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法院立案难又一证据
安岳法院李良副庭长不懂法,在立案庭和公民刘福明、胡代国吵架,下面是吵架对话部分实况:
2009年5月的一天,刘福明委托胡代国并一起来到安岳法院立案庭,第N次请求李副庭长立案。
胡:李庭长,关于刘福明诉银行存款纠纷案,诉状已经交给你们几个月了,请你给他立案。
李庭长:你不是当事人,你不能发言。
胡代国:我是刘福明的代理人,上次你叫修改诉讼请求时刘福明不是还交给你委托书了吗?
李庭长:你(胡代国)是哪个政法大学毕业的?
胡代国:李庭长,你不懂法,我是公民,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公民作他的代理人。
李庭长:我们还没有审查你(胡代国)有不有代理资格。
胡代国:你要审查是你的权利,但是,你必须依法审查,第一,你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你违法;第二,你只能审查我是不是公民,我给你提供了身份证,难道你还不相信我是公民吗?你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公民之外的人。你就没有权利剥夺我的代理权。总之,你必须依法审查,否则你违法。
李庭长:(对傍边在坐的法官自言自语地说)你看,你看,现在是啥子时代啊?
李庭长曾经不止一次问过胡代国是哪个政法大学毕业的,他的意思是,不是政法大学毕业的公民胡代国就不能代理立案、不能代理诉讼。
李庭长的说法是否正确?请李庭长学学下面的法规,就知道自己的说法很可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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