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
二审:“潜规则”没用 损失好多就赔好多
运送货物遭损坏 货运公司按运费5~10倍赔偿 客户要求以实际价值赔偿
来源: 成都晚报 2009-07-16 区域新闻
日前,成都中院的一纸判决,打破了货运行业的一条“潜规则”:没办理保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不管货物价值多大,公司只按运费的5倍~10倍进行赔偿。法官提醒,洗衣店告知顾客如衣服受损将按洗衣费为基准进行赔偿之类,同样是不合理的。货物损毁一审判赔5倍运费
市民徐先生从事麻将机销售。2008年6月1日,他委托成都荣兴货物运输公司,将一批麻将机及配件运往泸县。这批货共计42件,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荣兴公司要求徐先生为货物办理保险,公司表示:如果不办保险,货物一旦在运输途中受损,公司只能按运费的5倍~10倍赔偿。徐先生称不必买保险,他支付了740元运费。
结果没想到,徐先生托运的42件货物中,仅有9件被运到泸县交给了收货人。对此,荣兴公司解释:“运输途中,运输车发生自燃,33件货物损毁。”
事发后,徐先生找荣兴公司索赔。随后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查明,徐先生与货运公司签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荣兴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5倍运费。徐先生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 按实际价值赔
该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赔偿?还是按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货物在托运时未办保险的,只能按不超过运费10倍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也是运输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荣兴公司称。
但徐先生驳斥道,在托运中办理保险并不是货主的法定义务,“我的货物价值远比运费高得多,货运公司到底是恶意侵占或是故意损毁,我无从查知。”
成都中院认为,虽然徐先生与荣兴公司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着以低廉的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在该案中,荣兴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徐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倍~10倍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日前,成都中院终审判决荣兴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20000元对徐先生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
合同免责条款 须符合立法目的
昨日下午,承办该案的成都中院民二庭法官周继锋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否则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合同条款欺骗他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正因如此,这起案件中,徐先生与货运公司所签合同的有关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遭遇霸王合同 应及时提出异议
到洗衣店洗衣,如衣服在干洗过程中遭损坏,店方按洗衣费为基准进行赔偿,这合理吗?周法官表示,如无特殊情况(例如本案),法院会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进行判决。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定类似合同前,先看清楚免责条款,一旦发现霸王条款,应及时向商家提出。陈台荣程民锋 记者 杨为为 实习生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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