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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医院不作为--至一名二岁儿童死亡(群众呼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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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21:32 | |阅读模式
兹有阆中市河溪镇六村六社潘贤泽在2010年4月5日因高烧进住阆中市人民医院,在入院的第九天(2010年4月13日晚7:08分)离开了人世!!!!:Q :Q
第一:阆中市人民医在这九天内没有确切诊断出了病因(结果是不确定川崎病)
第二:在高烧不退的情况下父母要求转院,医生答复是留院观察请放心!
第三:在2010年4月12日(怀疑是川崎病)要求在外(阆中市人民医院根本就没有这种药品,是医生叫外面医药公司送过来的)购买丙种球蛋白5瓶*600元总计3000元,在输入完5瓶液体后患儿出现呕吐,抽疯!在2010年4月13日晚7:08分离开了人世!!!


             希望有良知的人仕顶一下,你们要为这对可怜的父母主持公道!!!!!!

              备注:这对可怜的父母在40多岁才得到这个小孩子!希望有法律人仁帮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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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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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4-16 10:39 |
感谢楼主对群众呼声的信任和关注,请楼主节哀,建议楼主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摘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3:12 |
一定要讨回公道,我们支持你,全国人民支持你。

发表于 2011-4-14 23:17 |
顶一顶

发表于 2011-5-5 15:06 |
:curse::Q:Q:lol

发表于 2011-5-5 15:06 |
才vbfghgf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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