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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平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退休人员居然任职爆破公司老总 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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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1:00 | |阅读模式
根据新修订的《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党员或行政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但是在平昌县的鸿运爆破公司居然明目张胆的任用治安大队原负责爆破的管理者为公司总经理,并为其亲属谋取利益。现在的政府和职能部门真的应该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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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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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1:16 |
爆料人如所说属实,主管机关确实应该好好调查,如不属实,楼主要负法律责任的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1:38 |
我既然再说肯定是非常了解四川省公安厅的各项规定的  在禁止公安民警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问题上,四川省公安厅规定,公安民警一律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与他人合资、合股、

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公安民警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3年内,一律不准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县(市、区)公安局长、政委,市、州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公安厅机关序列处室的处长、总队长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准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已经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应当退出或者辞去现任职务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1:42 |
民爆行业的代表省公安厅李荣飚就在负法律责任  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1:49 |
   我应该非常了解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才会说的  省公安厅在06年 08年 11年先后规定公安机关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在禁止公安民警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问题上,四川省公安厅还规定,公安民警一律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公安民警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3年内,一律不准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县(市、区)公安局长、政委,市、州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公安厅机关序列处室的处长、总队长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准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已经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应当退出或者辞去现任职务

发表于 2014-3-10 11:49 |
纪委应调查一下,并公开处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2:15 |
四川省公安厅近几年连续出台过相关的规定   其中代表人物前任公安厅副总队李荣飚就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在某些县城  有些执法人员总是知法犯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2:39 |
不可能的事情总是从领导口里面说出来的

发表于 2014-3-10 12:53 |
建议政府没收其退休金!: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10 13:30
建议:该同志回原单位延迟到65岁退休

发表于 2014-3-10 14:31 |
你懂的!

发表于 2014-3-10 15:19 |
路过

发表于 2014-3-10 15:22 |
  各位网友:

  楼主提供的情况,公司非常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告知于下:该同志系2013年底退休,退休后根据个人的安全知识特长及其在部队期间积累的爆破作业技术,公司为了安全和发展需要,聘该同志作为技术顾问,并未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我们现已将其从爆破公司辞退,不再从事与本公司任何有关联的工作。

  特此告知!

  谢谢各位网友!

  平昌鸿运爆破公司

  2013年3月10日

发表于 2014-3-10 15:25 |
 各位网友:

  楼主提供的情况,公司非常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告知于下:该同志系2013年底退休,退休后根据个人的安全知识特长及其在部队期间积累的爆破作业技术,公司为了安全和发展需要,聘该同志作为技术顾问,并未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我们现已将其从爆破公司辞退,不再从事与本公司任何有关联的工作。

  特此告知!

  谢谢各位网友!

  平昌鸿运爆破公司

  2014年3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5:50 |
wujianjiuzhou 发表于 2014-3-10 15: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各位网友:

  楼主提供的情况,公司非常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告知于下:该同志系2013年底退休,退休后 ...

你们公司应该主动向平昌县纪委和公安局纪委去说明情况   事实由他们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6:17 |
从治安大队领导到爆破公司领导再到技术顾问   难道省公安厅的规定在平昌公安局就不起作用吗  真的是山高皇帝远管不着吗  如此之大的爆破公司还没有专业的技术顾问  非要从公安局治安大队里面请吗  只能说你们公司太善于运用资源了   呵呵

发表于 2014-3-10 17:41 |
搞滴都是些狗扯腿的事,非要曝光,才自脚!:lol

发表于 2014-3-10 19:49 |
:lol:lol:lol

发表于 2014-3-10 20:58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就来个假装没看见。

2013十佳认证机构

发表于 2014-3-10 21:01 |
                                                                 平昌县公安局
                                                关于《请平昌县公安局留意下》等帖文的回复
广大网民朋友:
     2014年3月10日,网名“jack666777”分别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帖“平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退休人员居然任职爆破公司老总 可笑”,平昌论坛发帖“请平昌县公安局留意下”。我局通过调查了解,现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4年2月27日,我局纪委对退休民警曾×进行了警示谈话,并要求其辞去平昌鸿运爆破公司技术顾问一职。如果该同志拒不执行决定,我局将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该同志已于3月7日书面向平昌鸿运爆破公司辞职,并承诺今后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网名“jack666777”在帖文中反映该同志任总经理一职与事实不符,希望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同时也感谢网民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特此回复
                                                                                  平昌县公安局
                                                                                2014年3月10日
本帖最后由 平昌公安 于 2014-3-10 2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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