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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我向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中级法院递交--南部执行局执行本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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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1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南部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判决中,涉嫌偏袒案外人、损害申请人权利、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况说明
主要问题:南部执行局自受理本案强制执行已经4个多月了。执行以来,一直以实现和保障案外人邓安俊的非法利益为中心,以把申请人的诉争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为目的,让被执行人太成公司与执行申请人调解赔偿违约金为执行内容。本案诉争房屋,四川省高院判给了申请人,南部执行局执行时,却欲把申请人诉争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显然就剥夺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并借口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用现金补偿给申请人为借口故意拖延,因此本执行案一直拖延不予执行。而一直以来南部县法院执行局,把这种软磨硬抗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行为,责任推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因此,申请人思虑再三,认为应当向贵院说明情况,这样有利于贵院全面了解情况,也希望贵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能够监督本案的执行,或把本案提级到贵院执行。本案当事人将感恩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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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
   1请求法院忠实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切实有效地保障执行与判决的法律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
   2,鉴于本案执行中的特殊情况,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监督本案的执行,或把本执行案提级到贵院执行。申请当事人将感恩不尽。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在本案多次遭遇不公,多次受到伤害,这是公知的事实。现在造成本执行案房屋已经不是清水房,是案外人非法强占的原因,不是申请人的责任,更不是申请人的过错,而南部执行局借口拖延不予执行判决,不但让本案受害的申请人继续遭遇不公、继续受到伤害,而且也是故意让违法者在非法行为中继续获得非法利益。如果南部执行局提出要受害的当事人承担本案责任更是有失天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南部县法院一审是正确的,在2010年3月20日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时候,该案楼盘的施工进度才突破一二层(本案楼盘18层),就是在第四次南充市中院审理开庭的时候(2011年7月4日),都还未完工。造成本案反反复复、审来审去的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责任,而南部法院执行时,不但不忠实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想尽千方百计,欲把高院判决给申请人的诉争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显然是剥夺和损害了受害的申请人的权利。并且受害的申请人与邓安俊原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无论从任何角度,申请人的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是违法的,也是违抗判决的。即使案外人有什么损失问题也不应当由受害的申请人承当。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申请人是本案的受害人,本案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公平公正,而一审时本案楼盘才修建一二楼,造成本案争议房不再是清水房的责任在一、二审法院,因此,即使南部县执行局提出承担问题,也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而不是继续转嫁到本案受害的申请人来承担,更何况案外人邓安俊夫妇装修的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径,案外人非法装修其目的是不当得利、非法收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权利。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不但不为受害人讨会公道,追回损失,反而提出要受害人承担责任,天理何在?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案外人邓安俊夫妇提供的合同涉嫌恶意串通造假,并且合同的标的房屋,与本案标的房屋无关联,邓安俊夫妇用购买5号房屋的合同,因此就善意取得了本案7号房屋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听证会上,质证了太成公司与邓安俊他们涉嫌恶意串通造假的两份相似合同,这两份涉嫌造假合同,内容、形式、标的物似乎相似,却完全不同,连他们自己都在用一个合同来否定对自己的另一个合同,这样的两份涉嫌造假合同,法院怎么能确认他们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听证会上,案外人邓安俊提供的合同,标的房屋是2层SP5号房屋,面积为1156.8平方米。而本案房屋是2层SP7号房屋,面积是156.6平方米。显然这是两套完全不同标的的房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2、几份房管局提供的、太成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房管局备案的《分户表册》,充分证明本案2层共8套房屋,以及各房屋的位置、结构、图幅、房号等详细信息。充分证明本案二层7号房与5号房是完全独立结构的房屋,并且案外人明知7号房早已查封,不但非法强占、非法收益,在明知法院已判决权属明了,还拒不交出非法强占的他人房产.,并且扬言暴力抗法,这样性质恶劣的非法强占在执行中不但没有受到惩罚,甚至涉嫌受法院个别官员的特别怂恿和保护?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3、几份人证、书证充分证明,邓安俊夫妇从准备购买凯莱帝景楼盘的房屋开始就知道本案房屋被买卖的事实、并且就是因为邓安俊夫妇恶意的蓄意预谋他人房产,造成本案后来诉讼争议的事实。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4、邓安俊夫妇自己的证言也充分佐证其利诱和买通太成公司在本案销售中违约、违法的事实。邓安俊夫妇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第二页第14--15行明确表述“申请人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房屋价款还高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显然,在南部小县城,商品房并不稀缺,为什么邓安俊夫妇要支付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本案争议房?邓安俊夫妇明知市场价格,却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款欲购买本案房屋的行为,就是利诱和买通太成公司在销售中违法。也是他们的恶意串通、和恶意的非正常交易的有力证明。他们恶意串通坑害弱势善良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这么多年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small_23ff 发表于 2013-5-17 15:54
灌水是中国人文化的重要部分。

:handshake18大以后,我相信党和政府反腐的决心,更相信建立健全法制国家的执政能力。
本案法院应当切实有效保障判决与执行的法律统一,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在法院都不能执行,还有什么判决有效力?那个公民还去依法诉讼???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5、南部执行局极个别官员不但利用职权为案外人邓安俊代言,更让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要在证据事实上为邓安俊夫妇涉嫌造假?在听证会上,案外人邓安俊递交的证据,对于本案房屋的权属及执行异议,缺乏足够的事实理由,作为法院,有必要为案外人邓安俊创造证据和理由吗?例如,在听证会上,如果太成公司提交了证据,为什么在听证会上没有质证呢?而裁决书中,又出现太成公司提交证据的审理?这是我不能理解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任何公民都有宪法赋予的基本诉权,案外人邓安俊也有独立的诉权。为什么案外人邓安俊夫妇这么多年不依法维权诉讼?就是在高院已经判决,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的今天,如果案外人邓安俊是受害人,为什么至今都不去法院依法提起起诉维权?而都是依靠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的官员来代言诉求?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案高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终审判决,并且南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受理过案外人邓安俊的执行异议,而且是已经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听证会所组成的执行局合议庭,能在执行局官员为案外人邓安俊强出头的情况下,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显然大家心中都十分明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证据事实上,案外人强占本案诉争房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南部执行局个别法官明知案外人邓安俊强占查封房屋是非法行为,并且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继续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案外人邓安俊强出头代言是不太合适的。如果案外人邓安俊是受害人,宪法也赋予了每个公民基本的诉权,他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维权。如果案外人邓安俊的诉讼维权,在证据事实充分的情况下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法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为案外人代言并主持公道也是合情合理合法,并且也是正义的。因此,我个人认为案外人邓安俊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的诉权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法院执行局极个别官员的代言和职权来实现。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5-17 18:08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2、南部执行局从接案第一天起,就直接或间接责难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我个人认为南部执行局这种信口雌黄的目的是为了偏袒案外人,这种颠倒是非的执行言行也是不合适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1)、南部执行局的职责应当忠实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代言,维护法律尊严。而南部执行局极个别官员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执行特权,一直责难审判法院和法官、责难法院生效判决,李俊珊法官第一天接案,就在与高院电话中首先说了两遍这句话:“李金花至今都没有交给开发公司一分钱,开发公司才不给她房子的”。并且李俊珊法官在接案第一天,就对我说高院判决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叫我去找高院出《裁决书》改正或补正错误,他们才给执行。一面李俊珊自己也一直代表南部法院执行局给高院协调,叫高院出《裁决书》他们才好执行。执行局个别官员至今都一再说申请人:“你才交了一万块钱,高院就判了你几十万”。我对他们的言行真的很无语,高院、乃至整个南充地区的所有的法官都没南部县执行局的个别官员更懂法律?本案经历了南部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院三级法院六次审理,哪一次审理认定了本案房屋应当判给案外人邓安俊?就是南部执行局听证会的裁定也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难道在个别法官眼里,邓安俊说的话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具有法律效力?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2)、南部执行局个别官员的“调查”、“发现”就比高院判决更有公信力吗?南部执行局极个别官员坚持认为本案房屋应当判给案外人邓安俊。我个人认为南部执行局的任何一个法官都从未参加过本案的审理,既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案外人邓安俊的当事人,那么诉争房屋应当判给案外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证据事实又是什么?并且你们一再强调,你们原来对三方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认识,至今都不认识案外人邓安俊,那么你们从接案第一天开始就责难高院判决的“调查”“发现”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



奇怪的终结执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人就是一拖十几年也不还,就是有了仲裁裁定也拒不执行。是谁这么牛呢?两年前《焦点访谈》播出了《怎么又是沃尔玛》,节目说的是大连沃尔玛公司拖欠大连万国公司房租近十年不还,官司打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就是要求继续租房子交租金,但大连沃尔玛拒不履行裁决。当时记者采访了大连中院执行局局长刘琨,他说“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权威,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论被执行人有什么样的背景,不论我们工作中遇到多么大的困难,我们都要坚决依法执行下去。”显然当时大连中院的态度很坚决,准备强制执行大连沃尔玛。快两年过去了案件进行得怎么样了呢?



  前不久记者再次来到大连中院,原来的执行局局长已经调离,大连中院指定现任执行局局长刘长财接受采访,他告诉记者审委会已经做出了决议,终结案件的执行。

  这个结果不禁让记者吃了一惊,终结执行意思就是不再执行。刘局长解释说因为难度大所以只有终结执行。上次记者采访时,一份询问笔录中大连中院合议庭法官说,本案是商业性租赁合同,是行为的履行,所以该案履行难度不是很大。说这话的是法官于洲和林驰。为什么他们的说法又和现在这位刘局长相反呢?记者想找到当时的合议庭的几位法官了解情况,可是他们不是已经被调离,就是不接受采访。记者在查阅相关材料时发现,想要终结执行是有很多条件的,其中2007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 那么这次裁定之前是否履行过这个法律程序呢?



  大连万国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厚省说,他们从来没有接到过听证的通知,根本不知道这个裁决是怎么做出的。没走法定程序就出了裁定,大连中院的依据是什么呢?刘局长说最高法院审委会研究之后下达了指导意见,终结案件的执行。指导意见是对于继续履行合同未执行标底的执行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履行合同过程中权利义务争议很大,执行没有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去解决争议,本案终结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菲说,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裁终结,一方当事人就不得向仲裁机构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如果大连中院终结执行,大连万国和大连沃尔玛想再打官司是不可能的。



  记者提出想看一下这份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可是刘局长表示不方便给我们看。但他说即便没有这个指导意见,终结执行之后可以再诉讼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刘局长所说的法律依据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记者找到了这一条法律,其中第6项中这么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这个其他情形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按照刘局长的说法,其他情形就是法院认为可以终结的就可以终结执行。而专家却认为此案并不适用于这种情况,除非是这个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政策,人民法院可以主动终结执行,否则不可能。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起案件被大连中院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6年就有过一回,当时的卷宗上显示执行结果为撤回执行申请。附在后面的笔录上这样写着:大连万国的职员周玉玲表示 我方要求撤销执行,同意终结执行并签字。



  但是大连万国方面却说,2006年之后他们一直在等待法院的执行,等到2011年依然没有音信,到法院查问才在卷宗里发现有这样一份撤回裁决的申请,而他们从来就没有要求过撤销执行。周玉玲确实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是专门负责和法院联系诉讼事宜的,但这个字根本不是周玉玲签的。



  大连万国发现这份伪造的假笔录之后,当时就报了警,大连中院召集了专家进行了笔迹鉴定,认为周玉玲的签名是伪造的,但是最后没有做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



  究竟是谁伪造了周玉玲的签名?记者希望采访当时的审判法官王刚毅,但大连中院拒绝提供他的联系方式。



  这次笔录造假究竟谁干的?法院为什么以这样一份笔录为依据就做了终结执行裁定?事件并没有被深入追查下去。因为大连中院认为没有必要。他们主动提出,2006年做出的那个裁定作废了。



  除了这次蹊跷的假笔录事件,还有一件事情值得注意。当记者询问,沃尔玛的代理律师是哪一家的时候,执行局刘局长回答说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记者找到了开庭时的录像资料,看到沃尔玛的委托代理人介绍自己说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丹。刘局长是一时疏忽记错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吗?事情似乎并不那么简单。记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找到了2012年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校毕业生的名单,里面确实有一个李某某与李威院长女儿的名字相同。记者为进一步确认,又向大连中院院长李威求证,李威承认了女儿确实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工作。2012年李威女儿进入金杜律师事务所,2013年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沃尔玛被强制申请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



  这个案子拖的时间长,环节多,头绪看上去也很乱,但只要抓住问题的关键,我们就能看清一些东西。据了解,十年来大连沃尔玛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已经高达几亿元,如果终结执行另行诉讼,只要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就可以不付这笔巨款。也就是说大连中院想方设法终结执行,得利的是大连沃尔玛公司。法院本该公正执法,为什么如此偏袒一方?这起案件执行过程中什么会有这么多不正常的事发生?应该有人来查一查。




《焦点访谈》 20130515 五航班同遭“诈弹”威胁/奇怪的终结执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3、南部法院执行局在听证后,驳回了案外人邓安俊的执行异议。在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后,南部法院执行局个别官员继续偏袒案外人,又借口是因为南充市中级法院的意见和支持,我个人感觉我再次遭遇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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