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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购房者漫漫维权路[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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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6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亿林龙城三期的问题收悉,现对您进行回复。
      经核实,亿林龙城三期项目在1幢设置实体展示房,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其展示房仅作风格展示和参考之用,有关商品房房屋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该项目各楼栋内墙材质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进行约定,且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均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经核实亿林龙城三期3、4幢室内部分隔墙材料由砖混材料变为装配式隔墙板,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重大变更,未对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产生变化,未对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形成影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针对您反映的更改施工图纸的问题,亿林龙城三期项目根据该土地出让及规划条件要求,由原设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将部分楼栋室内填充墙体材料设计为轻质陶粒混凝土隔板,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针对您反映的新型材料做工问题,该项目3幢、4幢部分室内隔墙采用成品轻质陶粒混凝土隔板,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环保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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