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本再次再审判决书上,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这10种情形中,4个被申诉人至少有8种情形,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本再次再审判决书就足以说明一切。
在此,再次在以下证明:
第一种情形: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他们不能够提交借款凭证或借款凭证不足,没有借款凭证,甚至还伪造了借款凭证。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周琴、桂树斌夫妻为了将这92万元不被执行,是费尽心思,伙同其胞妹谭秀英、李万光夫妻编造了一系列的借款行为,这7笔借款的时间从2009年5月20日到2012年11月20日止。而案件则涉及:
1.案件的名称写出来,如李万光、谭秀英诉周琴、桂树斌,即:最后形成了(2013)雁江民初字01626调解书;(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1号判决书。
2.钟秋萍在资中法院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借款13万,形成(2014)资中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
3.杨国金告周琴、桂树斌退还购房款20万元案,形成(2015)资中民初字的3054号民事调解书。
4.还直接导致这92万元的反复听证、再审,等等。
由于编造,因此漏洞百出。无法形成证据链,从而无法让法院信服他们的证据。这只能是从反面证明他们故意逃避法律义务而违反更多的法律,从而构成违法、犯罪。
第三种情形(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他们轮番不到庭,到庭后所说的话前后不一,每次都不相同,当事人就说法不一、陈述前后矛盾了,更不用说律师了。如:92万元中的一笔20万元借款,李万光在法庭上说现金给黄敏了,一会说给周琴了。周琴说李万光没有给她,给桂树斌了,一会又说卡上给桂树斌的。一笔6万元借款,谭秀英在法庭上说是在桂树斌贷款30万元中拿的6万元借给周琴的的,一会说是在资中给付的,一会说是在资阳她家里给付的。一会说是通过银行打给桂树斌的。一笔23万元的借款,谭秀英在法庭上说是李万光哥哥(李万林)借的,一会说是她自己借的,一会又说是杨国金通过她的卡转给周琴的购房款。一笔8.5万元,周琴一会说是借款,一会说是结算得利息。谭秀英在法庭上说她借给周琴夫妻的钱,基本上都是现金支付的,她家里长期都存放着二三十万现金,这么是今天她家里仍然存有这么多现金;一会又说她家没有钱,贷款5万元都只借了4.5万元给周琴夫妻,留下5千元自己用。
他们在法庭上说了这么多,包括法官在内,不知他们说的哪个一个字是真话。如此弄虚作假,也达到了一种极致。真的是胆大妄为之极。
第四种情形(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他们四人合作骗人的迹象也表现在这种情形。对这本不存在的92万元的“借款”,他们很快提起诉讼。而且在庭上立即同意,并能够马上执行。这太不符合常理了。在本次的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到,他们甚至要求92万元只用给50万元就足够了,虽然是亲兄弟姐妹,但也不是这样的谦让方法,如果真的要如此谦让,那为什么要去法院起诉呢, 而且还要跑到资阳去起诉。二人私下在资中就和解了,省时省力,不用一分钱,花那么大的代价,还说50万元不要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显然,只有对那种根本不是自己钱的事情才会如此大方。就是设计让申诉人不能够得到任何的执行。
第五种情形(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从原审开始,我(申诉人黄敏)就一直提出严重异议,完全不同意该案。我确认他们就是虚假诉讼,目的是不让我得到一分钱。为此,我甚至去了2次北京上访,我有事实,有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他们的虚假行为。我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以如此方式伤害我,我不能承受。我一定要抗争到底。我相信法律一定会给我一个公平的结论。
第六种情形(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桂树斌把自己名下的“雅阁”轿车无偿转移到李万光名下。
第七种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他们不正当放弃权利,不在一次,而是多次。刚才提及的50万元算是一次,他们维持法院原再审判决算一次。
第八种 情形(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杨国金是做房屋中介生意的人,他在没有看到周琴夫妻的房产证,也没有去房管局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只是通过房屋中介所就把购房全款26.56万元付给了周琴。(注:此房产是被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的。)杨国金为什么不在资阳雁江区法院起诉,而是舍近求远跑到资中法院来起诉周琴、桂树斌?杨国金自己都认为周琴夫妻没有偿还能力,为什么不起诉组织该房屋买卖的,具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房屋中介所呢?
钟秋萍2012年10月16日,告周琴借款13万元,2012年11月1日,钟秋萍的丈夫周建国,就帮着周琴以54万元左右,卖掉了资中县滨河花园的住房一套,钱通过周建国之手,他为什么不扣起来?既然这么耿直何必还要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10种情形具备了8种,已经完全能够说明他们已经具备虚假民事诉讼的条件了,因此,法院是应该追究他们的虚假诉讼的责任的,但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是对他们的包庇,也是渎职。
为此,2018年4月11日和18日,我两次去找中央巡视组反映此案,4月25日,该院马天友法官对我进行了书面回复,面对虚假诉讼的事实,他同样是知错不该,避重就轻,把千真万确的虚假诉讼,认定为证据不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个被申诉人的行为即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至少是捏造了8次,情节特别恶劣,且数额特别巨大,这既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我国如此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包括黄敏)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加以追究和严惩。
法律明明规定了可以对作伪证等妨碍诉讼行为作出处罚,甚至可以判处伪证罪。在(2013)雁江民初字01626号及再审中,当事人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证据,不用承担任何不利后果。雁江区法院对虚假诉讼者采用的是无底线的纵容,法院对他们不实施任何惩罚和制裁,让法庭成为骗子的世外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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