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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广安的法院老是偏向开发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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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广安的法院老是偏向开发商?[已回复]
为什么广安的法院老是偏向开发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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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谐然
安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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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1-4-24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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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第四点理由明显错误,既然合同约定为七层,被告应当证明设计外的一层具体含义,法院不能将举证责任推给购房者。另外,是否购车位不能成为驳回的理由。因为正是电梯不能到达停车场,当事人才放弃购买。没有停车位,并不表明购房者没有使用车位的权利,因违约行为,只要使用现代交通工具,增加费用都是必然。这样的判决客观上不利于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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