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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问政路边停车收费合法性!征集愿打公益官司的市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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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23:51 | |阅读模式
市区道路(包括路边吧)不是用老百姓交的税修的吗?为什么老百姓停在车位上要交费呢?开车人士也交了养路费。为什么停在路边车位上也要交费呢?厦门不但收费了而且还在涨价收费,没有听证就就收费,这样侵害了车主的权益,国家花了很多时间好不容易把公路乱收费给治理了,现在有出来个比公路乱收费还狠的停车乱收费,几个官开个会下个文件就收费了,有一部份官员不是真正为民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而是变作花样来向人民收钱,还谈出什么价格杠杆来调剂停车位,还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好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为此特讨说法。
一、合理性。正如所质疑的,车主已经交纳了养路费,为何还要再交路边停车费?所谓“养路”,当然包括修建、养护街道两侧的道路,车主们已经预先为此埋了单,当他们临时占用这些道路资源时,便不应重复交费,这是路边停车收费与停车场收费的本质区别。

二、合法性。不管收费方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其他部门,收费的主体都是政府,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遗憾的是,我们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无法找到路边停车收费的任何法律依据。一个全国各地都在收、每个车主都在交的收费项目,却于法无据,难免让人对其合法性产生严重质疑。

三、规范性。车主们更是有很多想不明白的地方:比如为什么这个路边的收费是5元,那个路边是10元,收费标准是据何而定的?为什么这个路边可以交费停车,那个路边就不可以?我在上海住处的旁边有条国济路,之前路边不允许停车,交警抓到了就要贴罚单;现在,只要交费便可以在这条路上停车了——路还是那条路,为什么交警在路边划几条白线就可以停车?一个地方能否停车的依据是什么,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难道仅仅取决于是否收费?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答案。

四、透明性。车主们在路边停车交费,往往并不是直接交给交警或城管,而是交到了“黄马褂”有些只是“便衣”的手上,至于“红袖标”的身份则很复杂,有的就是路边某单位的员工,有点“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意思。这就不免让人担心:停车费到底交到了哪里,最后用在了哪里?有没有用在城市道路建设上?有没有被挪用甚至被贪污,或者进入了一些部门的小金库?

路边停车收费,是全国实行了多年的“惯例”,可上述这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厘清,车主稀里糊涂地交,有关部门稀里糊涂地收,如果对这些乱收费的行为宽容迟早有一天你在走在路上停留会收占道停留费。这种现象不应再继续下去,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该给路边停车收费一个说法了。
  请有心打这公益官司的律师和市民留下联系方式到私信里!



起  诉  状原告:被告:厦门市XX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XXXXXX一楼法定代表人:xxx诉 讼 请 求一、判令被告收取原告停车费的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违法收取的停车费人民币伍元整;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 实 和 理 由原告曾经于  年  月  日至厦门市思明区  路道路旁停车不到半小时,然而,却被被告工作人员以自行车拦住车辆,并告知道路边停车要收费,强行索取了人民币伍元整。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城市公共道路停车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无效行为,被告强行索取的停车费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如下:一、 被告收取城市公共道路停车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公共道路的路边也是公共道路的一部分,为建设单位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并非某些政府部门的私有财产,更非任何一家公司的私有财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从2009年起车辆所有人每年都要交纳了燃油附加费(即原先的公路养护费,“费改税”)后,公民就应当合法享有公共交通道路的路权。因此,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无权随意占道收费。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公民纳税修建,属于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公用设施,也是政府对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占用公共道路,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依据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二、被告收取城市公共道路停车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服务收费,比如车站、码头等;另一种则是非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服务收费,比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等。而平常道路停车根本不属于上述收费的范围,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因此,城市道路上划车位线是告诉大家这里不妨碍交通,可以停车,并不代表要收费,可以收费。城管、交管部门即使因为交通停车压力而不得已划线停车,也是管理部门基于职权而产生的一种管理义务。任何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厦门道路停车收费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利用职权,把行政机关对公共资源管理上的义务当做便利条件,实则是对公共利益的践踏。三、 从被告收费的法律性质上来说,被告收费没有依据。(一)如果停车收费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应该是经营行为。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城管部门(道路的产权由建设主体所有),更没有授给地方政府部门,因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更无权把收费的权利交给下属的诸如被告莲坂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之类的下属公司。(二)路边停车收费也不属于行政收费,首先,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其次,如果政府对道路停车实行收费的话,应按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发票,收入全额上交国库,而不应该是公司经营发票。   (三)被告的经营范围是“参与莲坂社区的旧城改造。”道路停车收费与其经营范围“莲坂旧城改造”一点关系也没有,被告没有任何权利来收取原告的停车费。四、《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不合法。地方政府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地方政府文件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作出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办法与规定来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政府文件无权超越法律法规,作出限制公民的权利和增加公民的义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而《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却规定了道路停车收费,给自己增加了创收,给公民设定了义务,此行为没有任何的授权,应当予以撤销。五、道路本属于公共设施,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而相关政府部门有管理的义务,并没有收费的权利。这也是道交法为什么只规定了处于管理需要可以划定泊位,但不能收费的原因。城市道路不能成为任何机关、部门的“钱袋子”。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属乱收费。停车状况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收费乱象更能反映出一个城市的糟糕程度。厦门市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滞后的责任不能转嫁到老百姓头上。厦门本身是个海岛城市,在目前交通资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现有交通道路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率,如何应对不断增多的机动车辆,怎样解决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而不是以高收费代管理,更何况,路边停车收费根本不能解决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六、被告收费主体严重违法。    如果是路政部门或者交警相关部门收取路边停车费,可以将停车费用于改善交通或者解决城市拥堵问题。而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公司,全厦门市每年收取道路停车费用将达几亿之巨,而这么大笔的收入,没有列入行政收支,将成为街道办事处以及街道办事处下属公司的计划外收入,不仅不是用于改善交通,更将成为地方政府部门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工具。综上,恳请贵院判令被告违法收费的行为无效,退还原告停车费,同时,就《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随意设定公民缴费义务向厦门市人大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司法建议函》,撤销该办法中停车收费的规定。致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原 告:                                            年  月  日  来自  http://bbs.xmfish.com/read-htm-tid-8058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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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00:00 |
我来补充一下吧 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 让收费员拿出收费依据  没有 就不给 强行索要不给不让走  可以拨打110 告他 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帖最后由 jqwec 于 2014-2-9 00:05 编辑

发表于 2014-2-9 00:04 |
以为有理,官司钱也不少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00:08 |
根本不用打官司  不给就好了  不让走  就打110  如果政府出得有文件 叫他拿来看 在直接拍照 给钱走人  在网上发布

还有看政府  是不是明确 有什么路段什么位置的路边收费  没有  就不给 在找110  一般情况我想政府都不会出这样明确的文件



本帖最后由 jqwec 于 2014-2-9 00:10 编辑

发表于 2014-2-9 00:09 |
:lol、、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00:21 |
不要看他们有发票  就以为是合法的  他们可以去取得正规停车场的发票 来充当这一项目的收费发票  让他拿你停车这里收费营业执照

发表于 2014-2-9 13:25 |
用涨价来解决问题,其实就是懒政,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到现在还阴魂不散。

发表于 2014-2-9 13:26 |
jqwec 发表于 2014-2-9 0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来补充一下吧 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 让收费员拿出收费依据  没有 就不给 强行索要不给不让走  可以拨打11 ...

都有发票,还是合法的,真的,不过有些票上没章,有些上面是旁边酒店的章。

发表于 2014-2-9 13:50 |
收费是应该的,应公示所收钱的去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9 14:48
坚决抵制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16:28 |
flagdir 发表于 2014-2-9 13: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都有发票,还是合法的,真的,不过有些票上没章,有些上面是旁边酒店的章。

酒店发票是酒店的消费发票,并不能带表他收停车费的合法性,所以要看他停车收费的营业执照,才能明确知到给出处是否属于合法收费,他如果说是政府收的费,就让他盖政府行政章,政府允许或授权,就让他拿手续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16:44 |
论坛耗子 发表于 2014-2-9 13: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收费是应该的,应公示所收钱的去向

不合理,不合法,为什么应该,如果合理早就立法了,城市交通拥堵,停车难,并非收费就能解决的,这是城市规划配套设备不齐全造成的,政府规划部门有不可推限的责任,他们的无能反而成他们谋利的工具,让老百姓抢着挣着去买单,而不想办法解决根本问题

发表于 2014-2-9 16:58 |
好像全国路边停车都要收费,酒店消费好像可以免费停车。

发表于 2014-2-19 17:19 |
打个机机,俺每次路边停车都给了钱的

发表于 2014-2-19 17:46 |
既然是在收费应该有营业执照  税务证 等证件这是硬道理

发表于 2014-3-30 02:13 |
国家花了很多时间好不容易把公路乱收费治理了,现在有出来个比公路乱收费还狠的停车乱收费,应大力整改。:handshak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0 08:29
我认为路边是所有纳税人的,不应该设置停车场,更不该收费。
发表于 2014-3-30 09:58 |
不应该收费,支持!要公开透明,这钱收到谁的口袋里了?

发表于 2014-3-30 12:10 |
在北方很多地方都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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