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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凤凰卫视:女法官无处维权,穿法袍进京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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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围观凤凰卫视:女法官无处维权 穿法袍进京举牌http://v.ifeng.com/news/society/ ... -46db9a58722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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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武胜房管所依法行政,不要违反《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令,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程序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牢记中央《依法治国决定》中说的: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尽快纠正错误!

发表于 2014-12-3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4-12-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法官轮到自己个人利益的时候就装作 不懂法、不知法了?

发表于 2014-12-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呀 黑哦呀

发表于 2014-12-3 18: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只火鸡和一头牛闲聊,火鸡说:我希望能飞到树顶,可我没有勇气。牛说:为什么不吃一点我的牛粪呢,他们很有营养。火鸡吃了一点牛粪,发现它确实给了它足够的力量飞到第一根树枝,第二天,火鸡又吃了更多的牛粪,飞到第二根树枝,两个星期后,火鸡骄傲的飞到了树顶,但不久,一个农夫看到了它,迅速的把它从树上射了下来。
生存之道1:牛屎运让你达到顶峰,但不能让你留在那里。

发表于 2014-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解决 看来阻力真大 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14-12-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退房本的时候,她把房本拿去抵押贷款了,所以退不出!几年后还款了,房本就回到她手里了,仍然没退回!夫妻一方只能享受一处福利房,是当时众所周知的政策规定,她不会不懂,而且她是自愿从单位领回了原房款,理应退回房本!房管部门依法注销了她的房本!

发表于 2014-1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2个主题帖了,感觉焦点在于:楼主当时领的那几千块钱的性质问题,1、领的退房款。2、领的收益款。
你领的是退房款,那么我觉得房子真不归你。
你领的是收益款,那么我觉得房子应该是你的。
到底是什么款,相信只有你们当时领钱最清楚。
人人都说摆事实,讲道理。
我想说,人最主要是讲良心。
楼主,如果你本着良心说你领的是退房款,那么你继续,我也支持你。如果你昧着良心说那是收益款,我劝诫你,做人要厚道。
我不晓得你们信不信世上有神这事情,反正我是相信,并且我相信神必定按正义审判人。

发表于 2014-12-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真假假只有自己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尘世猎人 发表于 2014-12-3 23:50
该退房本的时候,她把房本拿去抵押贷款了,所以退不出!几年后还款了,房本就回到她手里了,仍然没退回!夫 ...

房本有随便退的吗?你家的房本叫你退给出售方你愿意吗?何况我的房本还不是武胜法院和卢忠明颁发给我的。抵押贷款是我行使处分权,不应该吗?请你不要栽赃陷害好不好,我们夫妇享受了两处福利房吗?请你拿出证据出来说话。你没看见武胜公安局出了证明的吗?请你不要乱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兔兔兔很忙 发表于 2014-12-4 14:13
真真假假只有自己清楚。

确实 这样,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敢去上访吗?

发表于 2014-12-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看不起来不来就到北京啊,举牌的。如果你真有理,该打官司就打官司嘛,证据不足自己就放弃嘛。我就不相信哪个人能把本本还给你,最终还是通过法律渠道裁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5 00:26
全国都没地方给你说理了你还有理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5 00:29
当地法院没事找事就欺负你一个人?全国法院就欺负你一个人?还专门找法官公务员欺负?我全款花真金白银买的房咋没见由来充公的呢

发表于 2014-12-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的微博上看到的。

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退休干警吴志平信访相关情况的说明

2014年12月4日 17:52
广大网友:
    我院退休干警吴志平因房产纠纷问题不断地上访、发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正视听,现我院就其相关问题作一情况说明。
    吴志平、耿某(二人原均系武胜法院干警,后耿某于1990年9月调入武胜县公安局)夫妇于1989年在武胜法院分得了一套福利房。
     1993年、1997年,武胜县相继进行了两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我院吴志平等36户干警在缴纳购房金后取得了所分福利房的全部产权,吴志平于1998年8月10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2086号)。
    1998年、1999年,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武胜府发[1998]114号)、《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等文件,文件要求,已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的,必须限期退还其中一处。吴志平丈夫耿某在1998年参加武胜县公安局的集资建房,故吴志平在我院应退房的23名职工之列。2001年3月19日,吴志平在武胜法院自愿领回了原购房款9134.49元,同月,迁入新居,退出了公改房,我院职工卢忠明按照当时的政策购买了该房,但因吴志平当时将房产证在信用社抵押贷款,未交出该房房产证,武胜县房管所以资料不齐为由,未给卢忠明办理该房房产证。
    2007年,武胜县开始清理房屋遗留问题,我院到房管所给卢忠明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时,吴志平仍然拒绝交出其持有的房产证。我院便出具证明,证实吴志平已领回购房款,卢忠明按政策购买了该房。凭此武胜县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给卢忠明颁了房产证。由于武胜县房管所在签发房产证时做法不规范,没有先行注销吴志平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就给卢忠明发了证,就出现了该房两个房产证的情况。对此,武胜县房管所于2008年分别将这两个房产证予以注销。2008年5.12大地震后,该幢楼房经鉴定为危房,后经拆除,现已经在原址上修建了一幢新的楼房。
    从2008年4月开始,吴志平向广安区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我院、武胜县房管所以及干警卢忠明作为对方当事人先后提起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经广安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其请求均被驳回。
    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吴志平与武胜法院的房改房购房关系并不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屋,吴志平不是基于市场关系取得,而是基于其依附于国家城镇职工的身份关系而享受特定的政策优惠而取得;武胜法院不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代为国家处分其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的国有财产,而是以房改政策执行人的身份在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为由,驳回了吴志平的起诉。
    最后,吴志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监字第370号通知书,认为吴志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认为其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参与集资建房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取得房产后,其丈夫又在公安局参与集资建房,根据武胜县武房改(1997)2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和武胜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吴志平已经退回房屋,领回了购房款,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据此注销涉案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后,吴志平对武胜县房管所注销其房产证的行为进行信访。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吴志平不服,向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复查。2013年10月22日,该局作出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其请求撤销该意见书和武胜县房管所作出的产权注销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吴志平仍然不服,向省住建厅申请了信访复核。省住建厅受理后,专门派员来到武胜县,召集了吴志平、住建部门、信访局、公安局以及我院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最终维持了县、市住建部门的意见,至此,该案信访终结。
   
                                                       武胜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uireu 发表于 2014-12-5 11:46
武胜法院的微博上看到的。

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退休干警吴志平信访相关情况的说明

武胜法院为何不敢找我吴志平当面对质?这说明他是虚的,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武胜法院用我的私房充公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8.x 发表于 2014-12-5 00:29
当地法院没事找事就欺负你一个人?全国法院就欺负你一个人?还专门找法官公务员欺负?我全款花真金白银买的 ...

武胜法院用我的私房充公本身就是事实,我都晒出证据了,你不会说没看见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尘世猎人 发表于 2014-12-3 18:14
作为法官轮到自己个人利益的时候就装作 不懂法、不知法了?

尘世猎人:是谁不懂法、不知法网民自有论断!若武胜法院和武胜房管所依法行事,吴志平没有上访的机会,更没有穿法袍在网上亮相的机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尘世猎人 发表于 2014-12-3 23:50
该退房本的时候,她把房本拿去抵押贷款了,所以退不出!几年后还款了,房本就回到她手里了,仍然没退回!夫 ...

房本有随便拿给别人的吗?不是自己的房本能贷上款吗?武胜法院使用吴志平的住房不应当付使用费吗?尘世猎人:你的住房可以让别人白住吗?房管所决定注销吴志平的房权证是依的哪条,你能指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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