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2)184号》
根据《囯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丶人社部丶财政部丶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強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妥善解决。
二、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丶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于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落实。
2012年8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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