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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67张警官判我负主要责任 我把电瓶车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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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3:48 | |阅读模式

30日下午220分,我在西大街下车,站在公车站台,正准备走下站台时,被一辆没有减速的电瓶车撞飞了,我倒在离当时位置约两米远的距离。

我当时又惊又痛,忍不住哭了起来。对方扶起电瓶车,就坐在电瓶车上对我进行指责,诸如我不该“跑”出来之类的话,我嘴唇受伤,感觉麻木,无力争辩,只知道哭。直到旁边人实在看不下去了,“你撞到了,先把人扶起来再说”。对方才过来扶我起来,此时我才发现左小腿很痛,无力站起,只有就力坐正。

我打电话通知了在附近的同一集团公司的同事,附近围观的人帮忙打了120110

110120几乎同时到达,我在110民警处留下姓名住址。未来得及说明事情经过时,对方又跑至民警处进行争辩,争辩内容自然是有利于他方。民警只回答“交警要来了,会处理”。后见他还在辩解,忍不住说了一句:“不管怎么说,撞了人要先看一下人有没有事,要不要送医院,这才是做人的基本道德”。

等我被120扶上车后,交警赶到,我未在交警处留下一句话,就被送往青羊区医院就诊。此时我通知了我的朋友和公司同事,他们及时赶到医院。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一直担心我没有亲述事实,而让对方任意歪曲事实,以推卸责任。大家都安慰我:事情摆在眼前,无论他怎么辩解都没有用的。

经过一系列检查,大幸的是我左腿没有检查出骨折的现象,唇、手指,左腿有软组织挫伤。门牙松动,有裂缝,须待消炎后修补。(后附病例)这期间,所有120出诊费和检查费用都由我先行垫付。

在我快检查完后,对方才赶到医院,并且在医院停留很短一段时间后声称有事离开,在此逗留期间,仍未向我说一句道歉的话,连我同事看不下去,说,撞了人,道义上也应该道歉。对方仍不断争辩,未有一句道歉和慰问的话,就扬长而去。

鉴于此,我更担心,在我未及辩解的情况下,对方会强加过多主观形容词在交警处推卸责任。

果不其然,我们当晚赶到交警队处理时,撞人者向一位编号004667的张姓警官承述事件时,加上了“眼前一花,一个人冲过来”,“手搭住他车笼头被挂倒”,甚至想诱供我“姐,里面是不是有人在等你,你比较着急!”我明白他的用意,并没有接嘴。

在我认定刚下站台准备穿过时被撞倒,对方认定我“跑”到慢车道中央,减速来不及时挂倒我。双方对事实有分歧的情况下,编号为004667张警官发的第一句话居然是:我负主要责任,原因是我“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我不平,问从西大街公车站进入百佳广场,我是不是该这样正常行走?警官答:又没说行人不能这样走。原因在于我在借用非机动车道时确保安全才能通行。

又称:对方没有减速,如果有减速现象,我还应该负全责。

然后接到报警电话准备出警,丢下一句“你们自行协商解决”的话,就撵我们出门。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全是指责我的语言,对撞人者没有一句哪怕批评的话语。

在这样的定性下,对方当然有恃无恐,居然只肯承担医药费的20%-30%,就想了结此事。我家人当然不接受这样的处理,不欢而散。回家来,全家人都气得一夜无眠,几百块医药费不是出不起,但这样的处理结果,令人气愤,我哥还发了句气话:我给他五十块,让他站在那里让我撞一下嘛。

我不太懂道法,我想请教有关专家和各位网友:

一,          我在西大街站台,去往百佳,该处并无人行横道。我是否算正常行走?

二,          撞人者在多人指责下至今未向我表示过歉意,算不算态度良好?

三,          所谓规定“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确保”这个主观认知如何判断?我认为我是“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不想莫名被车撞倒了。

四,          如果是我“没有确保安全”就是我的主要责任,对方就不用或象征性承担医药费,那请问:保护交通弱势一方利益如何体现?

五,          我好端端惹上这无妄之灾,对方毫发未伤,要求撞人者承担我此次被撞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和随后要进行的治疗费用(含补牙费用),要求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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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4:01 |

      电动车应该付全责或者主责.

  

发表于 2007-1-31 14:24 |
说句题外话,有时一下公交车,正好遇到下班高峰期。而公交靠的站又正好是非机动车道旁。一下车就要面对汹涌的电动车流自行车流,确实有一不小心就有被撞的危险。如我等年轻人还可以待机而行,而那些年老力衰的老人当如何处之?

发表于 2007-1-31 15:12 |
看来只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不讲理的人比比皆是,只有大家都到讲台上去讲理了。

发表于 2007-1-31 15:06 |

这交警有些混账,连偏听则暗兼听则明都不知道,现在的道法的最起码原则就是保护弱势人群,机动车撞人,无论责任都需要车主赔付,电动车居然可以随意撞人。

希望能有有效的制度来管理电动车,因为本人曾被一辆电瓶车撞得很惨,跟朋友说起,很多人都不同程度的被电动车伤害过,有些伤害虽然不烈,但让人很烦恼。

还有就是我们社会的基本道德都已经不存在了,撞人的理直气壮,好像别人愿意跑到他车轮下一样,上次撞我的那个女人也是,不但没道歉,还指责我转弯太突然,妈的,我可是在自己的小区门前被撞的,悄无声息的撞上来谁能反应得过来。

建议楼主去投诉交警,然后打民事诉讼,总要找个讲理的地方吧,如果都不讲理,那我支持楼主给他100块,让他被撞一下,其他不说,一定要把牙齿撞裂才算。

发表于 2007-1-31 17:33 |

你有没有对方的电话?

发表于 2007-1-31 17:34 |

其他的不说,道歉是应该的,不管怎么样,是你的车撞了人!

不是指责对方有错,自己装横就可以混过去的

人的最基本的品质,还是应该具有

 楼主| 发表于 2007-1-31 17:31 |

在成都有很多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并行的地方,是不是行人都是撞了白撞,因为你没有"确保安全"?

电瓶车时速可达每小时40码,甚至快过公交车,居然也在挤慢车道?

百佳门口的公车站台与百佳广场之间的慢行道约三米左右宽,人流很大,车行经过,无须减速避让行人?

发表于 2007-1-31 17:40 |

虽然我没有看见车祸是如何发生的,但在医院里我是亲眼见证了肇事者的态度是如何的蛮横无理!

我们赶到医院的时候,小美已经照完片了,正准备上5楼检查嘴唇,这个时候那个肇事者才过来,而且是漫不经心的,他跟我们一起上了5楼之后,就不晓得从哪里摸了张报纸出来看,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其间他还不停地打电话,也不晓得是打给哪个的!

后来,他居然来一句“你们慢慢看,我有事先走了”!这个时候我们的其中一个同事才说,不管怎么样你应该赔礼道歉噻,结果他居然说,“又不是我撞她的,是她自己冲出来的”!当场我们都只有把他看到,我们觉得没有必要跟这种人争论,只说了一句“不要说了,等晚上交警那里去解决问题”!

谁知道今天一早听到的消息居然是小美负主要责任,我当时就蒙了,这算什么跟什么哦!

希望有熟知道法的朋友为小美多提供点意见!

发表于 2007-1-31 18:03 |

虽然小美不是一个“一般般的平头百姓”;

虽然小美还是一个白领;

虽然小美还是一个美女;

虽然小美还是一个“优秀斑竹”;.........

但是小美必须明白以下道理:

--------------------------------------

道法是什么?

它是法!

所以它就应该是神圣的!

所以它就应该是高深的!!

所以它就应该是一般般的平头百姓是不太能够理解的!!!

而且!

它是掌握在JC叔叔手里的!!!

而且之而且!!!

它是强制执行的!!!

-------------------------------------

明白了以上道理之后,你才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07-1-31 17:58 |

我们去交警处解决问题时,对方还对我朋友说,他也被我撞倒了呢.

我朋友哭笑不得,说:是啊,你站着没动,小美以40码的速度冲过来,把你撞飞了!!

我后来听留在现场等交警的同事告诉我,当值交警(非事故处理中心的张警官)也对我同事讲:道法保护弱势一方.谁知几小时后去到事故中心,说法居然成了这个样子,我不愿去想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我现在想知道的就是:一,当值交警到底在事故现场了解到了什么,又做了什么记录,这一切我都不知道,也没有人来问过我当时发生了什么,什么话都是撞人者说的.

二,这个责任如何分摊,医药费如何处理的问题.

发表于 2007-1-31 17:55 |
确认对方的身份,名字,住址,联系方式,如果协商不成,直接递民事诉讼吧。
发表于 2007-1-31 18:13 |

强烈关注中!!!!

发表于 2007-1-31 18:13 |

强烈关注中!!!!

发表于 2007-1-31 17:13 |

老美伤得不轻啊

发表于 2007-1-31 16:45 |

野笏快离婚的夫人:在这个世间讨要是非曲直的意义越来越不大了!

没出大问题就好!

还有人有正义感关心你就好!

美女尚且如此,象我这样的丑男人碰到了,很有可能还被勒令给电动车喷漆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1-31 16:58 |


 



发表于 2007-2-1 09:29 |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2-1 09:30 |

刚才发了一文,但估计要审一天出来,说是敏感(真是疑神疑鬼,讨论个交通事故成了敏感)。

记得当时道法才出现时,里面的条款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行人全部被豁免责任(故意违法除外),被骂惨了。专家的解释就是要保护行人,所以就这么制定出来了。但骂归骂,现在的判罚基本上还是按照这个精神来做的(在赔付上各地情况有些不一样,但精神是一样的,保护行人),一到了你这里,你好像就成了强、、势了喽,这真是对道法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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