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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违法行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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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阆中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        失要赔偿
     2015年8月20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阆中市国土局作出的(阆城函[2015]20)认定金维建位于七里大道39号商住楼共面积956.46平方米,其中所谓的违法建筑面积296.64平方米,因此导致阆中市人民政府才作出(阆府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金维建296.64平方米所谓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017年12月29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决字[2017]16号。“该认定并未经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且未向申请人送达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途经,对申请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阆府征补[2017]3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府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综上: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无权作出认定。违法不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认定,又不送达和告知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违法故意损害金维建的利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等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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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故意损害金维建的利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等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8-5-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而且起诉可以中断时效,时效的重起算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时,而不是起诉之时,驳回起诉不等于没有起诉,这与自行撤诉不一样,当事人自行撤诉视为没有起诉。所以被告的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越权处罚以《规划法》四十条城市土地,2009年10月29日才征收国有,我批2009年3月是集体土地向村,办事处事批同意改建手续。属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5-22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越权,属规划局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2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无权作出认定。违法不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认定,又不送达和告知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方针政策是绝对的体现公平公正法治,但是到基层市县级便会大打折扣,表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消极怠工的、推诿踢皮球的、严重的不作为、慢作为现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期待有所改变。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越权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中对资产审查及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言:只要存在不透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场就免不了操权弄势。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党员干部,政治上蜕变,工作上擅权,生活上放纵,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严重损害百姓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22-1-1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0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主办法官鲜代秋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害死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1-2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故意损害金维建的利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等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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