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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千古奇案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孟松林 男 汉族 生于1945年3月16日, 居民 住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场镇民兴街34号 ,身份证号码511023194503168678
电话:028-24671118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 法人代表,主任,邓家和 ,住周礼镇交通北路37号电话:028-24650131
手机:13882922066 反诉请求 1、 判决撤销安岳县房管局颁发给被反诉人“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该房屋的国土使用权的证书;判决被反诉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向反诉人孟松林归还“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属瓦房18间。
2、 判决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支付孟松林18间瓦房45年使用租金,每年每间1000元共计81万元,外加维修费18万元,总计99万元。
3、本案反诉费用和本诉费用由周礼中心供销社承担 事实及理由 1. 诉状上“原告位于安岳县千佛乡民兴街15——21号;28——32号,拥有合法的权属,其《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安岳房权证鉴证字第19196号;安岳房权证鉴证字第19202号。”周礼中心供销社在安岳县法院一审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权证,孟松林提供的是土改时的《管业证》,现已形成15、17、19、21号房。一房二主三证。特请法院务必查清上述房权证哪个更合法更有效。(见证据目录1管业证和被反诉人的两个房产证) 2. 2008年10月,2009年6月被反诉人与县房管局曾两次公开拍卖三个法院反复九次民事审理终结,法定给孟松林的17、19、21号瓦房。当时该房回归原主时,千佛分社经理黄绍才、邓家和主任、付能文主任、阮忠建主任均目睹该房内除商品垃圾外,只有几个破烂的货架。被反诉人挂了7块“危房严禁靠近”的警示牌。该瓦房已有20多年无维修,眼看将全部倒塌,孟松林才花了8万多元进行简单维修(见证据目录2,照片)。 3. 《(2010)川高法立信98号》“我院经审查认为,孟松林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 ‘文革产’的相关规定” (见证据目录3)。但本案不在确权问题,而在于房管部门确权错误的问题。正因为房管部门确权错误将该房错误的确权给周礼中心供销社。民事、行政多个法院反复审理终结,确认了该房是孟松林的所有权;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资行监字第2号》:本院认为周礼中心供销社1967年‘文革’中在改建营造时拆占孟松林瓦房三大间是实。院长周万奇亲自送交本案材料给县长王宏斌,钟毅书记落实办理,并指令县法院黄副院长协助落实本案。现在在落实办理中(见证据目录4)。 4. 现以安岳县法院一审为例:周礼中心供销社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来源“没收”。各11间、18间。”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盖有县管局公章,与孟松林土改时的《管业证》完全吻合。法庭有周礼中心供销社管建修的陈督富、千佛分社经理向文义及当时建修时的两个工人严传林、胡孝明的证言。与上述的两份该房的所有权一致,本案审理终结《(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千佛下栅门外的瓦房3间遗赠给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7年被告周礼中心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建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见证据目录4,多份裁定书) 5. 中办发(87)7号》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房归原主。房主随时交验证件,随时办理,文革产要建档案,应把房租算。当地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建委和房管部门的工作,要克服松劲畏难情绪,克服“收兵“思想,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善始善终完成这项任务。” (见证据目录5中办发【87】7号文件复印件)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孟松林
2011年5月30日
附件: 1. 回避申请书1份。 2. 《民事反诉状》副本1份。 3. 《(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2001)资民再字第7号》各1份。 4. 一房二主两份产权证5页。 5. 安岳县法院一审证人笔录1份。 6. 该房屋照片2张。 7.该房方向位置图1份。
8、反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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