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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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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发这么好的帖子,太谢谢了

发表于 2014-4-2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79#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19 12:33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非常事123 发表于 2014-4-19 10:55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实胜于雄辩,不解释!


本人乃是鑫鑫网络会所法人任志立,鑫鑫网络会所原名大智慧网吧,原开设时间为2004年10月,原地址嘉陵区陈寿路蚂蝗堰社区大门前,并不是楼主所说的背到起现鑫鑫网络会所现股东把法人办理到我名下。

点评http://u.mala.cn/avatar.php?uid=1647395&size=small
越喝越淡  是不是此前已经转让,且没过户才是关键?  [color=#999999 !important]发表于 2014-4-19 1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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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19 14:16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如果已经转让,为什么不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因为你繁忙无暇顾及,那么你何来资格签署放弃听证的法律文书?


      这不是不打自招呀?自己什么都没有了,偏要“承认违法事实”,“坚决不听证”,同意关门歇业?做人不能作恶太多哦,看遭报应哈






发表于 2014-4-2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知道,还有这么好心的楼主 支持
发表于 2014-4-2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好讨论一下,真不错
发表于 2014-4-2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顶啊,好贴不顶是一种罪过

发表于 2014-4-2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44#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17 20:39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最烦那些动不动就闹自杀甚至是表演自杀的,何况是违法在先,搞些哗众取宠的把戏来博取眼球,骗取公众同情心的!你倒是表演,还要让公安消防及市民等人前来劝你、救你,浪费公共资源真是恬不知耻!要是一个不小心真死了,妈老汉也伤心死了,何况还处在哺乳期,还有婴儿要喂!人的生命可不仅仅只属于自己一个人,还有社会责任必须要去承担

      

     12918,你知道事情真相了吗?你要是有点人性,恐怕不会在这里学狗叫了吧,明明是钓鱼执法,你在那里鼓噪什么?




发表于 2014-4-2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支持没话说~ 楼主真强
发表于 2014-4-2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酷哦,不顶对不起良心

发表于 2014-4-2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111#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21 09:33 |只看该作者


[color=#999999 !important]查看:4188|[color=#999999 !important]回复: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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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fj_btn.png
1#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17 18:34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倒序浏览分享到:




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
IMG_5233_副本.jpg (174.88 KB, 下载次数: 10)

http://img.mala.cn/forum/201404/17/182727bulfwfwmclu7lfnd.jpg从以上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加盖鲜章,网上发帖得知:嘉陵文体局只认空头法人任志立,没有占了股权67.5%的严某某什么事。文体局明明知道任志立早已将股权全部转让,偏偏只认任志立,啥意思?任志立为了配合文体局,所以就找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迟迟不将法人转到严某某名下,当任志立在交大里面和他的靠山们开的黑网吧被铲除之后,迫不及待地先搞他个钓鱼执法,后来个“承认违法事实”,坚决“放弃听证”,同意关门歇业、、、这一切都演绎得天衣无缝,把老百姓都当成傻子,自己就不认真想想:既然不能转,不能卖,为什么不但转了,也卖了,当自己在会所里什么都没有了,马上联合行动,钓完鱼后,承认违法事实,不听证,关门歇业、、、这么明显的商业欺诈,谁还看不出来?几百万呢,够这群哈龟儿喝一壶了!






发表于 2014-4-2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错,赞一个,继续努力啊
发表于 2014-4-2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提供!好样的

发表于 2014-4-2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本坛另一个当事网吧声明的帖子提供的资料看下来,任总其实早就把自己的股份转让了嘛?只是因为自己多种原因没去过户呢,事实清楚,看看相关部门还有新的解释没有...

发表于 2014-4-2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总这回跑不脱了....法人代表的责任必须承担,带给网吧的损失还得赔偿....
发表于 2014-4-2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收藏... 向楼主致敬
发表于 2014-4-2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不行,楼主就是有水平
发表于 2014-4-2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不错,有收获,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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