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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众法官枉法办案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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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团结协作,共同进退, 于2013年5月24这一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创造出了惊天动地的“奇迹”!   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即(2013)雁江民初字01626调解案。对相距60多公里的原告。即来自资中的周琴、桂树斌和被告李万光、谭秀英,该院全院动员、团结协作,共同书写了华彩的章节。对于该案,资阳雁江法院立案庭法官超常发挥,做到当天接案、审查、立案。而且立案时法官就未审先知(知道此案一定是调解,绝对不是判决),所以立案时,立案法官就理所当然的免去了一半的诉讼费,马上下达受理立案通知书,通知李万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0元。其他诉讼费0元。”立案后马上分案。民庭法官何泽光接案案后也做到了马上审查,然后马上下达开庭通知书,并立刻送达开庭通知书,接着马上开庭审案,并当天结案、并当天送达结案文书。在短短一个工作日内,居然高速完成了司法界闻所未闻的事情。且此案三天就进入执行程序。    为了帮助犯罪分子抢劫别人(黄敏)标的款,该院执行局法官许伦康亲自跑到资中县人民法院,找资中执行局张勇,要求张勇扣住黄敏的标的款,等候他的案子来分钱,接着这个许伦康在法院没有收取李万光保全费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李万光不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用交一分钱保全费,法官许伦康就主动、积极、不顾法律、法规,执法犯法,重复查封了周琴、桂树斌的财产。     为保护李万光、谭秀英的所谓合法权益,该院争分夺秒地给资中法院发了两次函。一次是要求参与分配函,在资中法院还没有去执行周琴、桂树斌财产时,该院的参与分配函就发到资中法院来了。另一次是要求资中法院扣住标的款,等候该院的再审。这次是决定再审的同时,该院就把要求资中法院等待再审结果,再行分配函发到了资中法院。以上事实证明这两次函发得非常及时,可以说是为了保护不法分子的“合法权益”法官们是尽职尽责、全力以赴!     说到再审,该院法官的判决就更加荒唐。
    此案的第一次再审法官王颖给出的判决是: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6250元,原审被告承担7750元。(没有说明如此判决的理由)    此案的第二次再审法官马天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审原告李万光、谭秀英承担。理由:(原再审表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6250元,原审被告承担7750元”错误,“应为原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予以纠正。)但也没有明示王颖判案错误的原因。针对同一案件,雁江区法院法官们下达的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难道雁江区法院没有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费凭关系、凭感觉,可以随心所欲?下面我们一起再来看看该院的再审判决吧。    该院再审法官王颖为了帮助关系户李万光、谭秀英到资中县人民法院来抢劫黄敏的标的款,居然选择性的采信证据,对矛盾重重的说词从不质疑,对银行的凭证,车管所的凭证、包括被资中法院认定了的电话录音,法官王颖都可以做到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对犯罪分子的很多个版本的解释,作为法官的她,是听之任之,判案时装聋作哑,避重就轻,指鹿为马,故意违反《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把千真万确的虚假诉讼,强判成证据不足,这样一判,即可以让枉法判案的同僚(原审法官何泽光)毫发无损、全身而退,又可以帮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了。     由于王颖的枉法判决,直接导致检察院再次对该案发起检察建议,该案不得不再次进入再审。     该案再次再审认为,谭秀英、李万光主张的2009年5月20日借条的20万元、2011年7月1日结算单的8.5 万元、2012年9月30日的借款还款承诺书的20万元不属实不予支持。  对于43.5万元:2010年7月30日借款4.5万元 ,原告说是贷款借的但原告没有提供贷款证,本院查询也没有原告所称贷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不排除二姐妹之间因有其他经济交往而发生转款的情形,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2011年10月31日借款10万元:原告在原再审中称该10万元是从李万光的弟弟李万雄处借的,没有向李万雄出具借条,至今没有归还;在本案中称已经还给李万雄;但本院三次庭审原告均没有申请李万雄出庭作证。周琴  向谭秀英借款10万元,却不向谭秀英出具借条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不排除该10万元是二姐妹因其他经济交往转款的可能,该10万元转款, 不能确认为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28日借款6万元:谭秀英在资中法院称是在资中新桥贷款30万元,在资中给周琴现金6万元,在原再审中称,是在资阳谭秀英家里拿的现金6万元,在本次庭审又称是在资中给付,因此6万元虽有借条,姐妹之间有出借现金可能,但原审原被告 陈诉互相矛盾,不能认定为发生了真实的借款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0日借款23万元:本院确认:该23万元属于杨国金购买周琴房屋的对价款,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不能认定属于周琴 向谭秀英借款23万元,即不属于真实的借款关系,依法亦应不予 支持。     法官马天友在归纳总结该案时应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还强调了此条规定中判断虚假诉讼的二、三、六、七、十等法律条款细则,但判决的结果,只是驳回了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却只字未提。    此案的判定中多次强调周琴夫妻借李万光夫妻的借款不属实、不属于真实的借款、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实、不真实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样的判决意味着什么?是对犯罪分子无底线的纵容,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该案再次进入再审,虽然驳回了李万光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该院处事的原则就完全变了,结案后,我催了数次,请求雁江区法院发送李万光夫妻参与分配的撤销涵到资中县人民法院。为此,我还去中央巡视组告了一状,但该院都还是不发撤销涵给资中法院,让我至今都拿不回本在2014年就该执行给我的标的款。
   该院为“老赖”发“抢劫”涵,不用提醒涵,速度比俊马还要跑得快;轮到为保护受害者真正的合法权益时,就是在法官们的耳旁不停地垃响警报,他们也无动于衷,发撤销涵的速度比蜗牛还要爬得慢。对于这样截然不同,匪夷所思的结果,是雁江法院的一院两制——因人而异的办案政策?还是法官们的职业道德沦丧?这样的判决该院法官的肩上“天平”何在?该法院的公信何在?院长汪自友为虎作伥,为何至今仍然装聋作哑?
     一句话: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就是犯罪分子的天堂!雁江区人民法院的灯下的确是“黑”到了极点!     川航3U8633飞机失事告诉我们,发生了的事件,我们需要关注的不是结果,而是导致发生这个事件的原因。雁江区人民法院,可以大力打击老赖,也可以和老赖同流合污。事实已经是这样了,那么我们的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是不是该关注、监管一下导致这个事件的原因呢?雁江法院纠错案,两次再审都是在本院进行,像这样没有任何监督机构人员的参与,永远是自错自纠的再审,法官们抬头不见低头见,这样的纠错还能有公正?所以尽管该案中的“老赖”们在法庭上任意说谎,互做伪证,但还是能得到该院法官们无底线的包容与支持。这样的判决的原因是法官们职业道德的沦丧?还是出于19大以后的压力?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给群众一个解释,还雁江区一片蓝天!!!黄敏电话18981435232                                                    黄敏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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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本再次再审判决书上,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这10种情形中,4个被申诉人至少有8种情形,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本再次再审判决书就足以说明一切。



在此,再次在以下证明:



第一种情形: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他们不能够提交借款凭证或借款凭证不足,没有借款凭证,甚至还伪造了借款凭证。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周琴、桂树斌夫妻为了将这92万元不被执行,是费尽心思,伙同其胞妹谭秀英、李万光夫妻编造了一系列的借款行为,这7笔借款的时间从2009年5月20日到2012年11月20日止。而案件则涉及:

1.案件的名称写出来,如李万光、谭秀英诉周琴、桂树斌,即:最后形成了(2013)雁江民初字01626调解书;(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1号判决书。



2.钟秋萍在资中法院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借款13万,形成(2014)资中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



3.杨国金告周琴、桂树斌退还购房款20万元案,形成(2015)资中民初字的3054号民事调解书。



4.还直接导致这92万元的反复听证、再审,等等。



由于编造,因此漏洞百出。无法形成证据链,从而无法让法院信服他们的证据。这只能是从反面证明他们故意逃避法律义务而违反更多的法律,从而构成违法、犯罪。



第三种情形(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他们轮番不到庭,到庭后所说的话前后不一,每次都不相同,当事人就说法不一、陈述前后矛盾了,更不用说律师了。如:92万元中的一笔20万元借款,李万光在法庭上说现金给黄敏了,一会说给周琴了。周琴说李万光没有给她,给桂树斌了,一会又说卡上给桂树斌的。一笔6万元借款,谭秀英在法庭上说是在桂树斌贷款30万元中拿的6万元借给周琴的的,一会说是在资中给付的,一会说是在资阳她家里给付的。一会说是通过银行打给桂树斌的。一笔23万元的借款,谭秀英在法庭上说是李万光哥哥(李万林)借的,一会说是她自己借的,一会又说是杨国金通过她的卡转给周琴的购房款。一笔8.5万元,周琴一会说是借款,一会说是结算得利息。谭秀英在法庭上说她借给周琴夫妻的钱,基本上都是现金支付的,她家里长期都存放着二三十万现金,这么是今天她家里仍然存有这么多现金;一会又说她家没有钱,贷款5万元都只借了4.5万元给周琴夫妻,留下5千元自己用。



他们在法庭上说了这么多,包括法官在内,不知他们说的哪个一个字是真话。如此弄虚作假,也达到了一种极致。真的是胆大妄为之极。



第四种情形(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他们四人合作骗人的迹象也表现在这种情形。对这本不存在的92万元的“借款”,他们很快提起诉讼。而且在庭上立即同意,并能够马上执行。这太不符合常理了。在本次的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到,他们甚至要求92万元只用给50万元就足够了,虽然是亲兄弟姐妹,但也不是这样的谦让方法,如果真的要如此谦让,那为什么要去法院起诉呢, 而且还要跑到资阳去起诉。二人私下在资中就和解了,省时省力,不用一分钱,花那么大的代价,还说50万元不要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显然,只有对那种根本不是自己钱的事情才会如此大方。就是设计让申诉人不能够得到任何的执行。



第五种情形(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从原审开始,我(申诉人黄敏)就一直提出严重异议,完全不同意该案。我确认他们就是虚假诉讼,目的是不让我得到一分钱。为此,我甚至去了2次北京上访,我有事实,有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他们的虚假行为。我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以如此方式伤害我,我不能承受。我一定要抗争到底。我相信法律一定会给我一个公平的结论。

第六种情形(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桂树斌把自己名下的“雅阁”轿车无偿转移到李万光名下。



第七种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他们不正当放弃权利,不在一次,而是多次。刚才提及的50万元算是一次,他们维持法院原再审判决算一次。



第八种 情形(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杨国金是做房屋中介生意的人,他在没有看到周琴夫妻的房产证,也没有去房管局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只是通过房屋中介所就把购房全款26.56万元付给了周琴。(注:此房产是被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的。)杨国金为什么不在资阳雁江区法院起诉,而是舍近求远跑到资中法院来起诉周琴、桂树斌?杨国金自己都认为周琴夫妻没有偿还能力,为什么不起诉组织该房屋买卖的,具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房屋中介所呢?



钟秋萍2012年10月16日,告周琴借款13万元,2012年11月1日,钟秋萍的丈夫周建国,就帮着周琴以54万元左右,卖掉了资中县滨河花园的住房一套,钱通过周建国之手,他为什么不扣起来?既然这么耿直何必还要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10种情形具备了8种,已经完全能够说明他们已经具备虚假民事诉讼的条件了,因此,法院是应该追究他们的虚假诉讼的责任的,但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是对他们的包庇,也是渎职。



为此,2018年4月11日和18日,我两次去找中央巡视组反映此案,4月25日,该院马天友法官对我进行了书面回复,面对虚假诉讼的事实,他同样是知错不该,避重就轻,把千真万确的虚假诉讼,认定为证据不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个被申诉人的行为即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至少是捏造了8次,情节特别恶劣,且数额特别巨大,这既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我国如此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包括黄敏)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加以追究和严惩。



法律明明规定了可以对作伪证等妨碍诉讼行为作出处罚,甚至可以判处伪证罪。在(2013)雁江民初字01626号及再审中,当事人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证据,不用承担任何不利后果。雁江区法院对虚假诉讼者采用的是无底线的纵容,法院对他们不实施任何惩罚和制裁,让法庭成为骗子的世外桃源!

 楼主| 发表于 2018-5-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大家继续关注与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雁江区法院没有内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雁江区法院是犯罪分子的世外桃源。
发表于 2018-6-1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不愧为做假高手,做起假来有板有眼,全院员工,上下一心,配合默契,共创天下之大稽——强词夺理,掩耳盗铃,制造冤假错案。
     (2013)雁江民初字01626调解案 。该案在雁江检察院的监督下,不得不一次、再次进入自错自纠程序,这一件案子的纠错,经过听证、取证,审查证据,开庭审案。通过一纠、再纠,两次治标不治本的再审的努力,法官们的心血总算没有白费,最后终于还是创造出了,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这一伟大的奇迹!让人叹为观止,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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