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
关于赵蓉三人扰乱法院机关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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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3年1月25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巴州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庞蓉与赵臣民离婚。二、婚生女赵香由庞蓉抚养成年,赵臣民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13年1月起至成年时止,每月底支付一次)。该案当事人未在该判决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3年3月,恩阳建区,按照属地原则,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渔溪法庭划归恩阳法院,巴州区人民法院按照市中院要求将该案委托恩阳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海口务工,在恩阳无可供执行财产,为将该案执行到位,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寻找赵臣民直至2014年2月18日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当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赵臣民,赵臣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名,同时对赵臣民作了执行笔录,请求给他几天协商时间,法院考虑该案执行情由同意了。几天后,询问赵臣民他们协商情况时,他说:他们三人协商无果,他本人已返回海口。
二、4月29日事件发生基本情况
申请人庞蓉与其兄庞克勇于2014年4月2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到恩阳区法院了解执行情况,当时承办人姚波、郎超及信访科杨四清科长一起接待了他们并作了答复,他们二人便离开了法院。当天下午3时许,庞蓉与其兄庞克勇二人及庞克勇之媳妇赵蓉再次来到恩阳区法院,要求必须院长接待,否则便不离开法院。后法院院长乔君在信访科接待了三人,并作了相关问题的答复和解释。三人对答复和解释较为满意,乔院长在答复后离开信访科后,赵蓉拿出手机对在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杨四清等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涉诉信访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制止,要求其自行删除所拍照片,赵蓉拒绝删除。同时发现庞蓉在乔院长答复期间,未经允许,擅自对答复过程进行了录音。根据《关于依法处理涉诉信访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之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多次劝说无效后,该院法警陈利君、杨东林到场要求其交出手机,但庞蓉、赵蓉二人拒不交出手机。赵蓉上前抓扯陈利君并吼:“老子就是要照。”并将手机装入胸罩里面。因涉及赵蓉为女性,且涉及较为私密的位置,只能由法警将其带离到信访室对面的调解室里,由女性工作人员将手机拿出。在带离过程中,赵蓉用嘴咬伤法警陈利君,经医院检查软组织挫伤。为防止事态扩大,法警依法对其使用了手铐,将其带离至调解室内。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一名法院干警对赵蓉有殴打行为,其所反映法院干警对她进行殴打纯属造谣生事。手机被收缴后,赵蓉仍自己在地上打滚,并高呼“法院打人了,打死人了!”导致法院办公秩序无法开展。之后,庞蓉电话报警,我局接110指令派警察赶至现场,并对庞蓉等三人及部分法院干警进行了调查取证,将庞蓉等三人带至我局调查,对赵蓉作了医疗检查,经医院检查无任何伤痕。
2014年4月30日上午8时37分,网名“ZHAOR816”在麻辣社区发出《恩阳区法院院长乔君不执法,授意法警打人,非法拘留申请人》一帖,无任何事实依据,给法院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希望发帖人实事求是,理性表达诉求。赵蓉目前在区公安分局已书面认错。
巴中市恩阳区公安分局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本帖最后由 恩阳公安警务室 于 2014-4-30 18: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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