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崔建新,1971年9月生,家住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古墓窑村,系双槐树乡政府公务员。电话:15238955352
请求事项: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刑监第1号驳回起诉通知书、撤销《卢刑初字第12号〔2012〕判决书,并判决本人无罪。
理由:1、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检察院、卢氏县法院证据提取、运用不当。
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笔录存在严重的误导、误录,限制本人补充、更正笔录的权利。
其笔录只突出记录了老灌河的河道是否改道、是否死人,却对双槐树乡石门水库于2010年向下游河道排污并危害下游的事实避而不谈,避而不录,存在明显的隐藏案件事实的行为。且禁止、阻挠本人对笔录进行更正和补充。
本人取得赔偿是2010年6月底到7月初的某天,其时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经结束,而且本人投诉的是其排污行为,与水库的大坝加固没有关系.
公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可能造假。天上掉下来的检测报告?
卢氏县环保局、双槐树乡政府、陕县环境检测站、卢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周游、马书义、张东阳、董建中、李润方等所制作的检测报告可能造假,水样采集地无法证实,与卢氏县公安局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严重背离和矛盾。作为当时对石门水库排污的投诉人,从来不知道也没参加和见证过该报告的污泥、水样的采集过程,更不知道该案中的监测报告来自何时、何处,虽然我当时一直在向各方领导索要。
而且作为石门水库排污方业主单位的双槐树乡政府领导进排污事实的委托组织监测,未告知受害人,监测报告也未当庭出示,显然不应作为判决依据写入判决书。
卢氏县检察院批捕科调查人陈振英对本人做的笔录赛过王羲之,龙飞凤舞,天人难辨。当时对我说的是本人不可能有罪,以后不要再发帖、不要再得罪领导了,要汲取教训、好好工作之类,让本人感动的涕泪俱下,不想几天后收到的却是逮捕通知书。
2、卢氏县公安局刑拘不当、卢氏县检察院逮捕不当,卢氏县法院庭审判决不当。
以上各方忽略了下游的被告方与上游排污的举报方存在污染与被污染的因果责任关系的事实、本人受害的事实、本人无罪的事实。
虽然《卢刑初字2012第12号》判决书对本人好象判的很轻 ,事实上却是包庇了工程承包方李建民,业主方及原双槐树乡政府领导、水利局领导、卢氏县环保局某些干部等对本人的合谋诬告的责任。(证据见本人提供的图片,《卢刑初字2012第12号判决书》中李建民的举报材料与证人李海龙、薛龙、杜新红、纪新钊、宋长明、崔来生等所提供证言所证明事实的冲突。证明了举报方李建民、贾辉举报不实,其“放水”事实不能成立。
庭审程序违法,一是没有依法公开审理和判决,二是庭审中公诉方对本人的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质证、证言也未当庭播放,更没有充分质证,证明本人有罪的关键证据庭审质证未通过,卢氏县法院将以上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显属不当。
案件未公开审理、未公开宣判,属于违法审判,无效判决。
卢氏县检察院、卢氏县公安局对情节显著轻微、非暴力非现行、非恶性犯罪嫌疑的本人刑拘、逮捕显属违法。
将未通过质证、未当庭出示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的违法事实;侦查机关悍然否认崔建新的受害人地位,忽略双槐树乡石门水库排污与崔建新受危害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法庭未依法对本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将环境违法事件的受害人作为敲诈勒索犯来关押、治罪,明显破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践踏了法律,破坏了党和政府正直无私、一切为着人民利益着想的形象。
通过卢氏县法院的庭审同时也证明了崔建新受害事实确实存在,证明了确实如传说中的某种人所共知的某种领导原因,崔建新受到了司法迫害。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刑监第1号驳回起诉通知书、《卢刑初字第12号〔2012〕判决书》。还正义以尊严,还法律以公正。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崔建新
2014年5月4日
附:1、图片证据壹份,证明本人受害事实
2、判决书复印件壹份
3、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