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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专家 教授 政协委员论旧城拆迁开发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政府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使用期从1990年5月19日起70年
”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高智晟说,在拆迁立法、执法和行政过程中,“都渗透了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房地产商的利益时常得到袒护。”
朱宏亮教授说,长期以来政府强调小局服从大局,只要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公民就应服从。所以更多强调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和接受,而不是对其支持和保护。“这种观点必须予以纠正。政府不能为了自己的政绩而牺牲民众利益,而是应当通过降低开发商的暴利,来降低房价。”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过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侯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据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新闻机构报道了许多因拆迁引起的惨案,说明了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与拆迁公司,被拆迁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一家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将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拆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