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杨生,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 法人代表:院长
地址: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我不服巴中市仲裁委巴劳人仲案【2015】19号裁决书。请求判令巴中市中心医院与我王杨生劳动关系成立。判令巴中市中心医院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 请求判令巴中市中心医院赔偿王杨生十年的社会保险及巴中市中心医院没有给我王杨生买失业保险领不到失业救济金的经济赔偿。 请求判令巴中市中心医院没有正当理由解除王杨生劳动合同的十个月工资两倍的经济赔偿,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重新为王杨生提供工作岗位。 请求判令巴中市中心医院自2005年七月至今违法用工对王杨生的经济补偿,返还可口的工资和没有节假日双休的经济补偿,没有和王杨生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赔付。 巴中市中心医院对王杨生十年来没有双休节假日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的经济赔赔偿。
以上请求需要巴中市中心医院提供真实工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事实与理由 :
我自2005年7月到巴中市中心医院从事电梯操作工作,十年来一直不间断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同一岗位工作至今,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巴中市中心医院2008年九月先是和我们签了三年的合同,同月医院又违背我们的意愿,强行解除了我们的3年合同,找了家保安公司叫我们和保安公司签合同,当时,很多人都表示过强烈抗议,但是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为了生存我只得忍气吞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08年医院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是违法无效的。直到现在,我一直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从事电梯操作工作,但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订过有效电梯岗位合同。2008年十月在医院逼迫下和他们找的金盾保安公司签了十一个月的合同,合同中岗位明确表明是保安,此合同一是和我的工作岗位无关,二是违背我的真实意愿在医院逼迫下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合同无效。此合同本身也不具备法律基础,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合同需签两年以上的规定,是一个和王杨生无关,无效的合同。之后长达5年之久我没和任何单位签过书面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已经应该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应该赔偿我两倍的工资了。医院不但不接受我的诉求,反倒在工作中刻意为难,2013年11月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的欺骗诱导逼迫下和英达公司签订的一年期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没有法律基础,理由同上,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五十八条同样无效。2013年11月签订的无效合同2014年10月到期后又时隔几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设备科多次逼迫最后以不排班为要挟下我再次和英达签订了两年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同样无效,而且这个无效合同还由于医院无正当理由被违法解除。巴中市中心医院出示的2008年9月的一份劳动协议书是给王阳生的,这才是真正的对王杨生主体不适用,医院硬说最后是我的签名和按的指印,十年了,我记不清楚,有待医院去鉴定,而且就算是我的字迹和指印,协议前面主体王阳生的名字医院代理人在劳动仲裁庭承认是医院人员写上去的,只能证明王杨生曾经在一个叫王阳生的人的劳动解除协议上签过字,按过手印,可以接受王阳生的侵权控告,不能证明巴中市中心医院解除了王杨生的劳动关系,这个协议对王阳生不相关,对王阳生有无法律效力都难说,签名有涂改,指纹没有按在签名上。请医院出示真实有效的解除王杨生劳动关系的协议。巴中市中心医院自己也承认和我的事实上劳动关系,发了巴中市中心医院工作证,医院的电梯排班表也可以证明一切管理都是医院,没有其他单位参与,不说其他单位有人员管理,连排班表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名字和联系方式都没有,管理人员全都是医院的。医院设备科召集我们开过无数次会议,其他公司的法人和管理人员我都不知道是谁。工资是在农业银行卡上领取的,此卡是我2008年办理的,没有授权给任何单位使用,默认接受医院工资打卡,在劳动仲裁庭上,仲裁庭询问过日常管理和工资发放,医院代表明确回答根据医院设备科管理考核发放工资。考勤记录也是医院设备科发放要求我们交接班时签名记录上班情况。我只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填过用人单位的入职表,个人信息,其他单位连我的个人信息都没有,怎么能说我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电梯操作证申请和复审都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全都有用人单位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公章,也能证明我的用人单位是巴中市中心医院,我无权调阅巴中市技术监督局档案,请求法院协助调查,或者巴中市中心医院反证。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我和医院的劳动关系确立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所以,我不服巴劳人仲案【2015】19号的裁决,请求判令我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成立,判令巴中市中心医院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其实,仲裁庭也是无奈之举,仲裁庭提出过调解,医院不积极配合。 2008年和金盾保安公司合同,2013年11月和2015年3月与英达签订的两个合同,理由在上面已经阐述,巴中市中心医院排除自己的义务,损害劳动者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五十八条合同无效。证据有3个合同的原件。巴中市中心医院个别职工特别是医院设备科相关人员原科长和某某某知道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希望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出庭质证。 巴中市中心医院最初有四个电梯工,2013年11月前完全由我一个人一直操作2号梯,医院正式工某某某操作五号梯,2013年电梯工交设备科管理,在会议上冯科长询问情况,其他电梯工自己承认他们八点才来上班,可我必须每天七点半到电梯开始上班,至于我的付出,我只能说不比其他电梯工付出的少分毫,这些全院大多数职工和领导自己心里有数,我不指望他们为我作证,但也不希望有人为医院说违背事实和良心的话。2013年11月后一直是在设备科的考核管理下排班上班,排班表能够证明我的付出不比别人少,甚至能证明对我的刻意为难和我的付出要多一点。正式工一周最多上五天班,最少只上三天班,有双休节假日,我一周最低上五天班,经常一周上六天班,不受双休节假日限制,还常常受人刻意为难,有人居然说不管别人比我上的更差,只盯我一个人。可我的工资是所有电梯工中最低的,甚至是正式工的几分之一,没有绩效工资和劳保津贴,可我们的工种相同,岗位都一样。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相关证据有排班表。医院大多数人和领导心里有数。 2号梯一个基本任务是员工上下班和运送药品,从排班表上也可以看出,2号梯双休节假日需要有人上班。可2013年11月前一直是我一个人上这个电梯,而且在双休节假日由于2号梯不能直通5楼,10楼,我经常帮药房人员送药到手术室,产科,这也是我没有双休节假日的证据,由于证人是医院工作人员,出于他们自身考虑,不敢出面作证,请求法庭能够传唤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几年前,星期六,某领导到十八楼,我帮药房送药到产科,电梯下一楼晚了点,某领导大发雷霆批评了我,不知他还记得不记得,这也是证据。我多次向医院领导反映,双休节假日出正式工外,三人两人上,一人轮休,其他人和领导就是不同意,把我定长桩,还常常因为没人在岗运送病人和个别领导发生矛盾,我要忙得过来啊,做的越多,受气越多。 十年来我没有任何保险,本来就没有,我不能提供证据,需要医院提供给我买了保险的证据。医院说保险我自己承诺不买,发了钱的,一是请医院公布我的工资构成,看看是不是真包含了保险,我曾经说过,按照相关规定,我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够,二是请医院出示我的承诺,合同有效无效加起来都只有两年,没有签合同的时间呢?我回忆只有给金盾的11个月的保安合同有过一个承诺。 没签有效合同二倍工资的赔付,需要医院拿出有效合同来反证,在第1,2条事实和理由里面我有过阐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早就应该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没买失业保险领不到失业救济这是事实。 医院致公司的函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28日有新排班要求,我当时表示只上2号梯,28号加盖医院公章的函就出来了,这个理由充不充分,合不合法,证据有公司提供的函的复印件。而且新的排班表也证实了有些人的蓄意和别有用心。 带薪假是合同里的条款,我从来没有过带薪假,有事找人换过班,一次家中要事办理,请假扣了我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解聘书和医院函证明其没有正当理由。 到现在为止我都是365天上班,这是事实,有些事涉及医院秘密和牵涉个别人的好意,要是医院不反驳,我也不举证。以前二号梯还承担了运送生活和医疗垃圾的任务,医院职工对污染严重,臭气熏天无数次提出过抗议,医院也没有给我提供相应防护措施,更没给我体检过,十年的无休止工作和压迫,加之近两月的身心折磨,我的身心健康已彻底垮了,希望能够有相应的赔偿。 曾经感谢医院给我提供养家糊口机会,我无数次隐忍退让,医院个别人老是刻意为难我,欺压我,甚至处心积虑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已年过四十的人了,再就业不易,上有七十几岁母亲,下有还在读书的孩子,今年刚申请了20万十五年期的首套房按揭贷款,生存艰难,我多次找过医院希望合情合理协商解决,他们推诿叫我走司法途径。希望尊敬的法官先生或女士能够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为盼。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杨生
2015年7月3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原件
2.医院函一份,解聘书一份, 2015年 1至 4月退社保费用明细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违法致函解除劳动关系。
3.巴中市中心医院所发工作证复印件一份,工作证劳动仲裁庭已采信,证明医院自己承认我是其单位职工,或者自己都搞不清我是哪个单位的,只能以我一直在医院无间断上班十年这一基本事实确定我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
4.巴劳人仲案【 2015】 19好裁决书一份,复印件,从裁决书仲裁庭采信的证据和部分事实真相可以断定我和巴中市中心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和其裁决相矛盾。
5.二 00八年 10月王杨生和金盾保安公司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合同岗位是保安,和王杨生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从事的电梯操作岗位无关。 2013年 11月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合同不具备法律基础,违背劳务派遣合同需签两年以上的规定,合同王杨生没有签字,证明其被逼迫,非本人愿意。
6.排班表 8份,均为原件。证明王杨生和巴中市中心医院正式工同一工种,同一岗位,付出比医院正式工还多一点,也证明一切管理都是医院设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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