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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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不敢苟同。安岳政府之所以败诉原因是不是出在当时户口管理的乱象上?有不有乱作为情况?建议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提起行政监督并抗诉纠正该案的错误判决,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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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11月22日)新闻:感谢四川省高院第再次判决黄小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案胜诉,驳回再审申请人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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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胡代国对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小兰等四人该不该按照无房户安置? 上诉人政府的代理人说:黄小兰及其儿女不应享受无房户安置。
胡代国认为:黄小兰等四人应当按照无房户安置有以下事实根据和政策依据: 一是黄小兰取得了独立的户籍; 二是依照《村民自治法》四社集体讨论决定,黄小兰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一视同仁与其他村民享受了征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三是政府自己制发的2015年全征四社集体土地的安置方案载明:没有房屋的村民按照无房户安置人均20万元。 综上几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政府按照无房户安置黄小兰四人是正确的。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政府依据2008年过时的所谓县政府文件及议事纪要决定,不予安置黄小兰等四人,是错误的。应当驳回政府的上诉请求。 评论:黄小兰的起诉是“民告官”;政府的上诉是“官告民”,本是个笑话!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人们就会讥笑政府官员法治水平太低,为了利益,不讲诚实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