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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积极应对出租汽车停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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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县积极应对出租汽车停运事件

     近日,营山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因反对公司化经营、要求维持原挂靠经营模式而集体停运。
     目前,营山县出租汽车共200辆,从业者近500人,除1辆因到期已实现公司化经营外,其余199辆挂靠在鸿运和洋豪两家出租汽车公司。
     因历史原因,营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情况复杂,原投放的经营权(俗称顶子)到期时间先后不一,车辆到期时间也不统一,投放的车辆与经营权到期时间不同步,车子与顶子(特许经营权)分属不同的权属人,政府对市场调控和管理困难。私下转让车辆者为数不少,少数车辆拥有者甚至非法转让特许经营权,在转让中不少还存在欺诈行为。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确保安全营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知》,对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根据营山出租汽车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延期过渡、规范管理的措施,明确规定经营权禁止转让。对已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政府,不再拍卖;对未到期报废的出租汽车,政府延续相应的经营权直至车辆报废时为止,以实现车辆与经营权同步到期,为政府下一步对出租汽车进行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目前,对车辆和经营权均已同步到期的,过渡到公司化经营的初级模式,即承包或租赁经营,但特许经营权仍属政府所有,车辆由公司全资购买,原车辆经营者优先承包经营。政府对特许经营权的定价转让优惠(每车每年4000元)和燃油、燃气补贴仍由车辆经营者全额享受。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用,经公司与驾驶员协商,并在政府监管下,协商确定为每车每月580元。原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鸿运、洋豪两家出租汽车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立公司,平等参与竞争,公司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县对出租汽车规范管理(公司化经营)实行原车辆到期一辆,规范一辆。2011年到期1辆,2012年没有车辆到期,2013年到期9辆,到2017年1月全部到期。过渡时期长,便于做好工作。由于规范管理触及了非法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人的利益,引发此次停运事件。停运目的是想维持原挂靠模式,想把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永久占有,高价买卖,从中获利。
     此次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亲临现场听取驾驶员诉求,及时研究答复意见,公安、运管等部门到停运现场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停运现场值守,维持交通秩序,保护停运车辆财产安全。12月18日,县政府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的通告》,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柏兵就关于规范管理出租车经营秩序有关事项作了电视讲话。县委、政府分层次、分类别多次召开见面沟通会和法规政策宣传会,让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广大市民了解事情真相。
    通过规劝、解释、引导,截止19日15时,停运车辆已全部驶离现场,相关后续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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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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