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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法官也在上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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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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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武胜法院在2017年已公开说明情况:https://weibo.com/3808386318/EB8 ... me&type=comment 详情如下。

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退休法官吴志平信访相关情况的说明

广大网友:

我院退休干警吴志平因房产纠纷问题不断地上访、发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正视听,现我院就其相关问题作一情况说明。

吴志平、耿某(二人原均系武胜法院干警,后耿某于1990年9月调入武胜县公安局)夫妇于1989年在武胜法院分得了一套福利房。

1993年、1997年,武胜县相继进行了两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我院吴志平等36户干警在缴纳购房金后取得了所分福利房的全部产权,吴志平于1998年8月10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2086号)。

1998年、1999年,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武胜府发[1998]114号)、《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等文件,文件要求,已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的,必须限期退还其中一处。吴志平丈夫耿某在1998年参加武胜县公安局的集资建房,故吴志平在我院应退房的23名职工之列。2001年3月19日,吴志平在武胜法院自愿领回了原购房款9134.49元,同月,迁入新居,退出了公改房,我院职工卢忠明按照当时的政策购买了该房,但因吴志平当时将房产证在信用社抵押贷款,未交出该房房产证,武胜县房管所以资料不齐为由,未给卢忠明办理该房房产证。

2007年,武胜县开始清理房屋遗留问题,我院到房管所给卢忠明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时,吴志平仍然拒绝交出其持有的房产证。我院便出具证明,证实吴志平已领回购房款,卢忠明按政策购买了该房。凭此武胜县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给卢忠明颁了房产证。由于武胜县房管所在签发房产证时做法不规范,没有先行注销吴志平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就给卢忠明发了证,就出现了该房两个房产证的情况。对此,武胜县房管所于2008年分别将这两个房产证予以注销。2008年5.12大地震后,该幢楼房经鉴定为危房,后经拆除,现已经在原址上修建了一幢新的楼房。

从2008年4月开始,吴志平向广安区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我院、武胜县房管所以及干警卢忠明作为对方当事人先后提起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经广安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其请求均被驳回。

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吴志平与武胜法院的房改房购房关系并不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屋,吴志平不是基于市场关系取得,而是基于其依附于国家城镇职工的身份关系而享受特定的政策优惠而取得;武胜法院不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代为国家处分其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的国有财产,而是以房改政策执行人的身份在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为由,驳回了吴志平的起诉。

最后,吴志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监字第370号通知书,认为吴志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认为其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参与集资建房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取得房产后,其丈夫又在公安局参与集资建房,根据武胜县武房改(1997)2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和武胜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吴志平已经退回房屋,领回了购房款,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据此注销涉案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后,吴志平对武胜县房管所注销其房产证的行为进行信访。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吴志平不服,向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复查。2013年10月22日,该局作出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其请求撤销该意见书和武胜县房管所作出的产权注销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吴志平仍然不服,向省住建厅申请了信访复核。省住建厅受理后,专门派员来到武胜县,召集了吴志平、住建部门、信访局、公安局以及我院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最终维持了县、市住建部门的意见,至此,该案信访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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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7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四川法官也成了访民

发表于 2021-6-1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呸!

发表于 2021-6-17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2014年11月18日就在麻辣杂谈出现过:四川广安武胜房管所非法行政,迫使退休法官穿着法袍上访喊冤19条回复 - 发帖时间: 2014年11月18日
2014年11月18日 四川手机网友:我退了休不是法官了,还穿着法袍到北京上访喊冤,你说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帖子发出去这么久了无人来管呢?



不过现在在网上搜索的结果是:
该帖文不存在或无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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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一想:为什么?为什么?








发表于 2021-6-17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这个退休女法官上访事件在全国不少自媒体是闹得沸沸扬扬,现在也根本查查不到具体内容了。四川法官穿法袍进京举牌上访 大哭喊冤|法官|上访|法袍_...2014年12月3日 频道: 新闻中心 标签: 法官 上访 法袍 简介: 四川武胜县一退休女发法官因私产被单位申请注销,而后多次官司后未能争取到自己的应得利益。

四川法官穿法袍进京上访 大哭喊冤_江苏频道_凤凰网2014年12月3日-四川法官穿法袍进京上访 大哭喊冤 相关新闻: 播放数:535774
凤凰网 - js.ifeng.com/video/...- 2014-12-3










 楼主| 发表于 2021-6-17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欢愉爷爷 发表于 2021-6-17 18:05
几年前这个退休女法官上访事件在全国不少自媒体是闹得沸沸扬扬,现在也根本查查不到具体内容了。四川女法官 ...

喔,是14年就有的啊,照片上面的日期是2020年10月26日,是最近在其他地方看见的,所以转载,标题是四川法院收钱立案,承办法官拒审拒判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6-1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令人费解了,法官也蒙冤

发表于 2021-6-17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浠ュ娌诲浗 发表于 2021-6-17 19:06
网上查不到就证明冤假错案不存在了吗???

法官也有知法犯法的腐败分子,难道法官就没有为个人利益闹访缠访的胡搅蛮缠之人?

发表于 2021-6-17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上2014年12月5日的一则消息

http://mpic.haiwainet.cn/thumb/d/HLMediaFile/20141205/94/1810654468468205114,w_480.jpg退休法官为“讨房”    穿着法袍上访    官方称并不属实

吴志平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已经去北京上访四次,省里上访四次。

57岁的吴志平(又名吴志萍)曾经是四川广安武胜县法院的一名法官。去年1月退休后,她依然穿着一身法袍,不过不是出庭审案,而是为

让自己的上访维权引起别人注意。

吴志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上访是为了争取一套70平米的集资房。“1999年,我的单位武胜县法院背着我把我的一套

房子卖给了别人,还让房管所注销了房产证,无论我犯了多大过错,都不该这样做,况且我没有什么错。”

武胜县房管所所长对澎湃新闻表示:“事实并不是吴志平说的那样,当年根据政策她退掉了该房,并领取了退房费,手续房管所都是齐的。”

武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吴志平所言并不属实,当年的手续、物证法院都有。

澎湃新闻了解到,过去十多年,吴志平与房管所打了数场官司,但这件案子已被法院裁定为非法院管辖范围。

当事人:穿法袍上访是为吸引注意

吴志平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为止她已经去北京上访四次,省里上访四次。

2013年3月两会期间,是她第一次上访。每次上访,她都会去遍信访局、住建部、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等等。

“一般都直接把我递的上访材料又还回来了。”吴志平说。

至于为什么要穿着法袍上访,吴志平称是因为这样能吸引到更多的注意力。“我做了那么多年法官,最后退休了还要穿着法袍,为自己维

权,我想这样能让更多人注意到,否则会被更加忽视。”吴志平说,她并不觉得这样有什么不合适,因为实在没办法了。

每次上访,吴志平会约上其他省市的上访者,一同坐火车去北京。

吴志平说,去年四次上访有两次都被地方法院的人接回来了,说是回来帮她处理,但是回来后又没有人理她了。

吴志平保留着的部分集资发票。

当地官方:反映情况并不属实

吴志平告诉澎湃新闻:“我和我丈夫以前都是在法院工作的,当年我们两个人分别有一套集资房,都是花了钱买的,经过1993年和1998年

房改,我获得了该房的全产权,但是1999年,我所在的单位武胜县法院却瞒着我把这套房子卖给了另一户人家,当地房管所也在后来注销了

我的房产证。”

对于吴志平的讲述,澎湃新闻联系到四川广安武胜县房管所所长李东,他告诉澎湃记者:“事情并不是像吴志平说的那样。”

李东说,当年按照国家政策,她和她丈夫手里的两套集资房,只能保留一套,所以她愿意退掉70平米那一套,退房后,还领取了法院的退房

费,我们也是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才注销了该房的房产证。

李东表示,这些手续目前都保留在房管所里,并没有什么问题。

吴志平提供的材料也佐证了李东的说法。2008年11月26日,武胜县法院向武胜县房产管理所出具《关于请求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申请》,

对吴志平的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其中明确写道“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川委办(1996)58号文件规定],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且达到相应职级面积标准

下限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的,必须限期退出其中一处。”

这份申请注明“当时吴志平取得了法院的一套住房的产权,而其丈夫耿南丁参加了武胜县公安局的集资建房”,所以按规定,吴志平需退出

其中一处,最终她选择退出法院的住房。

2001年3月19日,吴志平在法院领回了其原购买法院住房的全部价款,并将产权转移给法院新职工卢忠明。但在办理产权转移证书时,吴志

平的产权证被用着抵押贷款暂时无法交回,致使问题遗留下来。

因此,在2008年时,武胜县法院向房管所申请注销吴志平手中的房产证。

武胜县法院综合办公处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说:“这个案子大家都知道,当年和吴志平一拨的有20多户人家,都是按手续退了房,但是只有

吴志平一家没有上交房产证,是因为当时她家的房产证抵押在信用社了,她向法院说等抵押结束后就上交房产证,可是后来却不承认了。”

该工作人员表示,当年的手续、物证法院都有,可以查到。


吴志平对此的解释是:“那不叫退房,是法院强行要去了使用权,因为提前一年法院就把该房背着我卖给了别人,强迫我交出房屋。”

吴志平在信访办公室门口穿着法袍举着大大的冤字。

现状:终审裁定法院不再受理

随后的几年里,吴志平与房管所多次走进法院。

2009年,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判决中表示,依据当时的房改政策,注销吴志平的房屋产权证是符合当时房改政策的,应予维

持。

而吴志平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己仍为房屋所有者,单位将房屋卖给他人是不能理解的,她继续走进法院进行上诉,得到的依然是维持房

管所的注销决定。

2010年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志平发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其中提到:“该争执房所发生争议时《物权法》尚未颁布实施,

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所以二审审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

事情的升级源于2012年6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0]川行监字第37号),四川省高院认为,广安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经复查认为此案符合再审条件。

于是,四川省高院指令广安中院对吴志平案件再审。

再审的结果令人费解,法院认为,“本案是我国改革开放中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过渡下的特殊纠纷……但原审对本案作出了实体判

决,系事实认定不清。”

于是,广安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此前各法院对吴志平案件的行政判决,并驳回了吴志平的起诉。并认为吴志平与武胜房管所、法院的纠

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或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

从此之后,由于法院不再受理,吴志平走上上访维权之路。


image.png

发表于 2021-6-1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退休法官吴志平信访相关情况的说明
广大网友:

我院退休干警吴志平因房产纠纷问题不断地上访、发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正视听,现我院就其相关问题作一情况说明。

吴志平、耿某(二人原均系武胜法院干警,后耿某于1990年9月调入武胜县公安局)夫妇于1989年在武胜法院分得了一套福利房。

1993年、1997年,武胜县相继进行了两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我院吴志平等36户干警在缴纳购房金后取得了所分福利房的全部产权,吴志平于1998年8月10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2086号)。

1998年、1999年,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武胜府发[1998]114号)、《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等文件,文件要求,已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的,必须限期退还其中一处。吴志平丈夫耿某在1998年参加武胜县公安局的集资建房,故吴志平在我院应退房的23名职工之列。2001年3月19日,吴志平在武胜法院自愿领回了原购房款9134.49元,同月,迁入新居,退出了公改房,我院职工卢忠明按照当时的政策购买了该房,但因吴志平当时将房产证在信用社抵押贷款,未交出该房房产证,武胜县房管所以资料不齐为由,未给卢忠明办理该房房产证。

2007年,武胜县开始清理房屋遗留问题,我院到房管所给卢忠明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时,吴志平仍然拒绝交出其持有的房产证。我院便出具证明,证实吴志平已领回购房款,卢忠明按政策购买了该房。凭此武胜县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给卢忠明颁了房产证。由于武胜县房管所在签发房产证时做法不规范,没有先行注销吴志平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就给卢忠明发了证,就出现了该房两个房产证的情况。对此,武胜县房管所于2008年分别将这两个房产证予以注销。2008年5.12大地震后,该幢楼房经鉴定为危房,后经拆除,现已经在原址上修建了一幢新的楼房。

从2008年4月开始,吴志平向广安区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我院、武胜县房管所以及干警卢忠明作为对方当事人先后提起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经广安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其请求均被驳回。

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吴志平与武胜法院的房改房购房关系并不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屋,吴志平不是基于市场关系取得,而是基于其依附于国家城镇职工的身份关系而享受特定的政策优惠而取得;武胜法院不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代为国家处分其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的国有财产,而是以房改政策执行人的身份在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为由,驳回了吴志平的起诉。

最后,吴志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监字第370号通知书,认为吴志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认为其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参与集资建房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取得房产后,其丈夫又在公安局参与集资建房,根据武胜县武房改(1997)2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和武胜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吴志平已经退回房屋,领回了购房款,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据此注销涉案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后,吴志平对武胜县房管所注销其房产证的行为进行信访。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吴志平不服,向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复查。2013年10月22日,该局作出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其请求撤销该意见书和武胜县房管所作出的产权注销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吴志平仍然不服,向省住建厅申请了信访复核。省住建厅受理后,专门派员来到武胜县,召集了吴志平、住建部门、信访局、公安局以及我院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最终维持了县、市住建部门的意见,至此,该案信访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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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曾经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不少老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

发表于 2021-6-17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这里有大量证据当事人送给法官红包的举报材料,暂时不打算上网曝光

 楼主| 发表于 2021-6-17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21-6-17 22:35
法院曾经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不少老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

此话不假,就像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一样,是建国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法官收钱乱判不是新闻,收钱庭长和院长都要分,上班是法官,下班和大伙一样是有消费需求的凡夫俗子。

发表于 2021-6-17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已经退了休的法官吴志平在住房改革中没有达到占有两套的住房的目的,就穿着法袍四处闹访缠访,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知法犯法,可见吴志平的素质,这也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21-6-17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愉爷爷 发表于 2021-6-17 23:12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

穿不穿法官袍去上访不重要了,咋过整,打官司乱判,上访还可能被打。

发表于 2021-6-18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间大道 发表于 2021-6-17 23:05
此话不假,就像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一样,是建国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法官收 ...

乡间大道的言下之意,退休的法官吴志平是好法官,她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单位按政策收回了她多享用的70平方米的集资房。为此吴志平十来年上访了或者投诉了武胜县房管所、武胜县法院、岳池县法院、广安中级法院、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政协、最高人民法院等若干单位都没有受理、没有解决,是所有的单位都腐败了?还是吴志平本身就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的闹访缠访的讼棍。

发表于 2021-6-1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愉爷爷 发表于 2021-6-17 21:35
以下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上2014年12月5日的一则消息
退休法官为“讨房”    穿着法袍上访    官方称 ...

这才是事实的客观真相的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在网上骂人讼棍。肯定不对,也不知道是怎么通过审核的,15楼这么专业,肯定是法律的工作人员,维护法院不知道是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说是公务员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再来看一下11楼的武胜法院情况说明,首先这个肯定是一面之词,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也不会只单方面的听一面之词,我们网友是要看真凭实据的,武胜法院的博文写到吴志平是法院干警,干警我们认为是法警。在盖章的裁定书上面写到吴志平是法官,所以我们认为吴志平是法官而不是干警,对11楼的武胜法院的博文提到吴志平是干警不采信。我们再来看一下吴志平有没有房产证再来评价武胜法院的裁定书是否裁定正确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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