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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法官你就这样把我黑了 你践踏了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的那一份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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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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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法官同志
        你就这样把我给黑了.我们换位思考下 把我换成你 你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心情
我们现在什么都不说 就说假如你有一点货在被告那里发 被告生发生车货后 一直给
你隐瞒事实真象 也不给你说发生事故了 你的收货人说没收到货  被告一直给你说送过
去了 死死的隐瞒你 你会是个什么样的心情 你说是被告对还是原告对  
        燃而在法庭上你不经过法庭调查 在判结书上你也字字未提这件事情  还有件荒唐
的事情 你知道我是交给被告的486件货物 我收货人收到的有253件 还有252损坏的
你说被告交付给我了 请你在看看法庭记录是不是交给我了的 实在是太荒唐
了而且不是一般的荒唐 你身为国家公务员 拿老百姓的血汗工资 就是这样不
负责任的荒唐的给老百姓做的老百姓的父母官 就从这一点看 你漏洞百出的
没负责任的乱判这个案子  你身为法官拿法律儿戏 我虽然是一平民百姓 一个小
小的共产党员 说真的我很藐视你  要是你真正的脱下国家给你的拿一件服装
也许你的日子  比我还难过  我的话在这里随便是重了点 请你原谅 但是我希望
你学会换位思考 不需要你可怜任何人 希望你对老百姓和法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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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注意买保险哦。合同依约定,虽然同情但没办法啊。

发表于 2010-7-26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二:

二审:“潜规则”没用 损失好多就赔好多

运送货物遭损坏 货运公司按运费5~10倍赔偿 客户要求以实际价值赔偿



来源: 成都晚报   2009-07-16     区域新闻



  日前,成都中院的一纸判决,打破了货运行业的一条“潜规则”:没办理保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不管货物价值多大,公司只按运费的5倍~10倍进行赔偿。法官提醒,洗衣店告知顾客如衣服受损将按洗衣费为基准进行赔偿之类,同样是不合理的。货物损毁一审判赔5倍运费

  市民徐先生从事麻将机销售。2008年6月1日,他委托成都荣兴货物运输公司,将一批麻将机及配件运往泸县。这批货共计42件,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荣兴公司要求徐先生为货物办理保险,公司表示:如果不办保险,货物一旦在运输途中受损,公司只能按运费的5倍~10倍赔偿。徐先生称不必买保险,他支付了740元运费。

  结果没想到,徐先生托运的42件货物中,仅有9件被运到泸县交给了收货人。对此,荣兴公司解释:“运输途中,运输车发生自燃,33件货物损毁。”

  事发后,徐先生找荣兴公司索赔。随后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查明,徐先生与货运公司签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荣兴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5倍运费。徐先生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 按实际价值赔

  该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赔偿?还是按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货物在托运时未办保险的,只能按不超过运费10倍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也是运输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荣兴公司称。

  但徐先生驳斥道,在托运中办理保险并不是货主的法定义务,“我的货物价值远比运费高得多,货运公司到底是恶意侵占或是故意损毁,我无从查知。”

  成都中院认为,虽然徐先生与荣兴公司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着以低廉的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在该案中,荣兴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徐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倍~10倍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日前,成都中院终审判决荣兴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20000元对徐先生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

  合同免责条款 须符合立法目的

  昨日下午,承办该案的成都中院民二庭法官周继锋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否则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合同条款欺骗他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正因如此,这起案件中,徐先生与货运公司所签合同的有关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遭遇霸王合同 应及时提出异议

  到洗衣店洗衣,如衣服在干洗过程中遭损坏,店方按洗衣费为基准进行赔偿,这合理吗?周法官表示,如无特殊情况(例如本案),法院会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进行判决。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定类似合同前,先看清楚免责条款,一旦发现霸王条款,应及时向商家提出。陈台荣程民锋 记者 杨为为 实习生 刘燕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保险(保价)问题,申请人认为,作为公路运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也就是说,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即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且,运输受理单对于报价的陈述只是建议性条款,并不能认为是申请人的合同义务。申请人是否对该批货物投保并不影响其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首先适用第311条的规定,而适用第312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合同的约定必须有效!如前所述,依《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受理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格式合同,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完全错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依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货运公司所签定的应该属居间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居间人索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从你的表述来看,你已经和货运公司形成了货物运输关系。由于你们没有报价,没买保险货运公司只给赔3250元。是无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304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没有明确要求托运人需要对货物进行报价的义务。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还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第290条,第309条还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这样是没有职业道德的 法官这样判也没有道德 法律要符合民意才叫法律 不符合民意那不叫法律

发表于 2010-7-27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

发表于 2010-7-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判你输,就是黑你。
做生意的时候提前把合同找个懂法律的人看看,免得出了事情打官司不占理。

发表于 2010-7-2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是一件事情 同是一个法院 就有两种判法 他中院没有先例  我就不会上诉到中院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二:

二审:“潜规则”没用 损失好多就赔好多

运送货物遭损坏 货运公司按运费5~10倍赔偿 客户要求以实际价值赔偿



来源: 成都晚报   2009-07-16     区域新闻



  日前,成都中院的一纸判决,打破了货运行业的一条“潜规则”:没办理保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不管货物价值多大,公司只按运费的5倍~10倍进行赔偿。法官提醒,洗衣店告知顾客如衣服受损将按洗衣费为基准进行赔偿之类,同样是不合理的。货物损毁一审判赔5倍运费

  市民徐先生从事麻将机销售。2008年6月1日,他委托成都荣兴货物运输公司,将一批麻将机及配件运往泸县。这批货共计42件,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荣兴公司要求徐先生为货物办理保险,公司表示:如果不办保险,货物一旦在运输途中受损,公司只能按运费的5倍~10倍赔偿。徐先生称不必买保险,他支付了740元运费。

  结果没想到,徐先生托运的42件货物中,仅有9件被运到泸县交给了收货人。对此,荣兴公司解释:“运输途中,运输车发生自燃,33件货物损毁。”

  事发后,徐先生找荣兴公司索赔。随后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查明,徐先生与货运公司签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荣兴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5倍运费。徐先生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 按实际价值赔

  该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赔偿?还是按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货物在托运时未办保险的,只能按不超过运费10倍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也是运输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荣兴公司称。

  但徐先生驳斥道,在托运中办理保险并不是货主的法定义务,“我的货物价值远比运费高得多,货运公司到底是恶意侵占或是故意损毁,我无从查知。”

  成都中院认为,虽然徐先生与荣兴公司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着以低廉的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在该案中,荣兴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徐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倍~10倍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日前,成都中院终审判决荣兴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20000元对徐先生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

  合同免责条款 须符合立法目的

  昨日下午,承办该案的成都中院民二庭法官周继锋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否则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合同条款欺骗他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正因如此,这起案件中,徐先生与货运公司所签合同的有关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遭遇霸王合同 应及时提出异议

  到洗衣店洗衣,如衣服在干洗过程中遭损坏,店方按洗衣费为基准进行赔偿,这合理吗?周法官表示,如无特殊情况(例如本案),法院会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进行判决。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定类似合同前,先看清楚免责条款,一旦发现霸王条款,应及时向商家提出。陈台荣程民锋 记者 杨为为 实习生 刘燕

发表于 2010-7-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一个比喻,乘客如未购买乘坐人员保险,乘客在乘车中受伤是不是车主只赔车票价钱?成都法院的水平可以哈:D实在是“高”
买保险与受损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保险不是货主和乘客的法定强制义务,以买保险作为赔偿条件的约定因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理应据实赔偿。
本案具有代表性,建议楼主向省检察院或省高院申请再审,以后货主们遇到类似情况也好依法维权,要打破这不合理的行规。大家支持你
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上面那么多朋友的捧场  

现在的官场老百姓办事情难啊 我家住德阳 就这个事情来来回回不知道都跑了多少趟了 都跑不出什么名堂 就这样把我精神都拖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湖南永州法院枪杀案  其实就是这些王八蛋把法律当儿戏的  把别人逼出来的  我要是有枪的话 也肯定会去法院等都那些不负责任的法官枪口对起一片狂扫 等那天我有那东西了说不定也会做这事  都是这些王八蛋逼出来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3704797.htm
发表于 2010-7-3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依法审判是其责任,任务!不是他本人给群众的恩赐!

      给你们荣誉、地位、特权,高工资、高福利,只因任务独特!由于长期疏于对其监管,对队伍不狠心整顿,所以法院成了司法腐败的重灾区!祸害百姓的演练场!

      真的无法解决?不!河南省法院系统这两年面貌就大不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依法审判是其责任,任务!不是他本人给群众的恩赐!

      给你们荣誉、地位、特权,高工资、高福利,只因任务独特!由于长期疏于对其监管,对队伍不狠心整顿,所以法院成了司法腐败的重灾区!祸害百姓的演练场!

[发帖际遇]: 冬天里的流浪从绵阳订机票回成都,花了小米椒16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法官太多了 政府根本就不管 在说歪东西 那些清官又看不见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10-8-4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的社会,谁叫你想信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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