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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5日九点四川高院审理上诉人安岳县政府、自规局与黄小兰等四人征收补偿案
上诉人安岳县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上诉人黄小兰等四人“征收补偿”纠纷案
答 辩 状 -代理人胡代国,2023年2月15日 尊敬的四川高院法官: 上诉人安岳县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简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资阳中院(2022)川20行初28号行政判书。
被上诉人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作出如下答辩: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按照无房户的规定进行住房安置补偿。”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政策规定正确,依法应当维持。故,被上诉人请求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系独立的户籍; 2、被上诉人是无房户,没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拥有住房; 3、2008年因为修围城路,国土局只征收了全队数百亩土地中的55亩,安置对象中没有被上诉人,只有曾佳强。 4、黄小兰生于1989年10月22日出生,2009年10月22日达到结婚年龄,2009年11月17日与曾佳强登记结婚,构成夫妻关系。 5、曾佳强于2008年所接受的房屋安置系曾佳强的个人财产。 6、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可以分开居住,黄小兰可以单独立户。 7、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系2008年9月4日曾华金、曾佳强作为被拆迁人同拆迁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生,其随母生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黄小兰的户籍成员并无不当。 8、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与2008年9月4日曾华金、曾佳强作为被拆迁人同拆迁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关联性。 9、2015年11月4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整理中心作出征收岳阳镇《新村4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规定,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无房户,应当按照无房户补偿安置。 10、新村四组分配明细表载明: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属于集体组织成员,所以,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与全组村民一视同仁享受了政府此次征收数百亩集体土地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全部费用的分配,只是没有住房补偿安置。 11、根据上述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应当享受无房户的政策安置。 综上,一审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按照无房户的规定进行住房安置补偿。”是正确的。应当维持,故,请求高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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