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关于奥鑫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世昭、王政荣拆迁还房
纠纷问题的请求报告
县委、县府、人大、法院: 迟迟达不成协议的原因是王世昭、王政荣与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拆迁办存在两个分歧:①、还房位置是C01还是C03-C05;②、是按容积率26.6%还38.0646平方米还是按底层房屋面积偿还143.1 平方米。(另有住宅47.1平方米,无产权的120.6平方米。)而拆迁办支持开发商的主张并发出了裁决(证据6)王家父子不服,请领导秉公处理。 一、王世昭、王政荣的要求及理由:
1、由拆迁商在C01工程范围内还底层营业房。其依据有四:①、王家父子世代在此的房屋所在地(证据1);②、此地有规划图载明为还房工程(证据2);③、奥鑫公司的拆迁安置方案上六条第(二)款记明此地为还房工程(证据3);④、王家父子从1999年就在此房屋经营废品业务至今已7年,有工商税务登记为证(证据4)。
2、由拆迁商按两户宅基使用证的底层房屋面积偿还共计143.1平方米。①、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对等原则之规定;②依据川委发(2005)12号第三条关于“农户拆迁原则上采取还房方式,人民政府要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证据9)。明显应在底层还足原面积。
3、应按一视同仁还房。王家坝有的无房产证只有土地证,同样还了营业房百多个平方米(另有证据);另外全城周围的拆迁商对无论产权证面积的多少,都是按实际面积偿还的。
4、要求撤销安拆裁字(2006)09号、11号裁定书,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条文注释“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商不按王家父子的合法要求还房的所谓理由:
安岳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拆迁办强行将王家父子的还房位置指定在C03-C05工程(证据6)。 1、C01工程近年来不能实施,故王家父子不能在此要求还房(无证据,且与规划图不符)。
2、C01工程已还给他人和已出售了(无证据,且有违法之嫌)。
3、王家父子的产权证上未填有营业房,就不偿还门市,只能还在住宅楼上(无法律规定)。
4、王家父子要求还门市房也只能按容积率26.6%折算(证据是在协调会上拆迁商曾多次的主张,还说是县人大常委决定的)。按26.6%还门市房,这是对王家父子最大的照顾,若要还更多的门市面积,就要按参建评估单价4000.00元/平方米计算。 评:这样的荒缪算法,于法无据,在全国也没有先例。如按这种算法,王家将要补给(68.5+60+14.6)×73.4%×4000元/平方米=42.0141万元,就等于原房屋白白地被拆迁商侵吞,真是天理不容。奥鑫公司拆迁方案上载明和城市规划图上注明CO1是还房区,而我们世代又在C01还房区居住,开发商不在CO1还我房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拆迁办的裁决、支持开发商的主张也是没有道理的,如将CO1的房屋还给他人或对外出售都是违法的。 三、裁决后多次协调的情况:
对于还门市房的位置和是否应按原面积偿还,双方各执己见。拆迁商死死抓住产权证上未填营业房为由,而不尊重7年经营并证照齐全的客观事实。官方也不支持王家父子的合法要求,当然就无法达成协议。为此,以避免扩大矛盾,才依法依理向县委、县府、人大、法院,反映,请求监督并得到公正结果。现将有关证据材料提供附后(共41页)。 报告人:王世昭 王政荣 委托代理人: 胡代国 附:委托书1份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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