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福建沙县工商局夏茂贼罗光贪污公款逍遥法外!
私分国有资产罪:
罗光,原系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1947年12月出生,1988年4月份,从县文明委副主任调入沙县工商局任作恶多端贪污局长,2000年12月下旬离任三明市工商局助理调研员,享受(副处级待遇).
罗光涉嫌贪污公款数千万元,主要违法事实表现在县局财务开支上,贪官罗光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账本科目偷梁换柱、工商管理费财务账目做假账、市场管理费收入财务不入账、叫下属职工在财务室花名册上签字不付报酬等违法行为。1996年2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将一部分收款收据,非法向全县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收取来的管理费1800万元与市、县财政每年核拨的合法的办公、办案费用几百万元,巧立名目、鱼目混珠、目无国纪国法,在财务记账凭证混合相互掉换作假账目,蒙骗市、县财务审计部门。而后,就将这批巨大的非法向市场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收取来的管理费1800万元金额,分期分批的像硕鼠一般慢慢地,把资金转化为罗光自己领导特权专用口袋账户上,他名义上好像是为全局职工发放集体福利。其实流氓罗光每年就偷偷地把市、县财政合法核拨的办公、办案费用几百万元与向全县收取来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资金1800万元、有准备、有计划、有预谋地,在县局财务账目上作假账调换使用了,最后将每年市、县财政合法核拨的办公、办案费用几百万元,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的流入到了贪官罗光的私人腰包化为己有。
另一部分,1996年2月至2000年12月五年期间,向全县各乡、镇集贸市场收取来的市场管理费千把万元的收款收据,罗光干脆赤裸裸通知本单位财务股工作人员,将收取来的市场管理费的收款收据发票,也不作记账凭证及原始账本,收来的钱就直接落入自己的口袋。甚至还更露骨的粗鲁做法是1994年初至1999年末连续六年,罗贪叫全局下属每位职工,在财务室出纳林淑华哪里,将事先准备好的花名册上作假签字,每年每人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做硬性任务来摊派,只签字不付给下属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五年期间仅此这一项假签字,就贪污了一百多万元的违法赃款.为了掩人耳目流氓罗光怕违法所作所为被群众所揭穿,罗光也无可奈何只好做点小手段,从不合法收取来的市场管理费中,每年用少量可怜的三千元左右提成奖来打发给,沙县工商局在职无知账目内情的85位干部职工,做点形势来掩盖他的贪污违法阴谋。流氓罗光认为他这点低智商的做法,就想蒙骗过人民群众的雪亮眼睛吗?恰恰相反流氓罗光的所作所为,群众早就看在眼里,恨在心内.只是时机未到,时机一到一切都报.
以上事实证明,老流氓罗光利用手中的职权,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下属工作人员用非法的收款收据,向全县个体工商户及市场经营户收取不合法的管理费1800万元,而后,在县局财务上采取“巧立名目”、工商管理费财务账目做假账、市场管理费收入财务不入账、叫下属职工在财务室花名册上签字不付报酬等违法行为;将市、县财政每年核拨的合法办公、办案费用过节费等几百万元化为已有。夏茂贼畜牲罗光这一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96条,属“私分国有资产罪”像这类禽兽不如的畜牲罗光,检察机关如果不将他绳之以法的话“天理,国法难容”。
案发后罗光被群众举报,2002年8月23日至8月30日,省检察院委托三明市检察院成立侦查破案小组,仅七个工作日时间,先后在沙县工商局一次性查出112万余元的“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赃款。尔后,上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要求全局每位职工替贪官罗光他承担退出合法过节费提成奖金3000多元不等的违法赃款,合计:全局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退出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赃款30多万元。在证据确凿面前,流氓罗光自己一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身不由己的退出了,原在下属单位城区工商所敲诈勒索的一辆进口三羊摩托车折价款一万多元受贿赃物。几年过去了,罗贪现尚欠检察机关“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赃款80多万元拒不缴纳。案发事过多年,贪官罗光作为沙县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不要承担一点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吗?就此案贪官罗光贪污公款几百万元,就这样悄悄地逍遥法外了吗?值得深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夏茂贼畜生罗光贪污公款几百万元,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想赖是赖不去的,邪恶永远战胜不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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