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不仅看形式上的证据,还要看事实,还要讲情理。
我们连续在此经营了十多年,自己出钱搭建的彩钢棚、板房、设施设备等 ,不可能最后还成了别人的东西吧。
虽然开始借别人公司资质经营,后面又成立了自己公司,但这个财产实际占有、使用的性质,在被强拆时,就在昌源公司手上。
而且这个财产被称为“违法建筑”,并不具备所用权,虽说是以公司名义搭建,但实际并无公司报建手续,没法确权登记在原公司名下,也就不存在前任公司注销,需要办理清算、转移登记的问题。
对于村上来说,既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征地拆迁事宜,也没有发生昌源公司违约的问题,所以更不存在财产已归村上所有、占有、使用的问题。合同还在有效期,是街办强拆,导致合同失去履行可能,村民对街办意见很大,复耕也无法复耕,还失去了租金收入。
更何况,这是一个行政官司,不是民事官司。别人签的合同效力如何,并不是本案审理的对象。加之民事权利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案外人都没主张权利。难道法院还主动将财产判给别人吗?
如果昌源公司被强拆了,财产受损、经营停止、流离失所,还没有起诉资格,还不能寄希望于公平正义最后一道程序,还能寄希望于谁呢?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涉及的也是很常识性的法律问题,法院绝不能把问题想复杂化了,从而偏离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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