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将不爱仕途退教这个因贪腐而被开除公职的留用人员放出来,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叫不爱仕途退教的郭留用的这些东西我实在学不会,也不想学,他的侮辱诽谤胡说八道我们根本不屑管他。当今是法治社会,如果真的你郭留用对你老子的指控不服,那就上法庭走法律程序,让我“承担法律责任”,你不就高兴了吗?你敢吗?
极左时期却有少数污吏(新版)
极左时期基本没有贪官,却有少数污吏,胡作非为横行霸道得让你瞠目结舌,“文革”中尤甚。你不信吗?我摆出一个事实出来,看你信不信。
“文革”中,四川省丹棱县原仁美公社××大队,是大队核算。1975年夏秋,时任县委副书记的郭××带队在那个公社搞“三分之一”,他要在××大队组建领导班子,意思肯定要选李某为党支部书记。曾成宣等党员对李某赞同并参与本队多年大量瞒产私分,损害它队利益及其他的一些行为,强烈不满。曾成宣找到彭本源(时任党支委)反映意见,彭本源也有同感,觉得郭××的做法不妥,应向上级反映,于是他们就写成材料向乐山(当时眉山还属乐山管辖)地委反映,批评举报郭××的这种错误做法。不知怎样的,信可能转到郭××的手中。他以为触犯了自己的权威,料定彭、曾为一般党员,没有后台,说不起话,决心报复。他摆出一副杀气腾腾的气势,由时任公社党委书记的梁××出面,分别于1975年8月7日通知彭、曾到公社去,隔离办“学习班”,不准回家,不准与外界接触。在“学习班”里,捏造出曾、彭是想“夺权”(事实:时任扛过长工的支书曾经与社员发生矛盾,较长时间躺下不干,公社党委叫彭取而代之,彭却认为支书出身好,不走歪门邪道,应该扶支书一把。彭把党支部会都拿到支书家去开,最后才把他扶了起来,曾成宣也没有反对过。现在多个人证还在!何况李某还没有上台掌权,当时扛过长工的支书还在台上,怎么叫 “夺权”? 郭××是明显的栽赃,报复陷害),给曾、彭扣上“破坏三分之一”、“搞非组织活动”(“非组织活动”应指通过组织程序形成了决议,而个人还要窜通煽动他人反对组织决议的行为)的帽子。你还在酝酿阶段,党员有组织地写信向上级反映,批评举报郭××,这叫“破坏三分之一”、“搞非组织活动”? 何况即使组织形成了决议,除行动上服从组织外,也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反映举报。郭××组织工作组的人白天用车轮战术,轮番围攻批斗(还不知有无侮辱情节),不让彭、曾得到休息。晚上让彭睡在条凳上,任蚊虫叮咬。历时近一个星期!这哪里还是什么“学习班”?是私设法西斯监狱,比对待犯人还恶劣!共产党员还有没有民主权力?有组织地向上级反映情况,批评举报党内领导人的错误行为,这本属于党员基本的民主权利,最正常不过了,而且这还是对党负责的表现。即使他们反映的不正确,也只能靠解释说明做好思想工作,或用组织方式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更何况他们反映的是事实,并非恶意中伤。他们都是遵纪守法仅靠工分吃饭的黄泥巴脚杆呀!为什么要整得那么惨?
到底曾成宣、彭本源是什么人,值得郭××整吗?我作一个介绍你们就知道了。解放前,他们都没有任何历史问题,刚解放,他们是该村最早支持共产党,投身革命的人。曾成宣任村儿童团团长,以后入党,一直任生产队队长。彭本源任村农会副主席,1954年入党(解放后丹棱县发展的第二批党员),历任农业合作社会计,高级社、大队党支部书记等职。
坐了近一周的“学习班”后,彭仍然不服,于是又写信向省委(也许还有党中央)反映,控告郭××。不知道党的组织是怎样运作的,从现象上看,可能信还是落到郭××的手中。郭××可能以为各级党组织都没有查处他,利令智昏,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更疯狂报复。他绞尽脑汁地罗织罪名,批×时说彭和×××一样,是在搞“右倾翻案风”;打倒“四人帮”时,又说彭和“四人帮”一样,是“帮派分子”。真是无所不用其极!郭××这种人就是领取了人民的血汗钱(其中包括彭的一份),吃饱了人民的饭撑着,利用人民给的权利,假公济私,成天搜肠刮肚的整说不起话的人!郭××根本不讲理,指使梁××等人组织开大队党支部会,批斗彭。同时还组织人下去整黑材料,企图制造新的冤假错案,气势汹汹要给彭以记过的处分。把一个共产党的朗朗乾坤,搅得乌烟瘴气,但是后来他却升为县委书记了。其后党在严肃纠正冤假错案时,他也迫于形势,只得罢手,销毁了黑材料,还无可奈何地给彭平了“四清”运动定的“支持单干”的冤案。要他对此事平反时,他竟然耍起了无赖,说:“我们没有给你下结论,拿什么反来平?”彭就这样白白地挨他一顿整!郭××没法致彭于死地,余恨未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四年多施行近四年的1983年10月26日,他竟冒天下之大不韪,恶意报复在彭的小儿子的身上。彭的小儿子系四川省乐山农校社来社去班结业。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农技员奇缺,彭的小儿子就是由乐山地区下达指标,丹棱县农委批准招聘的县农业局农技员,工作8年,表现很好。1982年9月全县土壤普查,农业局分四个小组,他独当一面,带领一个小组去中隆、王场两个乡普查,到次年3月底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受到局领导的肯定。1983年4月国务院专门发出了[1983]74号文件,指示对这种农技员“可采取合同制的方法择优录用”。当时同是一个地区的仁寿县正按文件精神,将这批农技员全部转正,周围的县也没有解聘这批农技员(后来还全部转正)。郭××知道自己要调走,怕彭的小儿子被录用转正,迫不及待,对抗国务院文件精神,在未经县农委批准解聘(超越县农委之权,当时党政权限早已分开),局内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他竟敢亲自(无任何县党政领导)出面参加督促农业局开会,导演解聘彭的小儿子(还殃及另5位农技员),连当时宣布解聘的局长左××也认为“是错误的决定”,可见解聘完全是由郭××全盘操纵的个人意志,纯粹是故意的滥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疯狂报复,可算得上无视党纪国法,一手遮天,把丹棱看作他个人的天下!郭××就这样祸及彭的没介入纠纷的无辜的小儿子。你看,郭××心肠坏不坏?品质恶不恶劣?
结果,彭本源在郭××1983年10月报复在他的小儿子身上后,受到沉重打击,身心全跨,仅过一年多,于1984年12月底逝世,年仅六十岁。一个本地最早相信共产党,风里雨里积极投身革命和建设二十几年,没领过国家没贪过社员一分钱,仅靠劳动自食其力的农村普通生命,没有过错竟遭郭××如此毒手!彭的小儿子被郭××报复在他的身上后不服,不断向上级申诉,后误陷入找国民党军阀在美国的存款。2010年9月患脑溢血在成都逝世,年仅五十八岁。一个典型的县农技骨干在郭××的罪恶报复下竟得到如此结局!
为什么郭××对彭不讲党性、人性呢?说到起因竟是郭××没有吃到彭本源家的蜂蜜。那是一个物质比较困乏的年代,彭本源家养了一群蜜蜂,在6月底刚收了蜂蜜。7月初,郭××提议,一行三人相约到彭的家中去吃蜂蜜,彭和他们谈了一阵公事,竟忘了招待他们吃蜂蜜,使郭××极为窝火。8月初,郭××就发作。小人!
故事讲完了,你总相信极左时期有少数污吏了吧,再不然你去稍稍调查一下,就知道,我讲的故事并非臆造,所言不虚。这种事例在全省全国绝非个案。
结论:虽然时代给了一定的环境,但是责任全在具有品质恶劣的郭××这种人。这种人是造成党跟党员和人民离心离德的祸根,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党应该将这种人清除出党,以报复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绳之以法!
附录
法律文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读者自己去下结论。下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选摘)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选摘自中国刑事辩护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选摘者注:选摘的内容新旧版刑法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