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108号)第25条:“地下人防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的地下建设工程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人民防空法》第5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如开发商系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则对所投资的人防地下车位享有权属,有权将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给小区业主使用,并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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