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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愤怒!李刚案律师被威胁警告,其要求解剖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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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8:40 |
不必误解有关方面提出的两个问题!



记者王克勤说的两个问题,都是案件办理中的应有程序!

一是定罪必须具有证据,由法医出具的死因鉴定书,就是准确惩治犯罪的证据之一!

二是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民责任,实际上是在为受害人说话!


(注:所说的法医,不只是保定公安局的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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