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管工作的关注。关于您反映的二期左岸7-1-301业主龙某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不彻底、并未得到解决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通川区凤北街道办事处江湾城2期7栋1单元3楼1号业主龙某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于2022年5月10日在其房屋南侧卧室外立面造型空框处焊制钢架,并在其上铺设木工板(未浇筑),作露天平台(长3.4米、宽3米,建设面积为10.2平方米)使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违法建设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变更、转移等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处理结果 (一)案件办理情况 1.2022年6月6日,我局按照《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了抄告,在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和抵押时予以限制。 2.2022年7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9日,我局向其送达《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达市城管拆告字[2022]223号);2022年10月28日,我局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城限拆规划字[2022]219号);2023年1月4日,我局向其送达《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达市城管限拆催告字[2022]274号);2023年5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达市城限拆公告字[2023]44号);2023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达市城管强拆违建字[2023]52号)。 (二)执行情况 1.2023年7月到9月,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督促其配合我局的强制拆除工作,但当事人一直消极对待,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我局执法人员见面,导致强制拆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2.2023年9月23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多次催促下,当事人来到我局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当事人表示愿意自行拆除。 3.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电话询问拆除的进展情况,其表示,前段时间因自己其他事情耽搁且国庆假期一直下雨,暂未能组织工人进行拆除,待天气好转后将择期回达州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4.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自行拆除了钢架上铺设的外侧部分木板,内侧木板及底部钢架未拆除。经执法人员电话询问,该业主表示,为了美化居住环境,未拆除的木板拟摆放花盆,钢架将留作藤蔓类绿植的花架使用,并承诺将不会再有搭设木板及进行浇筑的行为。 5.其后,执法人员又多次打电话督促当事人尽快自行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余下的木板及钢架)或到现场配合我局的强制拆除工作。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通川区凤北街道办事处江湾城2期7栋底楼(因当事人不在家,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其室内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钢架上铺设的大部分木板进行了拆除,并在未拆除的一小块木板上放置了未及时清理的已被拆除的木板。随后,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加快自行拆除的进度。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铺设的木板全部拆除,已不具有房屋使用功能。违法构建筑物情形已经消除。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形成可居使用空间,我局将依法查处,实施拆除。 四、关于“违章建筑就丧失了功能”问题 通川区凤北街道办事处江湾城小区二期7栋一单元301号房屋业主龙某将钢架上的木板拆除后,原先搭建的钢架(未封闭)已丧失当初搭建的“违法建设”应有的使用功能,不属于“违法建筑物”认定的范畴。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该处的巡查监管力度,如龙某有在钢架上铺设木板、进行浇筑形成封闭可居使用空间的行为,我局将对其依法查处,实施拆除。 五、关于“请问你们工作人员几点几分到达违建业主家现场检查的?”问题 2023年11月20日9点49分,我局执法人员到通川区凤北街道办事处江湾城小区二期7栋底楼(因当事人不在家,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其室内检查)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关于“违建架空层周围培植花草植物”的问题。 当事人目前在原房屋规划设计的造型框架(非违法建设)上种植花草,不属我局职能职责管辖范畴。 七、关于“引发消防、偷盗”问题。 钢结构架引发消防、偷盗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范畴。如您认为通川区凤北街道办事处江湾城小区二期7栋一单元301号业主搭建的钢架影响了您的生活、消防、安全、隐患等,请您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您的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经办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四中队 经办人:何委霖何文强电话:17208186176 达州市城市管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8日 |
达州理政 发表于 2023-11-28 16:37 问题三怎么不回复! 直接问题二跳到四! 纯粹打胡乱说!20号9点过来现场怎 么看见你们身影(调了监控9.00-10.00) |
达州理政 发表于 2023-11-28 16:37 在次卧室外架空层上搭建的钢结构架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前期认定的钢结构架是违法建筑是你们说的醉话 |
架空层四周的距离高度离钢结构架约30-40公分。并且架空层墙沿四周摆满植物蔬菜;它怎么就不是密闭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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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卟言败 发表于 2023-11-21 21:11 认定一年多的违建钢结构架组建的外阳台!掀开铺在上边的几块木板。它的功能就丧失了!丧失了它难道就不属于违章建筑嘛!这“伞”打得有点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