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政法队伍教育领导小组、市纪委:
我是2016年10月20日购买加州阳光14栋一单元的业主,2017年6月29日接房,发现电梯和楼梯均不能直接从本单元往返地下车库,和当初宣传的严重不一致。我合同约定总楼层7层修建,实际只有6层,缺地下车库(二三单元和合同一致7层,有下车库,电梯和楼梯均能直接从本单元往返地下车库)
后来,我以未按合同约定总楼层7层修建(实际只有6层,缺地下车库),支付给我因电梯和楼梯均不能直接从本单元往返地下车库造成的不便,进行补偿和导致停车位不足,出售、出让费高出相邻小区很多,支付给我经济补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第一次起诉,案号(2018)川1602民初4697号(9月28日递交,10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判决,对方上诉,中院10月12日判决)的诉求5中就有此案的诉求,庭审时对方律师一直说是“笔误”,后来只判决了一项,此项诉求要求我撤回(判决书第4页),分开另起诉。随即我于2019年6月再次起诉,8月16日立案,案号(2019)川1602民初6060号。2020年10月21日下午收到法院判决书:不支持诉求,于是进行上诉,2021年1月15日立案,案号(2021)川16民终86号,1月27日开庭听证,3月26日审结,多次催法院(说由于搞整顿很忙)于4月16日收到判决书:诉求驳回,维持。本案判决存在以下异议:
一、被告在一审中都承认有不便和损失,后来由于起诉的多了,法院就支持,到底被告和法院某些人发生了什么?(2019)川1602民初6060号共开庭了五次,一审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开庭时,对方律师承认“由于合同总建筑层数为7层,实际修成6层,给原告造成了一些不便或损失,但不同意原告诉求的计算费用”,主审法官说你不同意,我们法院也没法计算,只有请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当时双方都同意,法院叫我申请(本来被告不同意应该被告申请,造成测评费由我承担),这些庭审记录中都有(不然我不会主动去申请),没有写入判决书中,二审的判决书也未提及(上诉时专门提到此事,二审法院判决书未提及)。
二、法院判决是否要依法?
1.本小区9-17栋一单元建筑总层数实际都6层,有两个单元是7层(合同也是7层),9-14栋的一单元合同是7层,15-17栋的一单元合同又是6层。在我的案件审理是对方律师承认一单元的合同有7层,也有6层,说7层是销售人员“笔误”,判决书第5页倒数也有“销售人员笔误”记录。合同是通过再三审核的,不可能有重要“笔误”。按合同第十二条(二)款约定与实际不一样应该10日内告知业主,至今未告知,还狡辩。不管是“笔误”(如果当初知道笔误,或许我不会买此单元),还是实际未修建,都给我造成实实在在的不便和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根据《合同法》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的合同已继续履行,且接房装修入住了,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只是有书面的方案,至今未与业主沟通实施。
三、法院判决是否要甄别双方证据,判决理由为何和庭审记录脱节?原告(上诉人)提供证据为什么不被采纳,只采信被告的?如原告提供行业规范、最后一次的信访回复、环保验收、被告未实施补救的方案、司法测评结果和证人证词等等。
四、本案在审委会讨论时就存在很大分歧,最后一个领导定调不支持诉求,就因为是所谓的坨坨案吗?希望公布讨论视频和纪要。
五、测评结果已显示多发生费用和即将多发生的费用,这难道不是损失?
六、你们过度保护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来伤害广大购房业主的利益?这是司法公正公平吗?导致广安的房地产企业乱象。
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到底有什么潜规则?老是维持。
八、法院是怎么学习《党章》的,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请广安市政法队伍教育领导小组、市纪委仔细查阅(2019)川1602民初6060号和(2021)川16民终86号案卷以及加州阳光的办房产证违约金判决案卷,不要又推法院自己来回复(既当球员,又当裁判),为我们购房业主主持公道,严查违纪违法人员,给我们正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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