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是个“人在证途”的社会,证明身份、证明事项、证明经历等林林总总,各类证明满天飞,“证明多”“证明繁”的问题让老百姓办事感到头痛。由此,各类“没必要、没法办、必要而不好办”的所谓奇葩证明更是广受诟病,让群众跑断了腿,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可喜的是,笔者近日看到了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提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生存(健在)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等,目的是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公安机关今后都不再开具所列的18种应由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当然,我们也可善意地推测,公安机关此举确实也是为民着想,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服务,毕竟在解释中也讲清了一些证明本就不需开,还指明了一些证明应该由哪些部门机构开具,并未粗暴地撇清责任。可问题是,公安机关说这些证明不必开,其他行政机关或办事部门就真的不会要求百姓提供这些证明吗?公安机关说证明应该由其他部门开,那些部门就真的会帮忙开证明吗?对此,笔者心里没底!
比如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所以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生存、死亡证明是确定公民生存、死亡的证明,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所以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而亲属关系证明中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要真正把人们从“证途”中解放出来,各单位各部门就要转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一方面,对于那些完全没必要的证明,坚决剔除,别给百姓添堵。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实要开的证明,变“要民开证明”为“替民找证明”。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共享的“大数据库”,办事单位可直接从“大数据”中检索到相关证明,而不必让办事的老百姓自己去跑断腿。
如此这般,“证途”不再漫漫,“奇葩证明”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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