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0898|评论: 121

[转帖]史上最牛童话(房屋被拆迁户请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7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则寻常无比的孩童故事,却从动漫跳进了现实,横行十载,演变为至今无人破解的魔咒,堪称传奇。让我们进入童话世界。
话说十年前的某一天,人们象往常一样,在晴朗的天空下平静的生活与劳作。突然凭空里惊雷乍响,乌云滚滚,狂风大作,天地变色。伴随着黑云翻滚升腾,半空里惊现一怪兽,怪兽眼似铜盆,面目可憎,身躯庞大,尤其那双腿,比桥墩还要粗上几倍。怪兽还在人们惊魂未定之时便开始了破坏。此怪对人倒没大兴趣,专毁房屋。管你楼房屋宇、鸡棚狗舍,见房就踩,见舍就踏,呼啦啦如世界末日,森惨惨神鬼共惧,阴风嘶号,瞬间房倒屋倾,一地瓦砾。有欲与拼搏者,尚未近身,已被践踏身亡。十数年间,此怪到处作乱,从城市到乡村,毁房无数,所过之处,一片狼藉,近年来更甚,情形愈演愈烈,大有席卷全人类之势。
   人们在长期与可怕怪兽周旋搏斗过程中已得出结论:此怪不可战胜,人类的反抗是徒劳的!但好在人们窃知了一惊天秘密,此怪之所以有如此能耐兴风作浪,皆缘于它斩获一绝世秘藉,闲暇时分潜心研习,终使其体能精进,功力飞升,无人能撼。人类中有神勇者,终探得此秘藉出自玉帝天条律令。玉帝因用人不善,让一糊涂大仙拟就,此律令原本是要造福人类,却因仓促行事,漏洞百出,又所托非人,让此怪作为执行官,终使好事酿成人间灾祸!人类要做的就是万民祷告,对玉帝发出呼声,请他收回这本害人律令,废除妖怪武功,拯救天下苍生。
   您不必为难,没有为难的事要你做。但你既有佛缘,聆听至此,因果轮回已然转动,救人等于救己,为解苍生涂炭,为求自身平安,请复制谜底回复,可保万民得救、全家平安、子孙兴旺、福寿齐天!
   阿弥陀佛,人生有轮回,世事有因果,为苍生为自己,请复制下面13字谜底回贴: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8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13字谜底回贴:请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它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违反《物权法》,这些国家基本大法不是摆设,是要被遵守,被践行,被兑现的,你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现在要你们废除这部诟病多年,恶贯满盈对人民权益造成无比侵害的恶法!
先生们!宪法不是一张纸,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要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先生们!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律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常识啊!但是先生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却是:人们并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真正建立,我们的宪法正在被公然违反,我们的权利正在被肆意践踏!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们!中华民族历来都有抵抗外来侵略的勇气和力量,可是面对他们信赖的政府,面对他们纳稅奉养的人民公务员,他们更多的只是哀求,更多的只是忍受。他们忍受过,他们哀求过,他们上访过,他们向法院起诉过。可是他们的忍受被视为懦弱,他们的哀求被无情驳回,他们的合法上访招来牢狱之灾,他们的起诉只有一个结果:强拆!
  强拆!强拆!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赋予法院、赋予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强拆!逾越宪法,违背立法法的行政法规呀!你无权制定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制度!你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你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你是拆迁活动的罪恶之源!你把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任何权利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又赋予了拆迁人,使得拆迁人拿着貌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展开了权利之争。不是吗?在公民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怎么能把公民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赋予了拆迁人呢?是你挑起了事端,是你制造了混乱!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它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那些在开发商恶意挖空房屋四周,在白色恐怖中坚守房屋备受折磨、数年维权者,她们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卫士,却被冠以:“钉子户”的称号。重庆“钉子户”,四川“钉子户”,沈阳“钉子户”,安徽“钉子户”河南“钉子户”……被冠以“钉子户”称号的人太多太多了。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在被拆迁人声嘶力竭的哭喊声中,在开发商的窃喜中,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组织的为人民服务的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中,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倒下了,在一座座高楼大厦奠基的喝彩声中,甚至几个卑微的生命倒下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们!废除这部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给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引发社会矛盾和混乱的行政法规吧!物权法已经生效,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如今它又违反着人们寄予太多厚望的物权法。不要再犹豫了,权力已经异化,矛盾已经产生,情绪已经对立,信任已经丧失。
  先生们!道理已说明白,法理也已讲透。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废除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承载了人民的信任,承载了人民的重托,承载了人民的心声,更加承载了人民的渴望。只有你,只有你才有资格,只有你才有权力,也只有你才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心声和意志的法律。因为你代表着全体人民,人民的声音需要你去表达,人民的权利需要你们去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人民的代表,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废除它吧!先生们,这是人民的声音,这是人民的渴望!
  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万岁!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以上摘自“盛廷律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的城市拆迁涉及到的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的穷苦百姓。因为有钱有势力的早都住楼房了,就城市建设来讲,拆迁本应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他对于改善民生,城市形象,考量政府执政水平,都是一种检验。可是,也让一些地方的贪官污吏们,有了可乘之机。因目前拆迁的都是百姓,他们无权无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极少,官商勾结在一起,变成了玩弄法律,愚弄百姓,欺上瞒下,以权谋私的手段。也就形成了腐败的直接根源。他们利用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强行确定补偿标准,损害群众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最大利益的是地方官,其次就是商家,所以才有了官商勾结,打着城市建设的旗号,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的勾当。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和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这两条行政和强制拆迁规定与《宪法》第13条、第39条和第5条规定,《立法法》第7条、第8条和第4条规定,《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4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规定相抵触,并符合《刑法》第226条、第245条和第275条对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规定,它违反了宪法及其国家基本法律在各个层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愿、平等、公平的民事关系不可侵犯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在这个时候,原有的房屋并没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即被拆迁人还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没有收回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没有权力把国有土地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给他人。国务院2004第46号文件规定,严禁未经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还在被拆迁人手中、政府既没有征收也没有征用,那么开发商手中的土地批准文件是谁通过什么方式得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使用权未到期的国有土地及私人财产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违规的评估方法、最低的价值,换取开发商最高的利益,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能说是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体现惠民政策的总体要求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既然说要推行“法制”,房屋已是《物权法》保护的范畴,由部门订的屁《拆迁条例》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給楼上普一下法,是人大通过立的,部门条例是国务院批准的,法大还是条大?
住宅对于个人,正如国土对于国家,是绝对不容侵犯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事关一家人的尊严、安全、健康、自由与隐私,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同于撕破人家晾晒在衣架上的衣服,前者不仅是对财产的侵犯,更是对人身的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侮辱罪。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的堡垒,作为个人权利的屏障,作为人格尊严的象征,也享有相似的地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不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更是“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直接证明。
  对非法强制拆迁住宅的反抗,保护的不只是自己的财产,同时也包括自己和家人的尊严、安全、健康、自由与隐私。事实上当一所住宅被非法强制拆除的时候,总是伴随着被拆迁人和他的家人人身被强制拖出家门,部分财物被砸毁,另一部分财物被扔到马路上时刻处于被毁坏或盗窃的危险之中,隐私彻底暴露,安全受到威胁。这还是相对比较文明的,野蛮的就干脆不顾被拆迁人的死活,用大型机械直接将房屋推倒或砸毁,被拆迁人只能狼狈逃命,宅内的一切私有财物顷刻间化为灰烬。一个人蒙受这样严重的侵犯而不敢反抗,他将尊严扫地成为人人可以欺侮的孬种。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1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花骸在2009-11-10 19:49:00的发言: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美国关于人权问题是全世界最健全的,你以为他建国以来就是这样?他还不是经历过血腥的资本积累史;高中历史课本上都写了的,你也晓得噻!

     

俺们受D教育多年哟,俺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sh主义制度耶,有三个表科发关指引,难道也要经历万恶的腐朽没落的美帝国主义等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血腥的资本积累?人民财产任由资本家掠夺?真如此,当年为人民解放事业献身的革命老前辈有何感想?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强制拆迁户念念不忘的《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前者是任何社会组织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订立的宪法、法律,后者则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及其管理部门制订的管理条规,一个体现的是法,一个体现的是权,无疑后者必须首先要服从前者才谈得上依法行政,服务群众,造福社会,这是原则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拆迁越来越像战争一般惨烈,但是我们尽量客观冷静的进行探讨。曾经有一个流传颇广的小故事,国外建设输油管道需要拆迁房子,一个老太太什么条件也不答应,无奈输油管道就拐弯绕过老太太家。当我循循善诱地说起这个保障权利的故事的时候,有人反问我:管道拐弯与强拆一座房子,哪种结果更有效益?我当时颇为语塞。
    我想现在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从成本上讲,管道拐弯比拆一座房子似乎更有效益,但是,我们的现状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就是:当权力可以随意拆掉一座民房的时候,就是权力已经强大到无视法律、蔑视法律、践踏权利、破坏公民利益的时候了,我们就需要问一问:这个效益到底是谁的效益?是什么样的效益?比如石油公司、房产公司的效益未必是公众的,也未必增加公共利益;而缺乏有效监督和限制的政府的所谓效益或者经济增长等等,也未必一定是公众的效益和增长,尤其当权力大于法律的时候。因为法律(不包括恶法)才应该是公共利益、长久利益的体现,政府也正应该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