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 失要赔偿
2015年8月20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阆中市国土局作出的(阆城函[2015]20)认定金维建位于七里大道39号商住楼共面积956.46平方米,其中所谓的违法建筑面积296.64平方米,因此导致阆中市人民政府才作出(阆府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金维建296.64平方米所谓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017年12月29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决字[2017]16号。“该认定并未经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且未向申请人送达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途经,对申请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阆府征补[2017]3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府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综上: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无权作出认定。违法不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认定,又不送达和告知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违法故意损害金维建的利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等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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