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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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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这种威胁方式来让相关执法部门让步本身就是违法……不得予以助长!

发表于 2014-4-1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回复点赞

发表于 2014-4-1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整顿网吧

发表于 2014-4-1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一大波五毛。KAO

发表于 2014-4-18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这么充分的证据,别人要跳楼就让她跳一下吧。你不能让别人跳个楼就跳不成呀

发表于 2014-4-18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网吧容纳未成年人的管理,是应该的,相信每个家长都赞同

发表于 2014-4-19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不参与评论,上面那个帖子跟这个帖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看你这下又拿什么证据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19 09:13
求解释

发表于 2014-4-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nobody12918 发表于 2014-4-17 2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烦那些动不动就闹自杀甚至是表演自杀的,何况是违法在先,搞些哗众取宠的把戏来博取眼球,骗取公众同情心 ...

乱说话可是能告你的哦,这可是在犯罪,不是违法哦。

发表于 2014-4-1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都是托吧,没看见别人有反应“钓鱼执法”,这是最严重的,什么时候政府部门成黑社会的了?是不是跟以前衙门官兵扮强盗一样可恶!

发表于 2014-4-1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如下证据,事实胜于雄辩!
特别声明.jpg
特别声明2.jpg
变更法人.jpg
委托书.jpg
合伙经营.jpg
情况说明.jpg

发表于 2014-4-1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不解释!
特别声明.jpg
特别声明2.jpg

发表于 2014-4-1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不解释!
变更法人.jpg
合伙经营.jpg

发表于 2014-4-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不解释!
委托书.jpg
情况说明.jpg

发表于 2014-4-1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属实,应该是相关部门不作为嘛?如果网吧不可以转让,原老板是不是涉嫌诈骗?且法律责任应该由原来的老板承担?

发表于 2014-4-19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19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喝越淡 发表于 2014-4-19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属实,应该是相关部门不作为嘛?如果网吧不可以转让,原老板是不是涉嫌诈骗?且法律责任应该由原来的老 ...

如果涉嫌诈骗,那就摊大事了,按目前的涉案金额,量刑10年是稳稳的了。

发表于 2014-4-19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事123 发表于 2014-4-19 1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实胜于雄辩,不解释!

本人乃是鑫鑫网络会所法人任志立,鑫鑫网络会所原名大智慧网吧,原开设时间为2004年10月,原地址嘉陵区陈寿路蚂蝗堰社区大门前,并不是楼主所说的背到起现鑫鑫网络会所现股东把法人办理到我名下。

发表于 2014-4-1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已经转让,为什么不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因为你繁忙无暇顾及,那么你何来资格签署放弃听证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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