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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位不屈服于卑劣开发商的被拆迁户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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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向是个守法公民,家住达州市通川区。近年来,有开发商准备在我家所在片区搞商品房开发,但鉴于该开发商的诚信度不高、资金实力不足,加上当前房市低靡等情况,导致我对他们能否开发出楼盘来存在着严重疑问,所以没能随便答应开发商提出的动迁条件,因此他们一直怀恨在心,把我视为眼中钉而作为首要打击目标,以起到杀一儆百的目的。

就在三四个月前,开发商的一工作人员曾当着这个片区众住户的面,用手指着我,恶狠狠地说:“你是不是XXX,你是不是活得不耐烦了?!当心我找人收拾了你!”过了不久,他与另一人来到我家门外,把门踢得震天响,言语挑衅口气恶劣,我当时就向110报了警,后去西城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得到人身安全保障。

开发商并未收敛,对我的打击升级了。

就在1117日上午9:45分,我路过达州市通川区西城农贸市场旁时,突遭两名男子袭击,施以拳打脚踢,致我的眼镜打烂,左手受伤,其中一歹徒从菜摊上抓起菜刀对我挥舞进行恐吓,另一歹徒则端一盆污水,兜头向我泼下。在围观群众的干涉下,两歹徒骂骂咧咧地走开了。本人一向为人正直,与人和善,从未在外面与人结仇,这两歹徒显然是受人指使、有目的而来。

我当时就懵了,从地上爬起来后,在群众的提醒下,于9:55110报警,10:03分闻讯赶来的民警将我送到西城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随后西派的警官同我到案发现场作了调查取证。鉴于事态的严重,当天下午我又去了达州市政府群众接待中心、通川区公安分局法制室讲了事发经过。18日我又先后到通川区政府信访局、西城办事处综治办作了如实汇报。

但是,开发商并未就此罢手。在192358时,一个恐吓电话把我从睡梦中惊醒,对方在电话中扬言,要对我家人进行报复行凶,其气焰十分嚣张。无奈之下,我于20日上午又去了通川区西城派出所报案,一副所长接待了我,并答复尽快查办此事。

开发商的胡作非为、胆大包天等种种劣行,相信大家在网上、在报刊上看得够多了。现在,我和我家人的生命正受到这类人的极大威胁,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于是,我想,为了正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不了与不法开发商抗争到底!我已作好了最坏的准备,搜集了相关材料,当有一天我及家人一旦突遭意外,我的亲朋们将会以我的名义在国内各大知名网站发布该开发商的详细情况。

如果我许久未在此露面时,就当我遭了黑手,去了天堂……

谢谢各位正直善良的网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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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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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

发表于 2008-11-26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还是到农村去准备些黑火药啊,这些事情打110没有用啊,可能你们当地政府一些人已经变狗了,所以你要保护你的东西可能要付出代价的,

发表于 2008-11-26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是和政府一起的。最多吓吓你!!!!!!!!!!他的命比你的重要!他都不要命。你怕何栽!在说:你最好带点东西防身!遇到有人在动你就拼命!!!!!!!!你看还敢敢在欺负你!!!

发表于 2008-11-2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你还是到农村去准备些黑火药啊,这些事情打110没有用啊,可能你们当地政府一些人已经变狗了,所以你要保护你的东西可能要付出代价的,

发表于 2008-11-2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开发,合法拆迁。

发表于 2008-11-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通过各种渠道整些武器,不要企望ZF,例子太多了!保护好自己和家人,大不了牺牲我一个换几人垫背!

发表于 2008-11-2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这样:

你申请派出所人身保障(包括家人),如果没有保护得力,就是不作为!

同时,做好自我保护

发表于 2008-11-26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身保护..另外买保险!

发表于 2008-11-2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多准备短刀防身。如遇到你上面所说的情况,先下手为强,最多算正当防卫过当了,你别怕!!!!!

发表于 2008-11-2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百姓私有财产权的。多年来,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找不到、没有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08-11-27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各地强制拆迁百姓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是一部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的行政法规,根本无权处置百姓的私有财产,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之日起宣布废止。

发表于 2008-11-2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必须学懂共产党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

发表于 2008-11-2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有法律可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

  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发表于 2008-11-2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23chen在2008-11-26 9:33:00的发言:
LZ;你还是到农村去准备些黑火药啊,这些事情打110没有用啊,可能你们当地政府一些人已经变狗了,所以你要保护你的东西可能要付出代价的,

发表于 2008-11-2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em04]
发表于 2008-11-2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把握正当防卫,警察有时也靠不住的。

发表于 2008-11-2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攻~要么受~

发表于 2008-11-28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自已的财产遭受侵犯而寻不见保护时,只有靠自己捍卫了,大不了来个鱼死网破嘛。 楼主的做法和想法是对的,决不要倔服于那些强盗。

发表于 2008-11-28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啥子世道喔弱势群体无权无势就是案板上的肉,官商勾结强取豪夺,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有选择自卫,反击那些为富不仁的奸商要快准狠,弱势群体要做好暴力抗争的准备,楼主请不要畏惧权势百万千万弱势人民是站在你这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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