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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签合同收费120元(宜宾市人事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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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21:06 | |阅读模式

怪事:宜宾县教师续签合同,需交120元.此举有关部门收入上1百万.
  各校日前得到通知,事业单位职工合同3年一签,现是补签06年的合同,宜宾县在职教职工约1万人,有关部门收入将逾1百万,真是太来财了.据说这个经费是交给县人才交流中心.恐怕县教育主管部门也会分得一杯吧.

  搞不懂的是,签个合同乙方还得出钱?说是合同签证费,教师本已穷得要命,除了那点死工资外根本没有任何收入,什么都在涨价,还在肆意搜刮,其重何堪?主管部门怎不为老师着想?

  该费是不是乱收费?希望不要总拿什么物价部门的文件忽悠我们,物价部门本身就在乱搞.如果一签合同就得交签证费,那么,打个小工是不是也得先交那多钱,不合逻辑呀.

  难道老师的钱就好收吗?如果不交就签不到合同吗?请各位朋友交流一下看法.

宜宾县人事局关于“续签聘用合同”相关问题的回复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

你好!你所反映“关于续签聘用合同”的相关问题已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人事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对于来信,我们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续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委办〔2003〕99号)和《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县委办〔2003〕111号)文件精神,我县事业单位已于2003年推行了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职工与其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目前绝大部分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按上述文件规定,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合同期满者应当与所在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为此,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县人发〔2007〕7号)安排部署了续签聘用合同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人事代理及收费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宜宾县全县事业人员(包括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续签聘用合同,县人才交流中心每人收取120元,是三年的人事代理费,而不是合同“鉴证费”。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委办〔2003〕99号)和《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县委办〔2003〕111号)文件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制度,以激发人才流动活力,从而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即正常所说的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人事代理费的收取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43号)以及宜费价字〔2003〕316号文件执行,一般人事代理收费标准为240元/人•年。根据宜宾县实际情况,县人事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多次座谈,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最后协商一致,对人事代理实行降低标准收费,其标准为40元/人•年。200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收费,在教育系统,只是本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直属学校、中心校分级承担了,而且总费用比其他事业单位低得多,因此导致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了较大意见。为此,本轮续签聘用合同统一了人事代理费收取标准,均为40元/人•年。

三、关于收费票据问题:
收取人事代理所使用的票据是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绝不存在违规乱收费。由于工作量比较大,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教育部门各直属学校、中心校代为收取,正式发票将尽快送达。

四、关于费用的管理问题:
本次续签聘用合同收取的人事代理费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督。
实行聘用合同制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增强单位活力的重要举措,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相应人事代理和合同鉴证等服务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县人才交流中心收取人事代理费符合政策规定,降低标准收费更是考虑了实际,绝不存在乱收费问题。再次感谢你们对人事工作的关注。
谢谢!

                                                                                               宜宾县人事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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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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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22:38 |
绝对是乱收费!

发表于 2007-6-29 16:20 |
不交他们吃什么?[em16][em16][em16][em16]

发表于 2007-6-29 16:58 |

现在的在中国 是发展中国  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出现 。

   一切皆有可能

发表于 2007-6-29 17:30 |
请楼主参看“群众呼声”发帖公告,请将情况补充完整,如你们是哪所学校?

发表于 2007-6-29 18:02 |
我也是宜宾县的老师,的确有此事,我们都在谈论,签个合同收120合理合法吗?几张纸就可以收120实在是有点过份!!而且续聘为什么要交钱嘛,说不走三!![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6-29 21:58 |
情况岂在宜宾。到处都一样。

发表于 2007-6-30 09:17 |
没道理三,乱收费嘛!![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1 12:40 |
[em02][em02]
发表于 2007-7-1 12:48 |

要不得啊,要管管

ч

发表于 2007-7-1 21:51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2 16:00 |
宜宾本来就是怪事多,我老婆她们南溪县南溪镇有很多能达到低保条件的困难户杂个都申请不到低保。街道有关人员把低保的名额全给了自己经济条件富裕的亲戚。

发表于 2007-7-3 11:10 |

  请把相关的证明材料寄给我。

  地址:成都市通锦桥路93号

       《四川经济日报》(人才教育)周刊

       张 勇(收)

QQ:379510808        电话:028---86642004 

发表于 2007-7-3 16:53 |
已将此帖转至宜宾市教育局,请等待......

发表于 2007-7-3 17:47 |

关注!

专看宜宾教育局如何解释。

发表于 2007-7-3 13:47 |
怪事.收120元是合同的工本费?但远值不到那么多钱啊.是主管机关的操办劳务费?但他们本来就有这个职责且是吃财政饭的,应该有这别开支啊!......奉劝那些总想收刮民脂民膏的官员们,不要老打教师的主意,虽然教师是吃财政饭中最弱势的群体,没有任何的权利,仿佛也最好欺负,但他们人多,量大,敢说啊!不要偷鸡不成倒失把米哦.如今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确实今非夕比,相信中央以及明智的地方政府是不会熟视无睹的!

发表于 2007-7-4 09:22 |

今收到宜宾市教育局、人事局回复,详情如下:

发表于 2007-7-4 09:26 |

             宜宾县人事局关于“续签聘用合同”相关问题的回复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

你好!你所反映“关于续签聘用合同”的相关问题已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人事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对于来信,我们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续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委办〔2003〕99号)和《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县委办〔2003〕111号)文件精神,我县事业单位已于2003年推行了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职工与其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目前绝大部分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按上述文件规定,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合同期满者应当与所在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为此,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县人发〔2007〕7号)安排部署了续签聘用合同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人事代理及收费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宜宾县全县事业人员(包括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续签聘用合同,县人才交流中心每人收取120元,是三年的人事代理费,而不是合同“鉴证费”。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委办〔2003〕99号)和《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县委办〔2003〕111号)文件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制度,以激发人才流动活力,从而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即正常所说的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人事代理费的收取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43号)以及宜费价字〔2003〕316号文件执行,一般人事代理收费标准为240元/人•年。根据宜宾县实际情况,县人事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多次座谈,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最后协商一致,对人事代理实行降低标准收费,其标准为40元/人•年。200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收费,在教育系统,只是本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直属学校、中心校分级承担了,而且总费用比其他事业单位低得多,因此导致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了较大意见。为此,本轮续签聘用合同统一了人事代理费收取标准,均为40元/人•年。

三、关于收费票据问题:
收取人事代理所使用的票据是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绝不存在违规乱收费。由于工作量比较大,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教育部门各直属学校、中心校代为收取,正式发票将尽快送达。

四、关于费用的管理问题:
本次续签聘用合同收取的人事代理费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督。
实行聘用合同制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增强单位活力的重要举措,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相应人事代理和合同鉴证等服务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县人才交流中心收取人事代理费符合政策规定,降低标准收费更是考虑了实际,绝不存在乱收费问题。再次感谢你们对人事工作的关注。


谢谢!

                                                                                       宜宾县人事局
                                                                                    2007年6月26日

发表于 2007-7-4 10:04 |
原来是人事代理费,而不是合同费

发表于 2007-7-4 09:35 |
感谢宜宾市教育局、人事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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