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30日下午2:20分,我在西大街下车,站在公车站台,正准备走下站台时,被一辆没有减速的电瓶车撞飞了,我倒在离当时位置约两米远的距离。
我当时又惊又痛,忍不住哭了起来。对方扶起电瓶车,就坐在电瓶车上对我进行指责,诸如我不该“跑”出来之类的话,我嘴唇受伤,感觉麻木,无力争辩,只知道哭。直到旁边人实在看不下去了,“你撞到了,先把人扶起来再说”。对方才过来扶我起来,此时我才发现左小腿很痛,无力站起,只有就力坐正。
我打电话通知了在附近的同一集团公司的同事,附近围观的人帮忙打了120、110。
110、120几乎同时到达,我在110民警处留下姓名住址。未来得及说明事情经过时,对方又跑至民警处进行争辩,争辩内容自然是有利于他方。民警只回答“交警要来了,会处理”。后见他还在辩解,忍不住说了一句:“不管怎么说,撞了人要先看一下人有没有事,要不要送医院,这才是做人的基本道德”。
等我被120扶上车后,交警赶到,我未在交警处留下一句话,就被送往青羊区医院就诊。此时我通知了我的朋友和公司同事,他们及时赶到医院。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一直担心我没有亲述事实,而让对方任意歪曲事实,以推卸责任。大家都安慰我:事情摆在眼前,无论他怎么辩解都没有用的。
经过一系列检查,大幸的是我左腿没有检查出骨折的现象,唇、手指,左腿有软组织挫伤。门牙松动,有裂缝,须待消炎后修补。(后附病例)这期间,所有120出诊费和检查费用都由我先行垫付。
在我快检查完后,对方才赶到医院,并且在医院停留很短一段时间后声称有事离开,在此逗留期间,仍未向我说一句道歉的话,连我同事看不下去,说,撞了人,道义上也应该道歉。对方仍不断争辩,未有一句道歉和慰问的话,就扬长而去。
鉴于此,我更担心,在我未及辩解的情况下,对方会强加过多主观形容词在交警处推卸责任。
果不其然,我们当晚赶到交警队处理时,撞人者向一位编号004667的张姓警官承述事件时,加上了“眼前一花,一个人冲过来”,“手搭住他车笼头被挂倒”,甚至想诱供我“姐,里面是不是有人在等你,你比较着急!”我明白他的用意,并没有接嘴。
在我认定刚下站台准备穿过时被撞倒,对方认定我“跑”到慢车道中央,减速来不及时挂倒我。双方对事实有分歧的情况下,编号为004667张警官发的第一句话居然是:我负主要责任,原因是我“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我不平,问从西大街公车站进入百佳广场,我是不是该这样正常行走?警官答:又没说行人不能这样走。原因在于我在借用非机动车道时确保安全才能通行。
又称:对方没有减速,如果有减速现象,我还应该负全责。
然后接到报警电话准备出警,丢下一句“你们自行协商解决”的话,就撵我们出门。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全是指责我的语言,对撞人者没有一句哪怕批评的话语。
在这样的定性下,对方当然有恃无恐,居然只肯承担医药费的20%-30%,就想了结此事。我家人当然不接受这样的处理,不欢而散。回家来,全家人都气得一夜无眠,几百块医药费不是出不起,但这样的处理结果,令人气愤,我哥还发了句气话:我给他五十块,让他站在那里让我撞一下嘛。
我不太懂道法,我想请教有关专家和各位网友:
一, 我在西大街站台,去往百佳,该处并无人行横道。我是否算正常行走?
二, 撞人者在多人指责下至今未向我表示过歉意,算不算态度良好?
三, 所谓规定“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确保”这个主观认知如何判断?我认为我是“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不想莫名被车撞倒了。
四, 如果是我“没有确保安全”就是我的主要责任,对方就不用或象征性承担医药费,那请问:保护交通弱势一方利益如何体现?
五, 我好端端惹上这无妄之灾,对方毫发未伤,要求撞人者承担我此次被撞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和随后要进行的治疗费用(含补牙费用),要求是否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