘客被当场撞晕过去。

事故发生后,受伤较重的乘客被送到了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但令人发指的是,10月中旬,在几位重伤乘客还处在治疗阶段的情况下,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计安科的人员来到医院,要求伤员尽快办理出院手续。113日,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当地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终止医疗时限的鉴定书,并以此为由停止支付医药费,强制要求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公交公司还通过关系(可怕的关系啊!)让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给受伤乘客办理了出院手续。重伤病人由于无钱医治(一天医药费差不多1000元呀!),只好回家用中药调理。

其中一位重伤老年人由于车祸致头部受伤,视神经受损,听力下降,理应继续治疗。但11月初,宜宾公交公司计安科小人,采用欺骗的手断,让其主治医生出面给病人家属打电话说是病已好,可以出院。这位可怜的老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办理了手院手续。老人回家后头部一直痛,去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时,方知头部还有淤血,如不及时清除很容易得老年痴呆症。伤者找到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要求他们把病给治好,公交公司直接就说:“你们去法院起诉我们呗,我们一年有那么多车祸案件,不在乎你们这一两起案件。”于是这位老人走了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一位快70岁老人头部及眼角被扎进车窗碎玻璃并当场撞昏倒在公交车里,被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脑外科救治,头部一共缝了13针,并检查出有轻微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受损,由于惊吓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后,因为该位老人还需要钱来治病,其家属曾多次联系宜宾市公交公司计安科的向科长,请他拿出解决的办法。这位向科长态度非常恶劣告之其家属:“你们办理了出院手续就给你解决,还说患者家属在故意为难他。”20101月初宜宾市公交公司通过关系,让宜宾市二医院有关领导写了张纸条给伤者的主治医生,要求医生给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利用非常手段,病人未签字,就让医院方悄悄的给办理了出院手续。)截止现在,伤者被非常规办理了出院手续,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到现在也就不解决问题,因为他们手中有的是国家的钱,有的是关系,这事就可以不了了之。(这位老人自从出车祸后,心脏出现了严重问题,现在根本不能从事体力活,稍稍做点力气活,心脏就很难受。一到天气转冷,头部就会痛。未出车祸前,身体很棒,几乎很少生病。住院期间医生告之老人:“从此他必须终生服用治疗心脏的药。”)。

    一位被撞掉几颗牙齿的乘客(上前牙牙槽骨折,门牙撞断2颗,下门牙被撞掉1颗,大牙撞断2颗),被撞掉的牙还没种植时,也被公交公司用卑鄙的技俩,以司法终止医疗时限鉴定书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被迫出院。该乘客拿着司法签定机构出具牙齿创伤评残为10级的签定书,要求公交公司给予相关赔偿,却被拒绝,告诉该乘客去法院起诉他们好了。该位乘客在多方托关系的情况下,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才同意出安装牙齿的钱,并再给4000元。

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态度及行为极为恶劣,公交公司似乎有坚固后台,打定主意要把这些无助的受害者玩弄于股掌之中。为啥宜宾公交公司可以这么猖狂到不顾及社会公众形象,不怕社会舆论的谴责。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想着如何妥善安排好受伤伤员,却是急于想着如何走门路把重伤病员给赶出医院。公共汽车作为城市形象展示的一个窗口,当发生两辆公共汽车正面相撞的重大交通故后,其相关负责人就是采取如此处理办法来善后吗?宜宾市政府让你们妥善处理好这起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乘客,你们就是这样欺上瞒下的吗?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难道朴质的农民,乡下人,可以任由强势群体戏弄吗?而明明理亏的所谓国家单位(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在宜宾市属公用事业局管理)仗着财大气粗,像捏蚂蚁一样践踏人民的生命健康。你们宁愿花大把的钱去蔬通关系,也不愿花点小钱来治好因乘座你们公共汽车而出车祸的乡下农民,你们就不怕报应吗?

    更让人气愤的事情,宜宾市第四交警大队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明显偏袒公交公司。

200910月中旬,受伤乘客家属去交警队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交警队办案人员告之:他们需要等宜宾市公交公司提供车祸伤者名单后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直到119,心急如焚的车祸受害方才从宜宾市第四交警大队办案人员手中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两车23名乘客在事故中无责任。

    作为一名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想质问交警们以下几点:一、交通责任认定书应在车祸发生当日起15日内出具,并由交警送达车祸受害者手中。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913,为什么受害方直到2009119才拿到责任认定书(自己去领取,还是在宜宾公交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后)?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时间是2009922,为何拖了快2个月才让受害方拿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三、按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在车祸案件中交警人员应起到取证作用。交警也到了车祸现场,理应对受伤人员进行登记。但为什么此次事故却需肇事方宜宾市公交公司提供受伤人员名单,宜宾市第四交警大队办案人员才能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四、完整写出当事人基本情况是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为何在此交交通事故中有23名乘客受伤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9]00220号)中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介绍时只填写了3名受伤乘客的基本情况;其中两位因车祸需要评残的受伤乘客却没有写出他们的名字,而用“等23名乘客”就一笔带过?五、车祸伤员在治疗阶段当医疗费不能得到解决情况下,寻求交警大队出面协调解决时,为何交警办案人员不帮助车祸受伤人员找公交公司进行协调解决?让处于弱势的车祸受害人在交警大队未协调解决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宜宾市公交公司(谁来保护弱者的利益?)。

    都说人民警察为人民,你们昧着良心操控车祸事故的处理,剥夺车祸伤员最起码的权利,置普通百姓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有何资格继续服务于人民?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你们救死扶伤的精神丢那去了,难道仅仅是因为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是国有单位,而车祸爱伤者都是些无任何社会背景的普通百姓,你们两相权其重,昧着良心给病人办理了出院手续。你们有没有想过因为你们这种行为,让这些受伤乘客在以后维权的道路上该有多艰难。他们病还需要花钱治疗!

写到这里,心里无比的的悲凉。也许受伤乘客只能抱怨倒霉,谁让他们坐公认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城市公共汽车也会出车祸呢;谁让他们是些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呢?也许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那几位负责人正在偷笑:“你们这几个人跟我们这些有公用事局作靠山的部门斗,门都没有。只要在车祸中没死人,我们可以玩死你们。不怕你们通过媒体报光。呵呵,因为宜宾市没有那家媒体敢报道这次重大交通事故。你们态度卑微点,还可以打发你们点钱了事。不然,我们就法庭上见,让你们来个一审二审,拖个一年半载,反正我们是国有单位拖得起,个人看你能耗得了多久!对付你们这些人,我们经验丰富的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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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2010.2.26
收到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此事的调查回复,回函内容如下:

nEO_IMG_宜宾公交相撞0001.jpg


nEO_IMG_宜宾公交相撞0002.jpg


nEO_IMG_宜宾公交相撞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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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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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2-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请楼主提供一个联系方式,方便我们联系你。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伤乘客名单:傅兴才,代道华,张祥琼,联系电话15908112082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2-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你所反映情况已转至宜宾市政府。请待回应。

发表于 2010-2-16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2-16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水画2009 :同情受害者.不过你还欠上面王同志一个"谢谢".

发表于 2010-2-1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_27:}

发表于 2010-2-2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要為人民做主啊!!!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2-2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你所反映情况宜宾市人民政府已回复。
感谢楼主提供的信息,感谢宜宾市人民政府对网友反映情况的重视。

发表于 2010-2-2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说点看法,既然解决了,为何人家伤者还到法院去起诉?

发表于 2010-2-26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2-2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非常感谢你!
对于宜宾市政府的这种不负责的回复,更坚信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何以可以如此放肆的可以不顾及公众形象。
给手眼通天的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提个建议,病人病历你们可以给医院施压让修改于有利于你们的措词。最好再动用高层关系强迫医院修改他们的电脑财务数据吧。这样任何人拿你们都没办法了,因为最原始的证据都被你们消灭干净了。这样我们普通百姓就三缄其口,即便受了天大委屈,也就从此保持沉默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2-28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市政府在回函(宜府函[2010]47号)中说道:“目前市公共汽车公司正积极努力和伤者及家属做好沟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稳妥地解决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至今傅兴才及家属未接到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或是相关单位的任何电话,难道这就是宜宾市政府说的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正积极努力解决善后事宜的方法吗?(呵呵,反正都给伤者办了出院手续了,后续发生的医药费就跟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无关。宜宾市政府都站在我们这边了,还怕这些无任何社何背景的受伤乘客。政府出面用官方语言就可以说是你们这些农民在无理取闹,还怕有任何社会舆论吗?我们怕啥!)

发表于 2010-3-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命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古镇李庄两公交车相撞,宜宾公交公司逼迫重伤乘客出院(宜宾市政府已回复)

一、对于宜宾市政府回函(宜府函[2010]47号)中对傅兴才受伤情况的描述 :“乘客傅兴才伤个情较轻一说”。我想请问宜宾市政府对伤情较轻的定义是什么?何以行文一开始就定义傅兴才伤情较轻。
1、傅兴才被转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后,主治医生检查发现该患者心率不齐,显示为异常的心电图。马上给病人做了一系列心脏检查,并请心内科医生会诊。当天主治医生对其看护等级注明:“一级护理”,躺到病床上后,马上给用上了吸氧器。经过心内科医生会诊后,就开始用上治疗心脏病的药。
     真如宜宾政府形容的所谓“轻伤”,医生会马上采取上述措施吗?作为一种医学常识心脏病发作其中就有:惊吓过度,可导致心绞痛。换作年轻人经历场突出其来的车祸,心里都会害怕。在经历了两车正面相撞,摔倒在车厢里,当场昏迷的的事实后,会不受惊吓吗?作为一种医学常识心脏病发作有:“惊吓过度或猛烈撞击,可导致心绞痛、心悸、心慌、心跳过速,心率不齐。”更何况是快70岁的老人了!在撞昏前那瞬间经历的可怕车祸画面难道不会牢牢地印在心里吗?傅兴才在未出车祸前从未有过心脏病史,也从未感觉心脏有任何不适,身体非常好。不是此次车祸中惊吓过度,他会突发心脏病吗?因为此次车祸致心脏病发作后,他必须终身服用治疗心脏的药。(后附当时住院当天费用清单,上面很详细的纪录了当天做了什么检查,是什么护理等级。也许这个我做不了假吧)
2、家属要求转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肯定是有原因的。当时李庄镇医院混乱的场面,医生根本不够,医疗设施也很差(李庄镇医院作为乡镇医院从来没经历过车祸伤员如此众多,却需紧急救治的事情)。从早上7点车祸发生后傅兴才受伤的头部被简单处理一下,就一直没有任何医护人员给缝合伤口。其家属听闻车祸后12点赶到医院时医生花了半小时才给他缝合好头部伤口,总共头部缝了13针,伤口长度达6cm。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头部被剧烈碰撞后,有时当时不会表现出症状;就怕脑部有淤血,等几天后症状发作就会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李庄镇医院医疗设备很差,没有进行脑部CT检查的仪器。而且当时病人心率失常,且神情呆滞,李庄镇医院的医生都没发现这个问题。心脏病是个高危病,稍不留意就会夺去人的生命。
3、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脑外科对傅兴才病历记载有:“因车祸伤及头部致头痛、头昏7+小时,于2009年9月13日13时55分入我院治疗。入院前7+小时,病员因车祸伤及头部,伤后有短暂的昏迷史,对受伤经过不自动回忆。醒后头痛、头昏…..”对于病历中记载“对受伤经过不自动回忆”这句医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头部受损情况严重。
4、住院1个多月算轻伤吗?只是轻伤医生会让病人住院这么长时间嘛
宜宾市政府,你们在调查此事时,了解过当时傅兴才的伤情状况吗?凭啥就武断地在正式的公函(宜府函[2010]47号)中一开始就定义傅兴才伤情较轻,你们自认为还人道主义的应家属要求给转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难道只因他是一位老人,一位普通百姓,他的命不值钱。所以这种伤情在宜宾市政府眼中属于伤情较轻;还是觉得百姓本就可戏弄,用你们手中权力之笔随意更改事实真相来愚弄社会大众!

二、对于宜宾市政府回函(宜府函[2010]47号)中对傅兴才受伤情况的描述:“医生认为伤情已稳定,只需疗养恢复,没必要医院进一步治疗。”真如上所述,宜宾市第二医院傅兴才的主治医生会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可为啥医生没按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要求给其办出院手续呢。当时医生未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说明病人病情还在治疗阶段,对病情还有很多不可控的状况。医生不敢保证病人出院后,病情是否会稳定或是会恶化。宜宾市公交公司只好花钱找社会中介机构做终止医疗时限的司法鉴定。好以此为据终止付医药费。试问身体健康谁愿意长期在医院躺着,医院是疗养胜地吗?
三、对于宜宾市政府回函(宜府函[2010]47号)中对傅兴才受伤情况的描述:“市共汽车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向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傅兴才医疗时限进行鉴定。”对此提出质疑:
    傅兴才在乘坐公共汽车因车祸导至受伤住院,能对其进行医疗时限界定的人只有两类人:一是肇事司机及其车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田金龙;车主: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
1、傅兴才及家属收到的终止医辽时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中委托人为“悦明珍”。这个人是谁,傅兴才及家属从不知道。为啥这个人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终止医辽时限的界定,这人有啥资格在傅兴才还未办理出院手续就能到医院提取他的病历。
2、“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为:付兴才,男,65岁。”在如此正式的司法鉴定文书中,被鉴定人傅兴才最基本的信息都弄错(姓氏不对,年龄不对)。真不清楚该中介机构是在什么样的状况下进行的法医临床学检查程序。那此份司法鉴定文书中发表的鉴定意见还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吗?
3、“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中的鉴定内容仅是对傅兴才脑外伤伤情作出鉴定,在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未对车祸导致心脏病发作的病情是否需终止医疗时限发表任何意见。
四、对于宜宾市政府回函(宜府函[2010]47号)中对傅兴才受伤情况的描述:“2009年11月4日傅兴才及家属拒收司法鉴定书(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并拒绝在出院证明上签字。”试问你们在调查中向傅兴才及家属核实此事了吗,何以得出其拒收司法鉴定书(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我手上就拿着你说的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所谓的终止傅兴才医疗时限鉴定书。附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复印件,扫描一份给大家看看。
何谓“拒绝在出院证明上签字”,11月4日傅兴才正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医生治疗,主治医生没要求病人出院,更没给办理出院手续。何来拒绝在出院证明上签字一说。且在11月6日还在继续用药治疗。附2009年11月6日当天的病人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费用清单.
五、难道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就可以强制要求受伤乘客出院吗?难道宜宾市政府也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遵守上面的意见去执行吗?这就是宜宾市政府调查论证后,以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鉴定意见书为依据作出傅兴才因没在出院手续上签字,所以不能进行协调的结论吗?相关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发表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确定其证明力,最终成为法院可采信的证据。”
六、对于宜宾市政府回函(宜府函[2010]47号)称古镇李庄两公交车相撞,宜宾市公交公司逼迫受伤乘客出院事件中“宜宾市公交公司停止支付医药费、伤者被非常规办理出院手续等情况不属实。”请问宜宾市政府是承认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傅兴才伤情即使还在治疗阶段也必须在宜兴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527号中规定时间内办理出院手续。逾期未出院,那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在2009年11月停止支付医药费,等段时间后再到医院给傅兴才办理出院手续是正确的。常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只要拿着出院手续,公交公司就可以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项。既然出院手续都给办了,为何还一再强调要傅兴才在出院手续上签字呢?乱猜哈,医生对傅兴才的伤情最有发言权,所以医生在其出院手续上不能随便签字,签字是要负责任的。所以宜宾市公交公司才一再强势的要求傅兴才必须在出院手续上补签字,最终完善相关手续,以应对查证吧!
宜宾市政府(宜府函[2010]47号)这份扭曲事实的回函,难道只因你们是政府部门,就可乱用你们手中权力之笔想咋写就咋写。只因此次交通事故中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所作所为会影响到政府形象,因此宜宾市政府只能强势对外认定是受伤乘客在无理取闹!
        

住院费用清单

住院费用清单



发表于 2010-3-1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政府是否真的为人民?
政府在处于弱势的个人利益遭到损害时,一味庇护公有单位,欺负弱小群众,这种风气一旦养成,政府的公信力将不复存在,明天也许你我就会沦为受害者。海瑞若知,地下也难安。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古之人不余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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