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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兴区、市中区2010年考入教师工资待遇的事情,爆发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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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我们刚毕业,只求一个稳定的工作,于是大家参加了隆昌县以及市中区、东兴区教师招考,数年磨一剑换来了最后的成功。也毫不犹豫的签订了试用期一年的合同,其实我们翻翻劳动法就能得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我们却拿着690的低廉工资被试用了整整一年。690能做点什么?我们只知道每个月几乎要靠借钱才能度日,想买件御寒的衣物都得再三思量这个月能否靠剩下的钱度过,这种低廉的工资,清贫的生活,不知道是不是文件当中提到的“工资低,生活困难”。当然,或许我们这批教师如此生活不能算困难,所以相关部门没有对我们这种情况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是东兴区等地方对2010教师发放每个月500元的生活补贴的时候,我们隆昌的教师只有望梅止渴。当来到2011年的时候,几百元的工资立马就变成了为这批教师发放绩效的一个理由,一个幌子,外面传言甚多,什么高官子女等等等等,我们且不论真假,再说2009年,国家规定的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发放绩效工资,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吗?很明显是的,既然我们正式考上了教师这个职业,就属于教师一份子,据我们所知。周边城市都对新教师发放绩效了,那我们的绩效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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